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歲男高級警務督察涉嫌今年 2 月在紅磡警署內,非禮及襲擊女下屬,被控普通襲擊及非禮兩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周二(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裁判官聽罷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押後至 11 月 14 日裁決。
控方指,被告庭上供詞,與警誡錄影會面的內容不一,他供稱無心觸碰下屬,但可能對方覺得被觸碰,說法根本不合理;證供亦顯示事主滿意工作環境,無動機誣告上司。官直指被告供詞「亂晒龍」,稱「我幾廿歲都冇聽過啲咁嘅解釋」。
辯方則指,事主案發後沒即時投訴是「匪夷所思」,又指事主工作力不從心,加上性格「敏感易哭」,可能誇大事件、無中生有,誣捏被告以求調職,請法庭勿憑事主一面之詞「毀佢(被告)一生清譽」。
第三日審訊|被告供稱以雙手講解案件應轉交哪部門處理
事主 X 早前供稱,案發當日、即今年 2 月 18 日,與上司即被告梁閏成(56 歲)商討案件時,突遭被告用力捉著雙手;其後 X 到被告辦公室放下文件時,遭他環抱及拍打臀部。X 又指,案發當晚及翌日早上,分別向家人及同袍透露事件,獲父親鼓勵向警方的性騷擾支援熱線舉報事件。

控:被告說法有出入 官:供詞「亂晒龍」
控方周二結案陳詞指,辯方爭議被告不可能在沒關上門的房間襲擊和非禮事主,惟案發時事主背對房門,門外未必看到被告的所作所為,若有人入房,被告亦可隨時住手。控方又指,事發於下班時間,辦公室只有被告和事主,無人目擊事件。
針對普通襲擊指控,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解釋,伸出雙手是「數白欖」般點算文件,周一出庭作供時,卻改稱是要向事主示範如何將案件分類。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事隔 8、9 個月,才突然想起案件細節,供出新解釋。裁判官丘國新此時亦指出,不明白示範案件分類或點算文件,為何需要伸出雙手,「我幾廿歲人都冇聽過啲咁嘅解釋」。
控方續指,被告所供稱的行為,均毋須與事主有身體接觸,他更斬釘截鐵稱肯定沒觸碰事主,但不肯定事主有否感覺被觸碰。控方質疑,不論是被告觸碰事主,或事主觸碰被告,被告都不可能察覺不到,「就算小學生都唔會有困難講得清楚」。官直指被告的供詞「亂晒龍呀佢」,難以理解為何他不肯定有否觸碰事主。
控:事主沒動機誣告上司
控方另歸納事主及其男友兼同僚的證供,指在事主眼中,被告是一名不錯的上司,對下屬一視同仁,被告沒針對事主,被告亦珍惜在雜項調查隊的工作,隊內人事關係不複雜,事主沒有動機誣捏被告及在事發後申請調組。
控方指,事主在被非禮當晚,亦即時向父母傾訴事件,雖然當時她沒透露被拍臀部,但她亦解釋當時不知怎開口,兩三日後有向母親稱被拍臀部;事主亦在事發後翌日,向男友講述事件,可證事主的供詞誠實可靠。
辯:事主沒即時投訴「匪夷所思」
辯方則陳詞指,本案是「一對一」的指控,沒有閉路電視或目擊證人佐證,而案發的辦公室「門常開」,下屬可隨時進入房間向被告請示,「試問如果要普通襲擊、非禮,點會喺咁嘅情況發生?」而當時雖然是下班時間,但隨時可有人返回辦公室。
辯方續指,指稱的普通襲擊發生後,有一名高級警司進入房間,辯方質疑事主身為受專業訓練的女警,若被上司捉手無法掙脫,即發生了刑事罪行,高級警司進入房間時,她卻沒有即時向高級警司投訴,「呢個係匪夷所思」。
官打斷問「點解係匪夷所思呢?」,指事件在一瞬間發生,警司突然入房,事主或未及投訴。
至於非禮事件,辯方強調被告作供時,堅決否認曾熊抱事主及抱其臀部。而事主指稱被非禮後,與男友吃飯,共處近 3 小時,卻沒向男友講述事件,至翌晨才透露事件,並不合理。官則指,事主遭直屬上司兼高級警務人員非禮,未能即時作出反應「未嘗唔可信」,而事主男友亦供稱,當晚吃飯時事主顯得格外沉默。
辯:事主性格「敏感」或誇大事件
針對事主的工作表現,辯方指被告供稱事主工作效率低,有許多積壓案件,反映事主可能工作不如意、力不從心。官反駁指被告評估事主工作表現「出色(outstanding)」,事主並非力不從心。辯方強調,事主亦承認她有案件積壓,有不明白的事情會請教上司。
辯方續指,事主因工作不順利,可能一早便想調職,並非全無動機誣告被告,令被告或自己可以調職。官質疑事主僅工作效率較慢,「個程度係咪要咁樣(誣告被告)?」
另外,辯方指事主及其母親在庭上作供時,都動輒情緒激動、眼眶發紅,反映兩人「有一啲敏感易哭嘅質地」,可能誇大普通襲擊的案情,以及無中生有被非禮。相反被告一直奉公守法,法庭單憑事主一面之詞將他定罪,極之危險,將「毀佢一生清譽」。
控罪指被告於紅磡警署犯案
被告梁閏成(56 歲,報稱為警察高級督察),被控普通襲擊及猥褻侵犯兩罪,指他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紅磡警署 1 樓 103 室內,襲擊及猥褻侵犯女子 X。
警方早前指,該警員駐守九龍城警區,已被停職。
KCCC12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