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21 歲輕度智障女子被發現倒斃在西貢龍尾村屋,一名道士被指曾為事主「作法」驅魔。陪審團裁定道士謀殺及非禮罪成,判囚終身;死者母親協助及教唆非禮罪成,判囚 10 年,是法定最高刑罰。兩人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周一(27 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聆訊。
道士一方指,原審時錯誤把一些「未被起訴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連上因果關係,原審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員,令陪審員誤用道士再早前的襲擊行為,作為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死者母親一方則指,沒證據顯示死者不同意道士的行為,加上母親真誠想為女兒「驅魔」,當中不涉任何性滿足,而原審法官引導時傾向控方,對辯方造成不公。官押後至周四(30 日)頒判詞。
上訴人張子材(54 歲,報稱中醫)、吳馬如賡(57 歲,報稱家庭主婦),上訴時分別由大律師關文渭、Richard Donald 代表,由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審理;原審法官為杜麗冰。
上訴方:原審沒妥善引導陪審員
張子材一方提出,原審時錯誤把一些「未被起訴的行為(Uncharged act)」,與死者的死亡連上因果關係。張一方指,一般而言「未被起訴的行為」只能引用作案件背景,向陪審員解釋情況,但原審時,會令陪審員認為一些「未被起訴的行為」有累積效應,導致死者死亡。
原審時,辯方不爭議張以道教儀式為由,曾襲擊死者,但上訴方指,即使在事發前兩天,張曾襲擊死者,逼其飲用茅台、把死者的頭撞向硬物,但不一定導致死者死亡,並非死者身上所有傷勢都由張造成。
上訴方指,陪審員會誤用過去的襲擊行為,作為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而原審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員,可如何運用這些證供。
此外,原審時兩名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均有運用另一名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作比較及抗辯。張一方指,原審引導時沒有提醒陪審員,不得比較兩人的錄影會面,可能對兩人均有不利。
律政司:錄影會面承認曾襲擊
律政司一方則強調,張於錄影會面已親自承認,出於道教儀式曾襲擊死者,原審時辯方亦已解釋張當時是想驅魔,並無引導不當。
至於比較兩名被告的錄影會面,律政司一方指,原審官可以解釋得更清楚,但原審官著陪審員比較錄影會面時,是著他們考慮對被告有利的地方,並非對他們不利。
上訴方:兩人均沒從中得性滿足
吳馬如賡一方則指出,「非禮」控罪需爭議死者是否同意張的行為,但沒證據顯示死者不同意張以假陽具插向其下體。若張子材真誠相信,死者同意相關行為,張和作為「協助」角色的吳馬均理應無罪。
上訴方亦表示,本案性質並非一般的性侵犯,張聲稱儀式為「驅魔」,且據吳馬的錄影會面,法事原由張的另一位女徒弟負責,但她未能完成,才由張接手處理,沒跡象顯示他在行為中取得性滿足或快感,而吳馬亦真誠想為女兒「驅魔」,當中不涉任何性滿足。惟原審法官於引導時沒充分指出控方案情,引導內容亦傾向控方說法,對辯方造成不公。
律政司則指,沒證據指出死者是否同意張的行為。原審法官引導時沒造成不公,指吳馬的錄影會面內容理應可協助張,證明沒跡象顯示張在行為中取得快感,惟陪審團最終並不接納吳馬的錄影會面,認為其行為屬猥褻侵犯。
男子被控非禮、謀殺
死者母被控教唆非禮
張子材被控猥褻侵犯另一人及謀殺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2 日期間的某日,在西貢龍尾村 131 號猥褻侵犯吳恩宇,並於 9 月 2 日在香港謀殺她。吳馬如賡則被控一項協助和教唆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某日在香港,協助和教唆張猥褻侵犯吳恩宇。
CACC226/2024(HCCC1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