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報販多年前街頭被斬亡 囚終身被告被拒覆核刑期 提司法覆核勝訴

女報販多年前街頭被斬亡 囚終身被告被拒覆核刑期 提司法覆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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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盧漢興,他親自應訊、沒法律代表;答辯人為保安局轄下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劉恩沛、大律師苗祺昶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及李運騰一同審理,並由高浩文撰寫判詞。

申請方:曾頂證主犯、制止獄中襲擊

高浩文在判詞開首,引用已故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的名言,「We must accept finite disappointment, but never lose infinite hope(我們必須接受有限的失望,但絕不能失去無限的希望)」,並指我們對此深表贊同。

判詞其後簡述本案背景,指 1999 年 9 月 22 日,申請人盧漢興聯合 3 名同夥,合謀以刀襲擊女報販何慧霞,她其後傷重不治。盧在事件中充當「睇水」角色。2007 年 3 月,盧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同時是他第 8 次入獄。

委員會於 2012 年至 2024 年,先後 8 次覆核其刑罰,當中 7 次是定期覆核(regular reivews),1 次是特別覆核(special review)。「定期覆核」指,判囚終身的囚犯,在服刑後第 5 年起,會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一般會審視獄中服務報告、案底等。「特別覆核」則由特首轉介,覆核程序一樣。

判詞指,盧於 2013 年向時任特首梁振英請願,梁遂轉介個案予委員會。盧提出兩大減刑因素,包括自己於 2006 年,在獄中協助制止另一囚友攻擊他人,以及作供指證謀劃對女報販何慧霞施襲的主腦。委員會稱在未來處理覆核時,會予以考慮。

不過,委員會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最新一次覆核,繼續拒絕其申請,指留意到他已服刑 17 年 1 個月、自 2018 年起獄中表現非常良好,亦確認他曾指證兩主犯、協助制止囚友襲擊,「然而,你所犯的罪行嚴重:因報紙分銷的糾紛,一名女報販被斬死…委員會認爲在所有情況下,你已服刑的時間並不足夠,故此決定不向你作出有條件釋放令,以及不向行政長官建議將你的刑罰改爲有限期刑罰。在日後覆核你的刑罰時,委員會會繼續將上述兩項的協助列作考慮因素之一」。

申請方:委員會忽略考慮其他因素

盧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委員會決定,並提出 4 項理據,包括未有考慮所有因素、未有就決定提供充分理由、評估不合理及未有考慮申請人的合理期望。兩名法官高浩文、李運騰經分析後接納理據一,即委員會沒有考慮相關因素,並裁定盧勝訴;另外三項理據則不成立。

判詞引述盧指,他認為署方沒考慮其精神、心理狀況,重犯風險等,稱自 2013 年起,便沒再獲安排接受精神評估,即委員會一直沿用之前的評估來處理覆核;又指委員會雖提及他自 2018 年起獄中行為良好,卻忽略署長曾在同年推薦他接受特別覆核。

委員會一方則力陳,盧提及的精神、心理狀況及重犯風險,都不是《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下,覆核其刑罰時的必要考慮因素;而參考一宗相近案例「A 案」(HCAL33/2010),委員會處理囚犯可否獲有條件釋放時,第一步要判斷囚犯已服刑期是否足夠,第二步才考慮其他門檻。

判詞:未充分考慮屬程序錯誤

判詞提到,委員會一方強調,委員會作出裁決時,主要考慮到《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8(c) 條,即鑒於罪行性質,認為囚犯已服刑期不足夠,而拒絕申請,而這是條例下容許的。法官不同意委員會的分析,批評委員會一方是將第 8(c) 條當成「王牌」(trump card)。

判詞解釋,第 8 條列明須 4 大考慮原則,但委員會卻將第 8(c) 條視為首要考慮,若未能通過此門檻,便毋須考慮其他因素,以致委員會未有把囚犯有否改過自新、獲釋會否危及社會等列入考慮之中。

而條例沒顯示,第 8(c) 條較其他另外 3 個考慮原則重要。因此,正確的覆核方式,應是對 4 大原則皆給予適當比重,從而作出決定。

判詞續指,法庭在「A 案」提出的兩步考慮,意思不是只要囚犯所服刑期未夠長,就可忽略其他 3 項原則;相反,4 個原則都應該考慮。而上訴庭曾警告不要犯此錯誤,惟似乎現已發生。

判詞最終裁定,委員會成員未能正確引用 4 項原則考慮覆核,撤銷委員會 2024 年 4 月的覆核決定。由於委員會將在 2026 年 4 月再為盧覆核,法庭不會下令委員會提前覆核,但指示委員會參考本案判決書,提前收集資料,以判斷需否行使酌情權准其提早獲釋,並須充分考慮 4 項原則。

HCAL127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