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霸佔聾女單位 女保安一方質疑聾女供述時序時懂改變供詞 官指對時間概念模糊

被指霸佔聾女單位 女保安一方質疑聾女供述時序時懂改變供詞 官指對時間概念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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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蕭榮娟(左)、原告陳美華(右)
被告蕭榮娟(左)、原告陳美華(右)(資料圖片)

原告為現年 59 歲的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何睿銘代表;被告為現年 65 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由律師吳文堅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

綜合原告開案、庭上證供,陳父立首張遺囑,將單位留給陳美華及陳美華的舅母;第二張遺囑的承辦人改為蕭榮娟,她成為該單位名義上的法定擁有人。

蕭一方:陳父沒確認陳美華擁業權

蕭榮娟周五沒到庭,由律師吳文堅代表陳詞。吳指,本案爭議原告陳美華是否有涉事單位的實質權益、與父親陳國有信託關係。他指,從陳父陪陳美華刪除其單位戶籍、立新遺囑將單位予蕭榮娟可見,陳父沒確認陳美華擁有物業實質權益。

吳續指,盤問陳美華時提到刪除戶籍,她的態度非常不合作,答非所問、迴避問題、用情緒宣洩,又指若她是非自願刪戶籍,應通知房委會,表示被誤導下簽署文件,惟她沒有這樣做,更沒提出自己有單位業權或父親違反了信託協議。

法官問,假設陳美華於 2002 年出資 10 萬元買樓,但她其後刪除戶籍、另申請公屋,會否影響她與父親的信託關係?吳表示,住在另一地方不影響原先物業權益,惟陳主張父親有意將單位留給她,吳質疑,如陳有相關業權就沒必要另申請公屋。

官關注秘密協議條款不合理

官又關注,蕭榮娟成為陳父遺囑承辦人後,與陳耀基訂立「秘密協議」,透過還款、照顧陳美華等,換取單位的樓契及陳父的個人物品,「你覺唔覺得,去應承一啲咁長遠又咁多嘅法律責任,只係去換樓契、個人物件,唔係好平衡、好合理?」

吳指,蕭當時沒有樓契、陳父死亡證,未能完成遺囑承辦,「佢只係一個普通人,普通人心目中,樓契好重要」。官指,蕭懂得帶陳父立遺囑,「似乎佢都幾識去搵法律意見」。吳重申蕭是新移民、不太知情,官指「佢都喺香港一段時間」。

吳解釋,蕭屬低下階層,「突然有樓喎,就算畀部分錢,最緊要係搞掂手續呀嘛…對於被告嚟講,層樓係好重要,冇諗過有咁嘅禮物畀咗佢,佢一定會肉隨砧板上」,指蕭合理認為,以承擔法律責任換取樓契,「起碼換到 200 零萬(樓價)咁嘅錢返嚟啦」。

蕭榮娟代表律師吳文堅(右一)(《法庭線》記者攝)

蕭一方質疑陳證供前後不一
官指觀察陳對時間概念模糊

至於陳美華的供詞,吳指她供稱,對上一次與哥哥見面是今年農曆新年,後稱自父親出殯後,再沒見過哥哥,前後不一。官指觀察陳美華作供後,認為她對時間、年份,「未必好似我哋平時咁敏感」,若法庭針對她有關時間的證供,「會唔會有啲唔係咁公道呢?」

吳指「如果佢今年都唔記得,點記得 2002 年(事情)?」官指非記憶問題,而是陳對時間概念模糊,指自己非手語專家,惟法庭若因她答錯時間而批評其可靠性,是否不公道?吳指陳有聾校中三程度,官則稱並非等同主流學校的中三程度。

吳再指,陳供稱哥哥知道她有出資,而她被刪除戶籍後,亦獲首份遺囑受益人之一的舅母照顧,但她沒找該兩人出庭作證。

吳稱,「佢只係聾啞人士,冇證據顯示佢智商有問題」﹐反而她懂改變供詞、是「聰明證人」,即使同情其遭遇也不能相信她會混淆日期,「螢幕上都睇到問緊乜嘢」。

陳一方:陳理解能力受影響

陳美華代表大狀蘇信恩反駁,陳美華的供詞誠實、可靠,指若被告方質疑陳的可信性,卻沒在盤問時指出她說謊,認為被告方結案指陳沉默、不回應,批評她的可信性,是「近乎突擊」。

蘇指,當陳被問及涉因果關係、雙重否定的問題時,會因為未能理解、「時空混亂」而沉默,情況猶如「hang 機」。就被告一方指陳僅聾啞,有正常理解能力,蘇指此批評不公道、「近乎有啲涼薄」。

蘇強調,聾人不是「大晒」,但公平審訊不是相同對待,而是根據每一個人的情況給予適當調節。他指,學習語言牽涉聽、講,也是理解能力最重要的關卡,惟陳是天生聾人,理解能力受影響,「話佢正常、完全理解,已經唔公道…佢都聰明唔到,可以講呢啲大話」。

陳美華代表大律師蘇信恩(右)(《法庭線》記者攝)

陳一方:蕭精心設計鋪排

針對刪除戶籍一事,蘇指被告方認為這是本案最強的證據,但其實是一個「迴力鏢」,「幫唔到自己仲害咗佢自己」,對被告「最致命」。蘇指,蕭供稱沒陪同陳美華刪除戶籍,「但點解文件喺蕭女士身上面,呢個係得人驚」。

蘇又指,由陳美華刪除戶籍、蕭帶陳父看精神科醫生及立遺囑,至陳父去世,一連串行為發生時間密切,形容是「不寒而慄嘅巧合」。他指,陳父不可能讓女兒「瞓街」,認為整件事是蕭精心設計、鋪排,最大得益者是她本人,目的是「攞到層樓」。

針對蕭與陳耀基的「秘密協議」,蘇指蕭對此隻字不提,表示開案時才知悉。蘇又指,蕭聲稱她用真金白銀購買單位,但協議內容是「不合常理地(對陳美華)負極大責任」,對蕭完全無利,可見如非她知悉陳有業權,「點解要分一半層樓畀美華?」

陳一方:本案意義大過金額

針對被告方指,沒證據顯示陳美華存摺上的 10 萬元用作買樓。蘇認為須考慮整體環境證供,例如陳極少有大額支出,當她出資後,便獲父親立遺囑,又與「秘密協議」內容呼應,如每月須予陳生活費、賣樓要分她一半等,可見蕭是「心知肚明」陳曾出資。

蘇盼法庭裁定陳美華擁有 38.28% 實益業權,並下令蕭榮娟賠償。官問「象徵性費用你都接受?」蘇同意,「(本案)意義實際大過金額」,指賠償金額交由法官決定。官聽畢雙方陳詞,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詞。

DCCJ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