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控方指辯方涉質疑事主捏造 申反駁證據呈堂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控方指辯方涉質疑事主捏造 申反駁證據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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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辯方涉指控事主捏造證供
控方申呈反駁證據

本案被告施駿興被控兩罪,涉同一名事主。非禮罪涉於 2008 年在公園內發生,當時事主 11 歲、就讀小學;非法性交罪被指在施的住所發生,事主 14 歲。事主至今作供 6 天,尚未完成。

控方在辯方盤問事主中途指,其就非法性交罪的盤問方向,涉指控事主「新近捏造」(recent fabrication),故申請引入「反駁證據」。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周五指,事主報案的導火線,是 2023 年見到施駿興的親人在 Instagram 發布限時動態提及施參選。而辯方盤問涉指出其案情,稱 2011 年施被指與事主非法性交當天,事主實際不在施家。

歐陽續指,雖然辯方在字眼上沒有明確說事主的證供是捏造,但從以上盤問方式,至少可推論,辯方是指事主 2024 年報案時對施的指控屬「新近捏造」。

歐陽指,如證人在盤問期間被指捏造證供,可在覆問時提出證據反駁,故控方故申請引入 2011 年案發當天,事主與他人的對話作「反駁證據」,以證事主的說法不是於 2024 年才「新近捏造」,以反駁辯方的指控。

施駿興
施駿興(資料圖片)

辯方:沒指控事主捏造

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反對申請,指辯方的案情從來不是指控事主「新近捏造」,而是施駿興與事主,在 2011 年 3 月 14 日並沒發生性行為,強調提出指稱事件沒發生,不等於是指控捏造,因事主「可能係將時間、細節記錯,或者係對事件混淆」。

而辯方之前問及為何事主在施參選時才報案,是想探討原因,即帶出其理由是否具合理性,從而挑戰事主的可信性,並沒說事主是捏造情節。

對於控方指稱辯方的案情含糊,例如辯方從沒向事主指出是否記錯人物、時間、日子等,林稱「唔知控方係咪有誤解」,以為辯方有責任提出「正面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但其實辯方甚至可以毋須案情,只需指出控方案情、證人不可信,重申辯方案情只是兩人並沒在案發當天發生性行為。

林續說,「呢個咁嘅案情,唔一定係講緊(事主)捏造或者『新近捏造』」,並形容辯方案情,簡單似有證人報稱遭被告打,而被告否認,「如果咁樣都被視為捏造,咁(控方)好多時都可以引入反駁證據」。

法官陳廣池押後下周一頒布決定,期間施駿興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辯方審訊期間曾申請「換官」,被陳廣池駁回。(見報道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