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發言人周一(13 日)表示,網上傳言政府成立的「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是「隨時會破產的空殼公司」,說法絕非事實,「不排除個別人士別有用心,混淆視聽,作出惡意中傷,政府必須嚴正澄清。」
局方又指截至上周五,已與超過 550 位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其中兩單位已完成轉讓手續,政府已向業主發放款項。局方指,接受政府收購的業主若最終未有在「特設銷售計劃」購買單位,可在私人市場選擇單位,同時可獲資助出售房屋的「綠表資格」兩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房屋局發言人周一(13 日)表示,網上傳言政府成立的「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是「隨時會破產的空殼公司」,說法絕非事實,「不排除個別人士別有用心,混淆視聽,作出惡意中傷,政府必須嚴正澄清。」
局方又指截至上周五,已與超過 550 位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其中兩單位已完成轉讓手續,政府已向業主發放款項。局方指,接受政府收購的業主若最終未有在「特設銷售計劃」購買單位,可在私人市場選擇單位,同時可獲資助出售房屋的「綠表資格」兩年。
大埔宏福苑 7 幢受災大廈的居民,周六(23 日)繼續第二輪上樓。住在宏泰閣 40 多年的莊小姐形容,原址重建是幻想,又指「業權你唔賣都唔得㗎啦,我哋冇得選擇,唯有話自己唔好彩啦,咁多人做錯咗咁多嘢,唔肯好好地做好自己嘅本分,呢個又唔理想,嗰個又唔理想,咪搞成咁,都冇辦法。」
住在宏新閣的印傭 Sholikah 則與僱主一家上樓,指在宏福苑照顧婆婆 11 年,「唔捨得都有,唔捨得都一定要捨得」,又指婆婆會回憶在宏福苑感舒服、方便,兩人經常散步的畫面。
5 月初,住在宏泰閣 17 樓的葉家駒,大火後首次回家,悼念捨身救人的太太白瑞蓮,在太太遇難的廁所,放下她最愛的玫瑰。葉家駒從灰燼中尋回婚戒,卻不見太太那枚。臨別一刻,他輕聲道:「老婆,走喇,唔好再留喺呢度喇,去你想去嘅地方。」
事隔三星期,葉家駒再度與兒子、媳婦回家,一家人的行裝輕便不少。廁所的花束猶在,他相信太太已離去,抵達彩虹橋。葉家駒未能尋回太太婚戒,卻意外找到太太常佩戴的手錶,雖然只剩錶殼,仍為他帶來一絲安慰,「算係其中一個同佢有個聯繫嘅嘢。」
盛載回憶的單位,如今是一片頹垣敗瓦,葉家駒堅持:「無論我屋企變成點,都係我屋企嚟。」然而,政府定下的收購業權「死線」逼近,他坦言「唔會依個階段去諗」,又質疑:「何來你情我願呢?其實喺成個過程,你都係不停咁壓逼緊我哋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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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業主陸續收到「收購建議信件」,可選擇出售業權,參與「特設銷售計劃」或「樓換樓」。申請表其中一題問:「是否以上原宏福苑單位業主不會全部成為新單位的業主」,並註明若填「否」,須另填寫聲明確認不會成為新單位業主。
居民譚先生指,上述提問方式令人難以理解,「睇咗 3、4 次再慢慢噒先 get 到佢講乜」,加上他無意轉名,理應填「否」,但按表格指示他卻要填寫轉名聲明,質疑表格選項出錯。
譚生周四(21 日)獲解說專隊回覆,指示他可自行修改表格字眼,「刪咗個『不』字,剔返『是』就可以了」。他形容屬「低級錯誤」,認為當局應仔細核對文件再發出。《法庭線》正向房屋局查詢。
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周三(20 日)舉行第二場網上簡介會,內容與首場相若,居民則關注退款安排。合安代表指,最快 6 月 10 日退還大維修集資基金結餘;若居民向政府出售業權,不影響退款,會由政府承擔財產全險索償權,責任保則不受業權轉讓影響。
另外,有居民問及宏志閣 3,000 萬元修復費細項、由誰承擔。合安未有交代費用如何計算,但指涉及大廈公用部分,按公契應由所有業戶分擔,正徵詢法律意見,又指如落實復修,必須公開招標聘請承建商及顧問,強調會公平、公正、公開,讓業主了解後再決定。
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員蕭榮娟逐出李鄭屋邨單位,陳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四成業權,周五(13 日)獲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裁定勝訴。
官接納陳美華供稱,曾予父親 10 萬元「夾錢買樓」,故她擁有單位近四成業權,並裁定蕭榮娟有參與陳的公屋除名申請,而陳是在受到威逼下簽文件,因此該申請無效,而蕭非法驅逐陳,蕭須支付 200 元象徵式賠償及陳一方的訟費。官另指,陳是天生聾人,或難以明白邏輯關係提問,法庭不會單憑其供詞有不可靠之處就裁定她不誠實;相反,蕭榮娟的供詞令人質疑,不是可靠的證人。
陳透過傳譯回應,對結果感開心,但不想與蕭榮娟同住,暫時未知道後續如何處理。她又憶述,作供時感到害怕,尤其被要求翻閱文件,擔心不知道如何表達。
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佔據其李鄭屋邨單位,將她逐出家門。她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案件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女保安一方質疑,陳美華供述時序時,懂改變供詞、是「聰明證人」,稱「佢只係聾啞人士,冇證據顯示佢智商有問題」,即使同情其遭遇也不能相信她會混淆日期。法官提及,留意到陳對時間概念模糊、非記憶問題,反問法庭若因她答錯而批評其可靠性是否公道?
陳一方結案指,被告對陳的批評「近乎有啲涼薄」,指陳先天聾,理解能力受影響。而女保安著陳刪除戶籍、帶陳父立新遺囑,一連串行為是「不寒而慄嘅巧合」,指女保安精心設計鋪排,請求裁定陳有實質業權、女保安須賠償。官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佔據其李鄭屋邨單位,將她逐出家門。她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案件周二(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
女保安蕭榮娟供稱,2015 年開始為陳父煲湯、執屋,後來獲他提議同住。陳一方指出,蕭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包括蕭需付 10 萬元為陳父還債、與陳美華同住至陳申請公屋、每月給陳生活費等,又指蕭付款是「當買層樓」。蕭同意,亦同意其後不讓陳進門是違反了協議。
原告方指出,蕭知道陳父身體變差,希望他將單位轉給自己,有一系列計劃,包括要求陳美華在公屋戶籍除名、「鋪路」讓陳父立新遺囑、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蕭不同意。案件押周五結案陳詞。
聾啞女子陳美華的父親去世前更改遺囑,將遺囑執行人改為大廈女保安。女保安在陳父去世後,佔據其李鄭屋邨一單位,並將陳美華逐出家門,事件遭傳媒報道而揭發。陳美華入稟控告該女保安,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周一(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
陳以手語作供,指父親曾稱「夾錢 10 萬蚊買樓」。盤問下,陳同意父親沒提到有按比例的業權﹐又指不知情下,遭父親、女保安要求簽署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陳作供時多次拭淚,重複指「間屋係爸爸畀我嘅」。官則著她「希望你暫時放低所有情緒,認真咁答問題。」
陳又表示,父親去世後,女保安的丈夫進入父親房間偷錶、圖章,更與其兒子手持陳父的遺產承辦書 ,指要入住單位、取走傢具,搶她的鎖匙予兒子。陳另同意,沒告訴過女保安因支付過 10 萬元,故有權居住。案件周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