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規管Q&A:出租許可證、立法、的士車隊 如何重塑點對點交通服務業面貌?

網約車規管Q&A:出租許可證、立法草案、的士車隊 如何重塑點對點交通服務業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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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出租汽車許可證」是甚麼?為何 Uber 司機取酬載客屬違法?

香港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主要由的士提供,不過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領取了「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都可以取酬載客。許可證分為 5 類,其中,學校服務及機場服務在 80 年代起被學校私家小巴及私家服務出租汽車取代,已沒有發出相關許可證,其餘 3 類為酒店服務、旅遊服務及私家服務(見下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運輸署分別就 3 類服務發出114、114、1,315 張許可證。

各類許可證設有限額,由車主(個人或公司)向運輸署申請,每車一張。申請由「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考慮,再由運輸署署長根據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決定。獲發「許可證」的車輛,車主可租予其他司機駕駛。

在無「許可證」下取酬載客(即俗稱駕駛「白牌車」)屬於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000、監禁 6 個月及停牌 6 個月;再次定罪,則可判罰款 $25,000、監禁 12 個月及停牌 12 個月;而涉案車輛須於牌照被吊銷期間,移交運輸署保管。

2017 年,28 名 Uber 司機被裁定非法取酬載客罪成,其中 24 人爭議不屬「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 2020 年裁定,Uber 司機取酬載客的行為受條例規管,確認 Uber 司機使用的私家車必須有許可證。

至於乘客,雖然不會被控「非法取酬載客」,仍需要注意保險失效風險(詳見 法律101|Uber在香港合法嗎?乘客會否犯法?)。

的士
香港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一直主要由的士提供,Uber 早年來港打破局面。Uber 也有提供的士預約服務。

Q2. 網約車可否透過取得「許可證」,合法取酬載客?

運輸署指出,任何人士或機構如欲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車輛必須根據法例規定,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網約車平台「高德打車」的服務供應商,正是招募持有許可證的車輛提供服務,其中一間供應商向傳媒表示,會要求申請加入的司機出示車輛的許可證副本作審核。

不過有車主嘗試申請許可證,希望合法地透過 Uber 接單載客,惟申請被拒絕。

事緣在 2017 年出現 Uber 司機被檢控首案之後,兩名車主翌年向運輸署申請「私家服務」出租許可證,表明欲以自僱形式使用 Uber App 提供私人租車服務,他們提交了業務計劃,強調香港社會對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需求增加。

運輸署拒絕申請,車主向交通審裁處上訴亦遭拒絕。審裁處指,兩人提出的服務並非「有合理理由需要」(reasonably required)。車主之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裁處的決定。

Q3. 甚麼是「有合理理由需要」?運輸署與法官看法有何分歧?

話說回頭,申請出租許可證有何要求呢?

除了填表格、確保車輛牌照和保險有效、繳交費用之外,法例訂明,如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人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就可批出許可證。

條例亦列出其他因素供署長考慮,以「私家服務」許可證為例,署長可顧及申請人擬服務的區域所設有公共交通服務的程度、服務需求及泊車地方。

在車主的司法覆核案,交通審裁處一方指出,單憑車主所指,巿場有點對點網約車服務(e-hailing P2P service)的需求,並不足夠證明其服務類型「有合理理由需要」。審裁處認為,申請人還需要證明其欲提供的服務十分獨特,不能被其他網約車司機或 Uber 司機取代。

不過,高院法官高浩文不同意,他認為審裁處的主張「近乎荒謬」,要求申請人證明其服務只有自己可提供,屬於「不切實際、不合理、不可行」。

法官解釋,「合理理由需要」原意是指擬議的租車服務能否讓公眾或特定群體享有合適且便利的交通,而評估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等同評估公眾對申請人服務類型的需求,以及需求可否透過發出許可證滿足,而非考慮服務的獨特性

Uber 成為港人出行熱門選擇。

Q4. 車主司法覆核勝訴意味甚麼?有否為網約車合法化開闢途徑?

