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認警署內未經授權查閱資料 被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前警員認警署內未經授權查閱資料 被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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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辯方周三進一步求情指,感化官形容被告有悔意,願接受精神治療,獲家人支持,被告願履行社會服務令。其求情信提到,被告明白案情嚴重,感謝父母關懷。

裁判官形容,被告作為警員有責任維持治安,並可接觸敏感資料,資料對報案人及受害人均重要。被告明顯利用職權查閱資料謀取私利,以進行個人的民事索償,行為足以判監。

官又指,留意到被告因工作承受沉重壓力,導致出現精神問題,相信 14 天還押對他已有足夠教訓,加上報告內容正面,「姑且」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339 次查閱系統資料

案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3 月與同事起爭執,期間激動揮舞原子筆,被同袍鎖上手銬送往青山醫院治療。復工後被告在未獲授權下,進入警隊調查系統 339 次,查閱相類案件及自己案件的資料。

被告於 2024 年 3 月遞交辭職申請,同年 4 月離任。被告另於 3 月向警隊申請索取爭執事件的文件紀錄。被告其後曾入稟民事索償,指有警員違法。

曾入稟控告警長、警務處處長 現已撤回

翻查資料,被告曾在 2024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分兩案入稟,控告時任警署警長周一傑及警務處處長蕭澤頤。

其中一份入稟狀指,周一傑在 2022 年 3 月 7 日於香港仔警署內,行使非法武力,以手銬把他鎖上。入稟狀續指,周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故遺失、銷毀及修改上述案件的證物,包括閉路電視等,令被告向多個部門申索不果。

另一份入稟狀指,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疏忽及違反僱主責任,致被告自 2012 至 2024 年任職警員期間承受巨大壓力,以致提出請辭。

辯方早前指,被告已撤回民事索償。

警:被告為前警員

被告劉家洛(現年 36 歲,報稱髮型師),被控於 2023 年 11 月 6 日與 2024 年 3 月 20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仔警署為了不誠實地獲取利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香港警務處操作的電腦存取權。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被告為前警務人員,在任時駐守香港仔分區,已經離職。警隊非常重視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ESCC18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