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假資料詐騙473萬百分百擔保貸款 一人串謀詐騙罪成 官:證據出現多重巧合

涉以假資料詐騙473萬百分百擔保貸款 一人串謀詐騙罪成 官:證據出現多重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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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桂鴻於審訊期間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次被告周婷婷則於審訊前,承認 1 項串謀詐騙罪及兩項洗黑錢罪,並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餘下 1 項串謀詐騙罪獲存檔法庭。第三被告周子龍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他不認罪受審。(見另稿

案情:主謀虛報文員月薪 獲批逾 473 萬貸款

案情指,涉案公司「豆香坊」的唯一獨資負責人為徐心,次被告周婷婷於「豆香坊」擔任文員,是該公司的唯一員工,月薪 13,000 港元。徐於 2022 年 1 月 28 日,以「豆香坊」名義申請「百分百貸款」,指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起,聘用 3 名全職員工(即周婷婷、張昊揚和一男子),每月總薪金連強積金開支為 263,000 港元,而周婷婷報稱月薪 81,000 港元。

徐又報稱,「豆香坊」於 2021 年的營業額為 167,690 港元,較 2020 年同期下降逾 30%,遂向匯豐銀行申請 4,734,000 港元貸款,貸款於 2022 年 3 月 3 日獲批。

次被告周婷婷(《法庭線》記者攝)
案情:公司虛報營業額及僱員人數

惟根據「豆香坊」2019/2020 年度的報稅表 ,公司平均季度收入僅 137,039 港元,報稱營業額下降 30% 屬虛假陳述,且張昊揚和一男子並無受僱於「豆香坊」。

案情續指,徐收到 473 萬港元貸款後,沒用於指明用途,而是將其中 322 萬港元的貸款轉賬至其個人帳戶。另外,徐向周婷婷簽發 81,000 港元的虛假薪金後,周只保留真正薪金,將餘額分別以現金、轉賬等方式交還徐;周亦有協助準備貸款的申請文件、處理強積金等。

2022 年 10 月 25 日,周婷婷於天水圍住所被捕,警誡下稱「當初我都有懷疑咁做係唔合法 ,但我都想徐心可以成功申請到筆貸款,所以我就幫佢處理啲文件」。

案情另透露,徐心被捕後,在擔保期間潛逃。早前暫委法官溫紹明指,徐心在本案沒被起訴,稱「偏偏主犯逍遙法外,我唔係咁舒服」。

官:對話提及修改租金 但與控罪不同

針對周子龍的首項串謀詐騙罪,官指控方利用他與次被告周婷婷的對話舉證,認為周婷婷屬誠實可靠證人,但她作供時提及某些對話,沒有上文下理,法庭難以推論。

官續指,WhatsApp 紀錄顯示周子龍曾向徐心建議,更改公司租金紀錄作貸款申請。官指,雖然有關對話可疑,但控罪是指控被告更改公司薪金紀錄及營業額,而「豆香坊」申請貸款時,並沒有更改租金紀錄,故裁定周首罪不成立。

官:涉案對話與單據「多重巧合」

至於另一項串謀詐騙罪,官指周子龍曾建議徐將炒賣手錶所得的 50 萬元,撥入公司收入,以便於第二度申請「百分百貸款」時提高金額。徐同日指示周婷婷偽造一份約 386 萬元的單據,並報稱收到 50 萬元訂金。

官指,徐與周對話的日子,與單據發出日子一樣,有「多重巧合」,指「現實世界不可能發生」。而他翻查公司同期其他單據,均不過 10 萬元,可見當中不尋常。雖然案中各被告在「豆香坊」第二度申請貸款前已被捕,但從以上證據可見,周子龍與徐已達成串謀,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3 罪成被告申保釋 1 人獲批

代表首被告何桂鴻的大律師求情指,何在案中沒參與偽造公司損益表,他在案中被利用,而且在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次被告周婷婷的大律師求情指,周的丈夫已過身,她是家庭經濟支柱,需要工作才成為徐心的棋子,而她事後轉任控方證人,亦獲官接納為誠實可靠。

代表第三被告周子龍的大律師則指,一間公司申請「百分百貸款」,最多只可申請 600 萬元,而首控罪指「豆香坊」已申請約 473 萬元貸款,極其量「豆香坊」只能再借 100 多萬。最後計劃亦沒成事,強調周並非案中主謀。

暫委法官溫紹明最後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4 日判刑,期間第二被告周婷婷可獲保釋,其餘被告須還押候判。

一被告涉「光城者案」於本案獲撤控

原為本案被告的張昊揚,因在另一宗國安案件被控較嚴重罪行,與控方認罪協商後,律政司決定在本案不繼續檢控張。翻查資料,張昊揚涉及光城者炸彈案,於 2023 年承認「串謀導致爆炸」罪,被判囚 6 年,張已就刑罰提出上訴。

DCCC6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