法官高浩文裁定,「出租許可證」的申請人只需證明擬提供的服務類型有市場需要,而非具有獨特性。

至於審裁處一方曾提出,為公眾提供的個人化點對點服務本應由的士營運,私家出租汽車不應提供該類服務,法官亦不同意,指出自 1977 年實施「出租許可證」制度以來,的士及持有許可證的私家車均可合法地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區別在於只有的士可以招攬乘客,而持有許可證的私家車需要預約。

法官並將涉案的兩宗出租許可證申請,發還予交通審裁處重新考慮。兩宗申請的結果將對網約車能否透過申請「出租許可證」合法營運有重大意義。不過,運輸署早前回覆《法庭線》,指已決定提出上訴,以釐清出租許可證制度下相關規例的詮釋。

署方並指,就擬以網約形式經營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申請,署方將視乎事情的發展,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審視及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與此同時,政府會繼續進行規管網約車平台的政策以及相關立法工作。

故此,車主司法覆核勝訴,亦暫未能為網約車合法經營開闢途徑。另一邊廂,網約車經多年發展與爭議,政府終於推動立法規管,在條例草案提出針對平台、司機與汽車的新規定。

Q5. 網約車規管與現行的士、出租汽車制度有何分別?

現時本港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由的士或持有出租許可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規管則屬於全新立法,各項牌照要求、數目及營運模式等比較,請見文末表。

針對的士業服務良莠不齊,政府 2024 年推出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若干犯濫收車費、故意拒載、「兜路」等罪行,司機會被扣分,兩年內被扣一定分數,需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嚴重者會被「釘牌」3 個月至 6 個月。截至 2025 年 3 月,共有 66 名的士司機被記分。

政府亦引入「的士車隊」制度,憑可不按錶收費、獲專屬停車處等優勢,吸引的士加入車隊,亦要求的士提供電子支付方式。政府透過規管車隊的營運商,確保服務質素。比如《明報》早前揭發有的士車隊的司機組成「隊中隊」,繞過平台接單及加收預約費,運輸署要求車隊提交報告。

至於出租許可證,需經運輸署審批,批出的許可證亦有限期。《香港 01》早前揭發,「高德打車」的其中一間服務供應商為許可證持有人,但派出無許可證的「白牌車」提供接載服務。運輸署指,營辦商如違法,運輸署署長可取消其出租許可證。

至於網約車條例草案中,平台、車輛及司機都需領牌,平台有責任對司機及車輛作盡職審查,包括確保司機與車主為同一人。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指出,做法有助打擊內地人疑打「黑工」在港駕駛網約車載客的情況。

的士
的士服務質素良莠不齊,政府採取不同措施改善。

Q6. 網約車平台、的士業界對政府提出的新規定有何看法?

立法框架一出,的士業界及 Uber 均稱歡迎規管網約車,但關注發牌數量等細節。

的士業界方面,香港的士小巴商總會稱如網約車牌照的數量太多,以及成本太低,會影響網約車質素,提倡以競投式發牌。車行負責人周國強期望,網約車的營運條件與的士看齊,包括規管平台收費、需光顧的士保險公司,避免網約車以低價「整死」的士。

Uber 憂慮若為網約車數量設限,會增加乘客的候車時間,亦令車費上升,限制了司機賺取收入的機會。傳媒亦訪問多名 Uber 兼職司機,他們稱商用保險成本太高,或會退出行業,憂慮新規定或令 Uber 司機的人數減少。香港汽車會則預計,網約車兼職司機未來會被淘汰。

新規定將令網約車在港合法經營,並接受新的規管,政府同時指「的士仍然會是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主要提供者」,稱會協助的士加強競爭力,包括鼓勵網約車平台提供的士召車服務,讓持的士駕駛執照的司機,可免試獲駕駛網約車資格等。

政府亦指,將考慮向網約車平台徵費,獲得的資源將用作支援的士行業提升服務質素。

Q7. 那麼網約車何時可合法營運?

規管網約車的修訂條例草案 2025 年 9 月 10 日已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委員會正審議,距離網約車合法營運尚有不同程序。

按照政府的時間表,預計本立法年度內(即至今年 10 月)將完成主體法例審議,訂明原則性事項,隨後會再處理網約車限額數量、車程徵費水平、保險安排等細節,透過附屬法例及發牌條件作出相關限制,預計 2026 年上半年提交附屬法例立法建議。

政府亦預計,如獲立法會支持,2026 年第三季內,將可分階段公布邀請平台、車輛和司機申請相關的牌證,並實施全新的駕駛網約車資格測驗;2026 年第四季公布牌證申請結果,首批持牌平台最快同期開始營運

HCAL15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