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星上村謙信否認非禮女翻譯 控方指誤碰大腿說法不合理、辯方質疑事主可信性

日星上村謙信否認非禮女翻譯 控方指誤碰大腿說法不合理、辯方質疑事主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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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村謙信續准保釋。
逾百人排隊旁聽

周四(7 月 31 日)早上未及 8 時,法院外排隊等候的旁聽人士已逾 100 人,惟人數較周三(30 日)少。司法機構除開放正庭,亦設有延伸庭,據悉派發了約 200 張旁聽票。現場所見,正庭內逾九成旁聽人士為年輕女子。

開庭前,司法機構人員在庭內,向旁聽人士說明法庭內外嚴禁進食,亦不可睡覺,並勸喻粉絲看見上村謙信時請勿大聲喧嘩。上村謙信身穿深藍色西裝應訊,神情嚴肅。

上村沒有作供,辯方傳召一位事實證人梁兆麟,為活動舉辦方(宇行文化)公司職員,慶功宴時與事主 X 坐在同一枱,待上村及另一位藝人到該桌時,他坐在上村的左側。

大批粉絲散庭後等候被告離開。
有人散庭後,以旁聽籌於法院門外拍照。
證人:事主與被告「有講有笑」

梁在庭上作供表示,案發當晚位置狹窄,形容為「膝頭掂膝頭」,又指當時上村與 X 「有講有笑」,惟不知對話內容。梁補充,上村的手機在大腿上,他有時會使用電話。

關於何時知悉事發經過,梁指當晚活動完結時並不知曉,待後來上司告知,才知悉此事。

控方盤問時,詢問梁有否看見上村向 X 展示手機、上村有否向 X 道歉,及兩人在斟茶時,上村有否不讓 X 離開,梁均表示沒有留意。梁又指,沒有看見上村在談話間出現「手舞足蹈」的情況。

被問到 X 的日語水平,梁表示 X 有基本溝通的能力,在 X 與上村的談話間沒有發現 X 出現溝通困難的情況。

被問到上村在慶功宴結束後,由梁陪同去洗手間一事,梁指在慶功宴結束後,上村曾去洗手間,梁解釋當時擔心有粉絲騷擾他,於是主動跟隨上村去洗手間,「傍一傍住佢」。

控方:事主證供清楚直接
面對盤問沒動搖

控方結案陳詞稱,上村用手機翻譯邀請 X 去洗手間一事不合理,解釋 X 懂日文,沒有必要用手機翻譯,如果有需要可以直接口頭提出。控方又指,梁作供時,證明上村能自己去洗手間,認為上村邀請 X 去洗手間此行為亦不合理。

控方引述辯方指,上村在聊天時觸碰事主大腿,歸咎於談話間手舞足蹈,控方反駁,一般人聊天時,手舞足蹈會把手放在胸前而非枱底。

關於上村被指曾兩次向事主道歉,控方指,梁沒有全程關注上村與 X 的對話,惟 X 證供清楚直接,面對盤問沒有動搖。

辯方:應以現今尺度再解釋「正常思想」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引用英國案例,指出控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向事主作出侵犯行為,且有正常思想的人,都會認為該行為是猥褻,及被告需知悉,事主不接受該行為。辯方指,要考慮現今尺度重新解釋「正常思想」,望法庭考慮,在現今社會下,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猥褻。

辯方又指,希望法庭考慮案件中的身體接觸,是否傳統意義上的猥褻,例如觸碰胸部、腰部等。辯方解釋,庭上對案發時座位擁擠、「膝頭掂膝頭」的說法沒有爭議,指辯方案情中,每一次觸碰都是同樣位置,碰到膝蓋可以是意外,也可能是膝蓋碰膝蓋,而非手碰膝蓋。

辯方又引用控方證人楊愛玲指,看見上村的手觸碰到 X 的大腿,解釋按照當時擠迫的環境,上村把手放在自己大腿上,手掌底碰到 X 的大腿「一啲都唔出奇」。

辯方:日文根據主語不同可有不同意思

辯方在陳詞中解釋,為何用手機翻譯日文,指 X 在庭上承認,其日文能力並非能夠完全明白所有日文句子,在先前上村向 X 展示 LINE 二維碼時,X 沒有回應,使上村認為 X 不明白其說話的意思,才使用翻譯軟件與事主溝通。

關於「去廁所」的意思,辯方引述 X 在庭上所指,同意一句日文根據主語不同,會有不同意思,解釋「去廁所」可以有很多意思,例如外面有粉絲,希望 X 陪同、可能想「show off 」或可能想私下聊天,指猥褻不是唯一合理推斷。

辯方在陳詞中提及,X 有碩士學位,有一定工作經驗,不是「無知少女」,若當時不斷被騷擾,為何沒有拒絕或做其他行為,例如用袋阻擋、調位或離開座位等。辯方質疑,X 指的「縮開、避開」,是否為一個持續被騷擾的人會作出的行為。辯方又引述,X 在庭上指,因害怕而沒有制止上村的行為,惟控方證人楊愛玲在庭上作供時,表示 X 曾向她講述,已向上村說「唔好」,認為說法有矛盾。

辯方:事主指被碰到大腿內側屬誇張描述

辯方補充,當事主認為自己受到襲擊,會覺得時間特別久,惟庭上證據顯示,上村觸碰到  X 的時間相當短暫,例如向上掃一下,並非如 X 口中 1 至 2 秒這麼久。辯方續指,X 在庭上才提出,上村觸碰到其大腿內側,認為是新近加設,是誇張描述案發經過。

辯方指出,招認必須毫不含糊,惟本案招認相當含糊,認為本案不應該考慮上村 2 次向 X  道歉一事。

辯方認為 X 口供雖直接清楚,惟當中出現誇張及無法解釋的地方,認為法庭應該考慮其證供是否可信。辯方續指,若法庭接納 X 的證供,就需考慮案發時,X 表現得如沒有事情發生,讓上村誤以為 X 同意其行為,而即使這個想法是錯誤的,法庭亦應將這一點利益歸於被告。

WKCC9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