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足前助教非禮員工被判無罪 官指事主供詞有分歧 不能穩妥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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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 2021 年非禮前員工,獲判無罪後,再遭另一名女隊員兼前員工指控摸胸、拍大腿,被控兩項非禮罪,周四(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余俊翔指,事主分別稱被告遭以手掌、指尖摸其胸,「上述分歧唔可以話唔關鍵」。官又指,事主曾表示不再追究,但她知悉被告在另一非禮案被判無罪後,「決定站出嚟為自己」,使官考慮其供詞可靠性,終裁定不能穩妥接納事主供詞。

辯方申請訟費,指本案不構成自招嫌疑,「如果大家朋友有啲身體接觸,拍吓心口、拍吓大髀就話係非禮,如果係咁呢個世界點運作?咁我周街都會俾人話係非禮」。控方另就辯方提出不必要申請而申請訟費,官押後以書面方式頒布判決。

被告黃子偉由大律師黃志偉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裁判官余俊翔審理。

案情:被告摸胸、拍大腿

案情提及,事主 Y 於 2017 年認識被告,為她的足球教練,其後成為被告公司的員工。2021 年 1 月 7 日,Y 因申請公屋,需要被告簽署一些文件,兩人相約太和站附近避車處、被告私家車上見面。

Y 當時穿著短褲,準備下車之際,被告以左手拍 Y 的右大腿兩下,「bye bye,辛苦啦」,繼而上下掃其大腿,Y 隨即縮開並下車。

同年 5 至 6 月期間某日,Y 在辦公室工作時,被告到其身後與她閒談,期間將雙手搭上 Y 的雙肩,右手繼而垂下,指尖隔衣觸及其胸圍上方位置。Y 感害怕遂向前傾,惟被告的手仍按著其雙肩,Y 遂把椅子向後移,被告亦離開。

Y 於同年 6 月 18 日,把事件透過 WhatsApp 告知男同事,對方建議 Y 聯絡被告,指此事令她感不適。Y 同日致電被告,被告稱因視 Y 是「兄弟」,並表示「唔好意思」,又承諾不再做出類似行為。Y 在 2022 年 1 月離職。

事主一度提出不想指控
後指「需要為自己企出嚟」

案情又提到,Y 就另一涉被告的案件協助調查,該案事主 X 指控被告非禮,Y 錄口供時提及上述兩次事件。Y 之後在報道被披露其姓氏、年紀,使她承受輿論壓力,一度提出不想指控被告。

Y 續指,根據被告在 Facebook 對事件的回應,認為被告沒任何愧疚感,亦知道他在另一非禮案獲判無罪。Y 考慮到當時已消化一些壓力、「需要為自己企出嚟指證被告」,遂聯絡警方。

官指不肯定被告口供針對事主
不構成招認

辯方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指被告遭陪同錄口供的律師盤問,涉專業行為失當。裁判官認為,該律師由被告所聘,又指被告曾行使緘默權,裁定被告自願作出錄影會面,接納錄影會面呈堂性。

針對拍大腿的控罪,控方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稱,「我係真係拍到佢大髀」、「男又好、女又好,都係想講 bye bye,唔係潛意識想非禮」。官認為,警方沒就該控罪警誡,又指另一非禮案亦涉侵犯大腿指控,不能肯定被告是針對 Y 作供,故不構成招認,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官指事主供詞有分歧

針對摸胸的控罪,官指取決於 Y 供詞可信性。他指,Y 在 2022 年警方口供提到,被告用手掌觸摸其胸部,歷時 6 至 7 秒。她在 2024 年澄清,被告是以指尖觸碰其胸。至庭上,Y 供稱被告先搭其雙肩 15 秒,以指尖觸碰到上胸 1 至 2 秒,再搭其肩 15 秒。

官認為,比較 2022 年及 2024 年供詞,「睇唔到兩年之後,佢需要澄清一個咁重要情節,源於咩理由,睇唔到一個令人滿意答案」﹐又指 Y 一時稱被告用手掌非禮,一時稱用指尖非禮,案發時間亦不同,「上述分歧唔可以話唔關鍵,影響控罪情節係點樣」。

至於 Y 曾向同事稱「有時仲會將佢下巴頂我頭頂」,官認為此言不能肯定事件在案發時,還是在其他場合發生。

官指未能穩妥接納事主證供

官又稱,Y 曾表示不再追究,但她知悉被告在另一非禮案被判無罪後,「決定站出嚟為自己」,又指若被告在該案罪成,她不會站出來,認為此部分涉及 Y 供詞的可靠性。

總括而言,官認為拍大腿的行為,不是必然屬於猥褻,但可以屬於猥褻,認為兩人是教練和足球員關係,可以預期有一些正常身體接觸。惟基於本案背景,官未能穩妥接納 Y 的證供,無法根據 Y 的供詞了解案件情況。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罪,裁定兩罪不成立。

被告黃子偉(左)被裁定無罪後,與大律師黃志偉(右)步出法院。
雙方申請訟費 官押後裁決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自招嫌疑,曾承認作出一些行為。辯方則指,本案不構成自招嫌疑,「如果大家朋友有啲身體接觸,拍吓心口、拍吓大髀就話係非禮,如果係咁呢個世界點運作?咁我周街都會俾人話係非禮」。

辯方再提到,搭巴士時可能會撞到其他乘客,官聞言指「呢個係意外」。辯方重申,不可以抹殺被告真誠相信 Y 同意其行為。

控方則引用《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7 條,指本案訟費因應辯方不必要或不恰當的作為而招致,要求辯方支付訟費。控方指,辯方在開審日提出申請,要求本案裁判官覆核早前另一位裁判官的裁決,即容許 Y 以電視作供、駁回永久終止聆訊。

控方續指,辯方在審訊期間,提出傳召律政司人員,導致控辯雙方要就此撰書面陳詞,屬不必要、不恰當的申請,令到審訊不斷拖延。官聽畢雙方陳詞,將會在 1 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頒布判決。

前助教被控兩非禮罪

被告黃子偉(41 歲,足球教練),被控兩項非禮罪,指他於 2021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某車內非禮女子 Y;同年 5 月 15 日至 6 月 18 日之間某日,在長沙灣香港紗廠工業大廈一單位內非禮 Y。

被告早前曾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質疑早前就其中一名事主的案件,被裁無罪,不久後再被控非禮另一名事主,認為兩名事主屬同一警方案件編號,屬「一案兩審」,遭駁回申請。

WKCC238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