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官拒控方呈「反駁證據」 稱辯方沒提及事主捏造證據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官拒控方呈「反駁證據」 稱辯方沒提及事主捏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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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駿興。(《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辯方指控事主捏造證供
辯方:僅挑戰其證供

控方在辯方盤問事主中途時,指控方就非法性交罪的盤問方向,涉指控事主「新近捏造」(recent fabrication)證據,在上周五(7 日)申請引入「反駁證據」。

法官陳廣池周一就此事項裁決前,先引述控方理據,指辯方稱事主 X 報案的真正原因,是反對施駿興的政治立場,故她得悉施將競選區議員後不久就報案,認為辯方是指 X 報案時捏造指控。

控方又指,即使辯方字眼上沒明確指控 X 有捏造,但從其盤問方式,可推論辯方是指,事主報案時對施的指控屬「新近捏造」。

官續指,辯方反對控方引入「反駁證據」的申請,指其案情十分簡單,亦從來不牽涉任何捏造指控,僅指出施與 X 在 2011 年 3 月 14 日並沒發生性行為。辯方認為,向 X 提出指稱事件沒發生,不代表屬指控捏造,因為事主「可能將時間、人物、細節記錯,或把事件有所混淆」,故只是挑戰 X 的證供,控方申請缺乏法律理據。

官認為辯方僅挑戰事主可信度
駁回控方呈上新證據申請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相信控辯雙方在案件開審前,已討論上述議題,認為辯方盤問 X 的路線和策略,都避免和刻意地避免法律爭議,期間從沒提及 X 捏造或「新近捏造」證據,只指出兩人在 2011 年 3 月 14 日沒發生性行為,沒指控 X 為「騙子」,僅挑戰其可信程度。

官續指,控辯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其版本,為刑事審訊的常見情況,亦是需要審訊的原因,並由法官公正、持平地審理和裁決。官又認為,毋須引述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重點是法官如何運用法律原則。官最終駁回控方就引入「反駁證據」的申請,押後案件至明年 2 月 2 日續審。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辯方審訊期間曾申請「換官」,被陳廣池駁回。(見報道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