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油麻地發生搭棚工人墮斃意外,一名搭棚工在油麻地吳松街舊樓的 6 樓外牆搭棚時,安全繩斷裂,從高處墮下身亡。涉事僱主被勞工處票控「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等 3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 9 萬元,分 90 期繳交。
律政司申請刑罰覆核(101 文章),周五(12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律政司一方指,被告早於 2006 年干犯相同控罪,兩宗案均導致一名工人過世,應提高罰則以收阻嚇作用,亦認為分期每月繳交 1000 元罰款,令被告沒有「切膚之痛」,申請縮短繳款期限。
被告則指,他打散工維生,沒能力繳交更多罰款。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 10 月 13 日處理,待索取背景報告,了解被告的經濟狀況。
死者八旬母亦入稟向許佢成追討僱員補償,案件周五(12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賠償金額,她坐輪椅出庭應訊(見報道)。

律政司:案件致年輕工人猝逝
刑罰阻嚇力不足
被告許佢成(62 歲)被勞工處票控 3 罪,即「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許經審訊後被判 3 罪成,罰款 9 萬元。
律政司申請刑罰覆核,指刑罰過輕、繳款期限過長。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案件導致一名年輕棚架工人猝逝,案情嚴重,而事發時死者需爬出窗外,工作性質危險,唯一的出入口是狹窄的窗口,定點只有金屬晾衫架和窗邊,而被告提供的安全措施極少,只有一條爬山用的安全帶,整個工作環境極危險,「對工人毫無保障」,罰款 9 萬元的阻嚇力不足。
被告16年前有相同案底
涉另一致命工業意外
被告在 2006 年有一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案底,當時同樣涉及一名工人因工過世,被告被判罰款 3 萬元。律政司指,事隔 16 年被告干犯相同控罪,罰款同樣是 3 萬元,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被告重犯,應加重刑責,否則對初犯者不公平。
律政司又認為,被告獲准分期 90 期繳款,每月繳交 1000 元,時間是過長。雖然被告在原審時求情指,事發後沒有再營運公司,打散工維生,每周工作一天,聲稱每月只能支付 1000 元,但除了被告口頭陳述,沒有其他資料顯示被告的收入和資產,刑罰亦應有阻嚇作用,令被告有「切膚之痛」,而非「一個輕鬆處理,一個好 comfortable(舒服)嘅感覺」。
裁判官劉淑嫻質疑,判刑時是控方提交刑罰參考資料,她是根據平均罰則判刑,「咁你就唔好遞上嚟啦,冇參考意義你又遞上嚟?」律政司一方指,每宗案件性質不同,重申刑罰有上調空間。
官押後索背景報告
了解被告經濟能力
沒有律師代表的許佢成自行陳詞指,因經濟差「無嘢做」,他主要打散工,運送警察總部的彈殼到堆填區,每次賺取 200 元薪金,無力支付更多罰款;許另申請延期一周繳交本月的罰款,獲官批准。
官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3 日再訊,待索取背景報告,了解被告的經濟狀況。
報道指被告賣樓
失聯一年後落網
被告許佢成在 2024 年 11 月被裁定 3 項傳票控罪罪成,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被告在工程期間沒有監管,擔心金錢損失,多於造成致命意外的風險,他應以嚴厲手段令工人跟隨安全措施,不能單靠工人自律,就能免除作為僱主的監督責任,亦認為若他做足安全措施,意外不會發生。
被告求情指,公司結業後從事散工,難以應付日常生活,稱「我希望法官輕判囉」、「我寧願判我坐監好過」,表示無能力繳交罰款,每月只能繳交 1000 元罰款。官終准被告分 90 期繳付共 9 萬元罰款。
據《集誌社》報道,涉事僱主許佢成在意外後失聯逾一年,賣樓兼取消電話,多次缺席聆訊,其後被通緝,至 2023 年被截查時落網。許另承認沒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被罰款 6,000 元。
KTS2389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