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的士司機去年因濫收車資被判處緩刑,期間再度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資,以及在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被控 3 罪。他本月初在開審前改認罪,還押至周一(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62 天、吊銷的士牌照 12 個月及罰款 1,200 元。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指,被告已非第一次被判處緩刑,拒納他稱上次被判緩刑當日,因父親身故而未能理解緩刑令的意思,並批評被告相隔 4 個月再干犯同類罪行,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機會、明顯不知悔改。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傳達干犯此罪者須承擔嚴重後果。
庭內不設被告欄 被告戴鐵鏈入庭
被告鄺嘉豪原先不認罪,但在本月 6 日案件開審當天改認罪,即日還押,以等候背景報告。
周一判刑時,審理的法庭不設被告欄,鄺戴上設鐵鏈的手扣,在庭警押解下經法庭正門步入法庭。庭警帶他至律師席後方就坐,再為其解鎖。他穿深藍色長袖裇衫及長褲,剃了平頭、戴黑框眼鏡,休庭期間不時望向身後的旁聽席。判刑後,他再轉身向旁聽席親友對話,其後被押走。
辯方:被告不再從事的士司機 感業界常觸犯法例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已真誠反省、非常後悔,他不會再任職的士司機,因感到此行業「經常會觸犯交通法例,同埋同乘客有衝突」,因此「唔做喇」。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犯案是出於經濟捉襟見肘而起的貪念,因要支付前妻贍養費,又要負擔兒子書簿費,現任妻子亦要接受精神治療。
辯方重申,被告早前在另案因濫收車資而被判緩刑,是他初犯、「過往無干犯過濫收車資、唔提供收據,或者無出示行車證」,惟判刑當日他不幸父親身故,「的確當日係有啲情緒波動」。辯方指,知道再判緩刑有困難,但盼起點可考慮上次判刑的長度。
翻查報道,辯方早前求情提及,被告於判刑當日或因父親離世,而錯誤理解緩刑令意思。
官拒納誤解緩刑令 相隔4月再犯案目無法紀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指,被告有 5 項案底,最近一宗於 2024 年 8 月 6 日才判刑,被告同樣因濫收車資、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罪成判監 14 天、緩刑 14 個月、罰款 1,000 元(KCCC1951/2024)。另外,他於 2013 年因其他控罪亦曾被判處緩刑。
裁判官指,被告上一次接受判刑時,官已解釋緩刑令意思,加上被告非首次被判處緩刑,不接受辯方稱被告不理解緩刑的說法。裁判官又指,本案與上一宗濫收車資案僅相隔 4 個月,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機會,明顯不知悔改。
官指,的士是市民大眾、訪港旅客常用交通工具之一,惟質素經常引起市民關注,尤其濫收車資的問題,在熱門旅客地點時有發生,既損害旅客利益,亦削弱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影響大眾對的士業界的信任,亦對執法部門帶來實際困難,故法庭須考慮阻嚇性刑罰,向大眾尤其的士司機傳達訊息,干犯此等罪行者要承擔嚴重後果。
官指,考慮高等法院「黃華慰案」及「葉錦華案」,前者涉濫收車資逾 247 元,後者涉濫收逾 161 元。官引述「黃華慰案」指,「『濫收車資』是十分嚴重的問題,特別是利用遊客人生路不熟的弱點來『宰割』他們…面對如此猖獗並公然漠視法例的行為時,法庭絕非束手無策,而應該果斷地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官續指,本案被告於開審當天才認罪,故只可給予五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律 101 文章)。就「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量刑起點為罰款 1,500 元,認罪後罰款 1,200 元。
就「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及「的士濫收車費」,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 60 天,認罪扣減後分別為監禁 48 天。考慮量刑整體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官就本案判監 48 天、停牌 12 個月,另罰款 1,200 元。
至於被告涉緩刑期間再犯罪,該案判決原為判監 14 天、緩刑 1 年。官指,法例訂明除非牽涉不公等例外情況,否則當被告在緩刑令期間再干犯可被判監罪行,法庭須執行緩刑令,最後下令有關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即兩案總刑期為判監 62 天、停牌 12 個月,另罰款 1,200 元。
被控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費等 3 罪
被告鄺嘉豪(認罪時 44 歲),被控「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以及「的士濫收車費」共 3 罪。
他被控於 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於⺠光街鄰近中環天星碼頭,無合理辯解⽽駕駛以出租或計酬⽅式運載乘客之的士時,沒有在該⾞的證件架上展示的⼠司機證;同日同地身為上述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在有人已繳付租用的士的車費並在其他人租用該的士前的時間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拒絕應要求而就車費的繳付發出符合規定的收據;及在同日同地身為上述的⼠司機,無合理辯解⽽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輛)規例(第 374 章)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之的⼠租⽤費。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天被告於尖沙咀海港城,接載操普通話內地旅客赴中環摩天輪,被告收取 300 元後只找續 32 元,並拒向遊客提供收據。遊客拍片向警方投訴後,影片見被告沒展示的士司機證,咪錶顯示收費為 93.5 元。按運輸署市區的士收費調整表,實際費用連同隧道費,的士應收 15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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