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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何謂「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甚麼資料受保障?

法律101|何謂「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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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搜查壹傳媒大樓,然後於 2021 年 6 月再度到場搜查;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5 月,大律師吳靄儀分別因《立場新聞》被指發布煽動刊物案,以及「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勾結外國勢力案被捕,其寓所亦兩度被搜查。

警方在 4 次行動中檢取大量資料。黎智英、《蘋果》高層及吳靄儀,事後迅即以「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常稱 LPP)為由,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查閲部分資料内容。

LPP 這個術語,不時出現在法庭及警方行動的報道中。究竟 LPP 是甚麽?為甚麽法律容許這個特權?適用於哪些文件?又有沒有例外?

LPP 由案例確立 《基本法》提供基礎

LPP 這項特權,在數百年前的普通法案例中已被確立。在本港,《基本法》第 35 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也為 LPP 提供了憲法基礎,將之視為基本權利。

LPP 的保護,能讓當事人在不必擔憂內容被泄露的情況下,與律師坦白、無保留地溝通,讓律師能獲取全面的指示,為當事人提供最合適的法律意見,和採取最有利的行動。因此,LPP 除了維護當事人的自身權益,同時亦保障司法公正,作為更大的公眾利益。

LPP 含兩範疇
適用於通訊、意見及相關資料

LPP 適用於刑事及民事程序,雙方都可提出。

LPP 包含兩個範疇 ,分別是「法律諮詢保密特權」(Legal Advice Privilege)及「訴訟保密特權」(Litigation Privilege)。

前者「法律諮詢保密特權」,適用於當事人為了獲取法律意見,而與律師作出的通訊(口頭或書面),不論是否與法律程序有關

  • 例子:客戶為索取法律意見而提供的資料、律師的法律意見及後續建議

後者「訴訟保密特權」,則適用於律師、當事人及 / 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的通訊,而通訊的主要目的(dominant purpose) ,是為了預計展開或現正進行的法律程序作準備

  • 例子:
    • 人身傷亡索償中,法律團隊索取的專科醫生報告
    • 婚姻訴訟中,妻子為蒐證而聘用私家偵探調查丈夫,所得的調查報告

只要資料屬於上述兩者其中一個範疇,就會受 LPP 保護。當 LPP 適用時,資料擁有人沒有責任向對方披露資料的内容。而即使對方已經檢取那些資料,檢取者也不能查閲或使用内容。

另需留意,要受到 LPP 的保障,相關律師須以專業身分行事。換言之,如果一名「律師朋友」在工作以外茶餘飯後,給予他人法律意見,該些意見不應受 LPP 保護。

LPP 何時失效?

法院曾在判詞中,形容 LPP 為「絕對(absolute)」的法律權利,意指 LPP 不受任何政策或公眾利益考慮所限制或削弱(例如調查罪案、獲取證據的權利等)。

不過,任何為了實施犯罪、詐騙或損害司法公正等目的而作出的通訊,都不會受 LPP 保護。例如,有人在行賄之前,索取法律意見用以計劃如何逃避調查,他們就不能以 LPP 為由,阻止警方查閲當中内容。

除了以上原因,就只剩當事人本人有權放棄 LPP 的保護。即使是其法律代表,都無權越俎代庖,自行代替當事人放棄 LPP 。

只要當事人一天不放棄權利,LPP 就會繼續生效,即使相關程序或事宜已經完結 —— Once privileged, always privileged。

即使受 LPP 保障 亦不可非法阻搜查

刑事事宜,假設有人遇上執法部門搜查,而認為被檢取的資料受 LPP 保護,應盡早知會法律代表。《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訂明,律師應該在不會非法妨礙警方執行該搜查令的前提下,向法庭作出申請。

例子:
警方於 2020 年 8 月進入壹傳媒大樓檢走大批資料,警務處處長其後去信《蘋果日報》,指檢走的證物會封存,若 7 日封存限期屆滿前,未見涉及 LPP 的法律行動,會解封證物調查。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等人,其後入稟要求警方交還新聞材料,和涉及 LPP 的資料。2022 年 1 月,法官就黃偉強一案頒判詞,裁定只有兩個項目屬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受 LPP 保護。其他項目,例如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的通訊等,均不屬 LPP 保護範圍,警方可檢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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