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認警署內未經授權查閱資料 案情指與同事爭執被鎖上手銬 欲搜集資料入稟索償

前警員認警署內未經授權查閱資料 案情指與同事爭執被鎖上手銬 欲搜集資料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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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家洛(資料相片)
案情:與同事激動爭執 被鎖上手銬送院

被告上月提堂時稱不會認罪,並打算自辯,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周三改為認罪。

案情提到,涉案的警隊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載有案件的重要資料,包括受查人、嫌疑人、警方行動的資料,只有獲授權人士可查閱當中資料,系統亦有警告字句提醒。

案情指,被告於 2019 年 3 月確診憂鬱症,需要覆診,警隊評估被告情況後,將他調往報案室處理較輕工作。於 2022 年 3 月 7 日,被告因工作態度與同事起爭執,與警署警長周一傑對談時,一度情緒激動並揮舞原子筆,警員遂將被告鎖上手銬,送往青山醫院治療。被告其後復工,被安排處理警署內泊車事宜,其工作崗位不獲授權進入警隊的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

案情:339 次查閱系統資料

案情續指,被告於 2024 年 3 月遞交辭職申請,同年 4 月離任。被告另於 3 月向警隊申請索取爭執事件的文件紀錄。被告其後曾入稟民事索償,指有警員違法。

被告其後被發現於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3 月在職期間,339 次在未獲授權情況下進入警隊調查系統,觀看不同案件資料,包括毒品案、涉及精神病人士的案件、警員涉犯法案件等,其中 9 次是查看自己案件的資料。

案情:被捕後稱查資料為入稟高院

案情指,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稱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亦不知道不可查閱系統內容。他在錄影會面中則承認,曾以個人帳戶查閱系統內有關公職行為失當的案件、警方不當使用武力的資料,因認為該些案件與其案件相似,並承認 9 度查閱自己案件的資料,目的是為了入稟法院。警方在其粉嶺住所,搜出 9 份被告案件的資料影印本。

辯:民事索償已撤回

被告周三認罪及同意案情。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 36 歲,大學畢業,現時失業靠積蓄維生,打散工月入約 4,000 至 20,000 元。被告案發時因感到壓力而犯案,希望搜尋資料提民事索償及內部投訴,而他已撤回民事索償。

辯方續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感後悔,被捕後亦與警方配合,主動交出手機密碼。而由於被告已離開警隊,故沒有重犯機會。辯方又指,被告之後會繼續進修尋求出路,盼法庭不要判處監禁,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質疑不宜判社服令

裁判官高偉雄指,案件性質嚴重,涉案系統內有嫌疑人及案件資料,被告不可因私利而查閱相關資料。官又質疑,被告的精神狀況或不適宜判社會服務令,但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至 11 月 5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被告曾入稟控告警長、警務處處長

翻查資料,被告曾在 2024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分兩案入稟,控告時任警署警長周一傑及警務處處長蕭澤頤。

其中一份入稟狀指,周一傑在 2022 年 3 月 7 日於香港仔警署內,行使非法武力,以手銬把他鎖上。入稟狀續指,周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故遺失、銷毀及修改上述案件的證物,包括閉路電視等,令被告向多個部門申索不果。

另一份入稟狀指,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疏忽及違反僱主責任,致被告自 2012 至 2024 年任職警員期間承受巨大壓力,以致提出請辭。

警:被告為前警員

被告劉家洛(現年 36 歲,報稱髮型師),被控於 2023 年 11 月 6 日與 2024 年 3 月 20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仔警署為了不誠實地獲取利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香港警務處操作的電腦存取權。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被告為前警務人員,在任時駐守香港仔分區,已經離職。警隊非常重視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ESCC18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