22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6 月至今年 4 月期間,於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早前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三(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改控一項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候訊。
原控新煽動罪
改控國安法控罪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由律師陳奕勤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
被告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周三改控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並申請押後 4 星期,待準備轉介至區院審理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亦沒有保釋申請。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經修訂的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修訂控罪最高囚10年
區院案最多判囚7年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 5 至 10 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 5 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 7 年。
WKCC18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