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月餅遭食環署查封及檢走。「膳心小館」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署方決定及賠償,周四(3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踏入第 4 日審訊。
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供稱,月餅為「膳心」涉無牌經營食品廠案的重要證物,故移至署方扣押倉,事前已徵詢律政司意見。裁判官彭亮廷關注,若律政司的意見涉及刑事檢控,法庭便無法就署方行動作任何裁斷,因律政司檢控決定不受干預,並指原告申索「其實你冇意思㗎喎」。
「膳心」一方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撤回申索。署方指,原告早知月餅為刑事案證據,卻堅持申索,至審訊尾聲才撤回,浪費時間及公帑。官認為本案涉及有待釐清的法律議題,押後至 11 月 27 日再訊。
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由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彭亮廷審理。

本案爭議署方是否有權移走月餅
據早前庭上內容,食環署於 2024 年 7 月曾就一宗無牌包裝月餅投訴,到公司位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5 樓單位巡視,發現內有大量月餅盒,懷疑單位涉製造食品。
同年 8 月,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持法庭手令到單位調查,公司董事張子煒指月餅是在新蒲崗萬昌中心廠房製造,打算送給老人院長者。鍾供稱,其後再追問張月餅來源,張拒絕回答,鍾便將單位內的月餅封存。
同年 11 月,張向食環署發信要求終止封存,否則署方須搬走月餅;食環署最終在 12 月 11 日搬走月餅。本案爭議點,在於署方是否有權限將月餅查封及移走。
此外,食環署在另案起訴「膳心」母公司及餐廳牌照持有公司無牌製作月餅、沒加適當標籤等 4 項傳票控罪。「膳心」早前否認控罪,指將爭議「膳心」有否銷售動作。裁判官曾慶東認為案件或有其他解決方法,要求控辯雙方再磋商,案件押至 11 月 4 日再訊。
高級衞生督察:行動前曾徵律政司意見
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周四(30 日)續作供,指在 2024 年 12 月 6 日已決定將涉案月餅搬往署方扣押倉,當時已徵同律政司、檢控組及總部意見。由於涉案月餅數量眾多,鍾需時安排搬運人手、交通運輸及存倉地點,故在同月 11 日才到單位搬走月餅,當時亦有發出 8 張「撿取及移走通知書」。
鍾又指,署方人員曾到單位內拍攝,從相片可見涉案月餅於 10 月中旬至 11 月下旬過期。公司曾在 11 月發出的律師信中提到,倘若食環署不到場移走已被查封的月餅,公司將丟棄月餅。
鍾續稱,單位內月餅為「膳心」涉無牌製造食物案的重要證物,署方有責任保存月餅,加上署方人員在 12 月初已發現單位內有月餅發霉,不宜供人食用,故決定將月餅搬往扣押倉。

官:律政司檢控決定不受干預
裁判官關注,從鍾的證供可見,食環署曾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但由於該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法庭無法得知實際內容。倘若律政司向署方提供有關刑事檢控的意見,法庭便無法就署方行動作出任何裁斷,因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受干預,「法律冇得過問」。
官續指,假如涉案月餅屬刑事案中的證物,原告應在該案提出本案的爭議,即署方檢取證物的合法性。他又指,原告方現時針對食環署每一個執法步驟的合法性逐點分析,卻忽略食環署須檢取證物作檢控的宏觀背景,「大環境係佢要檢控,咁其實你冇意思㗎喎」,並要求原告方考慮是否繼續申訴。
原告撤回申索 署方指浪費時間公帑
休庭後,「膳心」一方的代表大律師葉承昊指,原告從鍾政恩庭上證供,才首次得知律政司曾參與食環署的執法行動,決定撤回申訴。
辯方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指,原告早在案件排期聆訊階段,已經知道被加上標記、檢取及移走的月餅將會是刑事案中的證物,「佢根本由一開始知悉呢批月餅會成為刑事案證據,應該早已明白呢個係食環署檢取及移走月餅嘅基礎之一」。
蕭又指,儘管食環署曾提出,原告應待刑事案有定案才作申索,原告卻堅持推進本案,直到審訊差不多踏入尾聲,才提出撤回,做法不合理,浪費時間及公帑,要求法庭下達命令,禁止原告再向法庭提出相類申訴。
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本案情況罕見,亦涉及有待釐清的法律議題,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再訊,以待雙方作出相關法律研究,再進一步陳詞。
條例訂明法庭可令歸還食物或賠償
申訴書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5 樓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庭上透露為月餅。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訂明,「任何人如認為根據公職人員條文將任何食物或藥物檢取和移走,或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名稱,或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作為作出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
條文續指,「如法庭拒准有關作為,須命令歸還被檢取和移走的食物,而有關食物如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或不再適宜供人食用(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在命令作出時已因有關作為而致貶值,則法庭須命令當局付出一筆法庭在顧及個案情況下認為公正的款項以作補償」。
翻查資料,食安中心於 2024 年 9 月公布的月餅調查提到,186 個樣本均通過檢測,包括「膳心小館」的月餅。
KTMP16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