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72號屋業主指申暫緩清拆令遭拒 上訴不獲受理 申司法覆核

紅山半島72號屋業主指申暫緩清拆令遭拒 上訴不獲受理 申司法覆核

分享:

入稟狀:屋宇署向申請人發清拆令

申請人為 Anthony John Steains,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利害關係方為屋宇署署長、Petrina Anne Steains。

入稟狀指,Anthony John Steains 與妻子 Petrina Anne Steains 於 2011 年起,共同持有紅山半島 72 號獨立屋。2023 年 9 月,暴雨引發山泥傾瀉,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同月聯合展開大規模行動,打擊紅山半島未經授權的工程;屋宇署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同月 22 日,屋宇署下令申請人清拆一樓主臥室下方、延伸至花園的構築物,並恢復原狀。該命令另指,業主應在 90 天內開始工程、在 150 天內完成,亦需符合屋宇署的要求;由獲委任人協調工程;如業主不遵守命令,屋宇署有權拆卸,並向業主提出訴訟。

同年 10 月初,申請人委聘 P&C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的林兆棠(音譯)協調工程。

入稟狀:提替代方案、
申暫緩執行清拆令均遭拒

至去年 4 月 19 日,林代表申請人去信屋宇署,指鑑於構築物覆蓋範圍廣泛,相關工程可能對物業的結構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

林向屋宇署提出替代方案,詢問可否在原則上保留構築物結構,再將結構下方的空間封閉、使其無法作居住用途,從而遵守命令,以免違反《建築物條例》。署方同月拒絕。

入稟狀續指,5 月 16 日,林再去信屋宇署提出替代方案,又指申請人的鄰居、其他紅山半島獨立屋的業主正針對清拆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將於 2026 年 3 月 18 日聆訊,認為該案直接影響清拆令的合法性、有否替代方案,故提出在裁決前暫緩執行清拆令。

紅山半島(《集誌社提供)
2023 年 9 月的暴雨,引致紅山半島近海邊山坡山泥傾瀉,揭發有獨立屋僭建地庫等構築物。(《集誌社提供)

入稟狀:申請人提上訴不受理

去年 8 月,屋宇署拒絕暫緩清拆令申請,申請人就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惟審裁小組沒向他確認收到上訴通知書,申請人的法律代表,兩度去信請求延長提交陳述書的期限。

至 10 月 3 日,審裁小組秘書通知,指小組主席已指示「與該命令相關的上訴已經失效」,對於延長提交文件「毋須處理」(no issue),但沒提出任何理由。

申請人法律代表回覆澄清指,申請人是就屋宇署拒絕暫緩清拆令申請的決定提上訴,而非清拆令本身,又指小組主席無權單獨裁決,要求主席澄清其指示及披露身分。小組主席於 2025 年 1 月 24 日回覆,指毋須進一步澄清或披露主席身分,同樣沒提及理由。

申請人指,鑑於審裁小組的「不作為」,其法律代表於 2025 年 4 月去信要求澄清該指示的依據,因該指示阻止申請人繼續上訴。同年 9 月,審裁小組回覆指,由於他沒就清拆令提上訴,故該命令仍然有效。

入稟狀:審裁小組涉程序不當

入稟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4 條,「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入稟狀指,署方拒絕暫緩執行清拆令的決定,亦屬條文涵蓋的範圍,但審裁小組回覆時,將該決定歸類為署方的「答覆」(response),而拒絕審理、裁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申請,實屬錯誤運用管轄權、法律上犯錯。

入稟狀指,小組無權在未舉行初步聆訊、正審情況下作出裁決,又指根據普通法的公平原則,受某項決定不利影響的人士,有機會為自己申辯,認為小組的做法屬程序不當。

申請人認為,若小組展開聆訊,可以探究屋宇署未有考慮的證據,重申若不遵從清拆令,他或面臨刑事起訴,並可能被判處罰款或監禁,質疑小組拒受理其上訴屬不合理。

申請人要求高院下令推翻小組拒受理上訴的決定,以及發還另一審裁小組依照法庭指示,處理申請人的上訴。

HCAL245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