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鮮外賣壽司拼盤被指有螺絲 遭食環票控獲裁無罪 官稱顧客放螺絲誣告

爭鮮外賣壽司拼盤被指有螺絲 遭食環票控獲裁無罪 官稱顧客放螺絲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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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審訊時,投訴人羅浩邦指,他在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天瑞邨的爭鮮購入一盒散裝帶子壽司,及一盒「精緻宴會 25 入」壽司拼盤。回家進食期間,發現壽司拼盤內有「手指咁長」的螺絲。

官:螺絲被精心放入

官裁決時,引述投訴人羅浩邦供詞指,羅聲稱他在兩件壽司的底部中間,「完美地」發現一粒直徑 7.5 毫米、長 4.8 厘米的螺絲,並且聲稱自己不是為了錢投訴。

官認為螺絲從高處墮下,並穿過兩件壽司之間,又「完美地」被兩件壽司遮蓋,是近乎不可能發生的事,必定有人精心將螺絲放在該處。

官:投訴人自相矛盾

官續指,羅曾提及,事後女店員向他提出退款 138 元的方案不合理,所以要向食環署投訴。官曾在羅作供時,問他何謂合理。當時羅指,爭鮮是一間大公司,應好好包裝食物,但沒有回應何謂合理。

官再問,退款 138 元並非不合理方案,且如羅所指,他投訴不是為了退款,為何他要走回店舖,要求退款?官續引述羅供詞指,他折返店鋪是為了讓爭鮮知道,其食物有問題。

官再反問,既然他要向食環署投訴,爭鮮怎會不知道?而且既然不是為了錢投訴,為何不直接在家中投訴?官認為,羅的說法自相矛盾。

官:投訴人迴避答問題

官亦指,他同意辯方論點,即不會每天在食物中發現異物,羅理應對此案有深刻印象,但羅在一年半後,供稱他將有否致電爭鮮投訴、與區域經理通電話的事,忘記得一乾二淨。官認為,羅在迴避回答,事後爭鮮向他跟進事件一事。

官續指,羅又稱他忘記案發 4 日後(5 月 25 日)有沒有回到店舖,認為其說法匪夷所思,而羅在迴避事實。當時職員要求羅簽署一份表格,羅則在庭上指他忘記此事,但又指記得要簽一份文件。

另外官指,辯方曾問羅是否曾向其他店舖,投訴在食物內發現異物,以及次數。羅當時沉默良久,思考一段時間,並指有 3 至 5 次。官指,他明白計算需時,但如果一生人只有投訴 3 至 5 次仍要思考,則顯得奇怪。官相信,羅在修飾答案,選擇對他有利的答案。

官:只依靠投訴人證供非常危險

官總結控方案情指,控方完全依賴羅的供詞舉證,而他認為羅的證供自相矛盾、充滿修飾,並不可信。兼且在外賣食物內發現有異物,是容易捏造的指控,依羅的供詞作指控,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

官認為,控方不能證明爭鮮在賣壽司拼盤時,加入外來物質。

官:投訴人誣告

官亦指,辯方呈上案發當日,員工在廚房製造壽司的閉路電視片段。官指,片段不能反映有螺絲曾跌下,他肯定螺絲不可能出現在片段內。

辯方亦曾呈上舖面的閉路電視片段。官指,舖面有 3 個鏡頭,擺放壽司的陳列櫃面向公眾,亦靠近收銀職員。官指他不相信,在此情況下有人能在壽司被售出前,在盒內加入螺絲。

官指,他肯定爭鮮售賣涉案壽司盒時,沒有含有外來物質,而且根據以上種種推論,他認為螺絲是投訴人放入壽司盒,用來誣告爭鮮。

辯方聞裁決後,申請索回訟費。官裁定控方要支付辯方的訟費。

食環署檢控一項傳票控罪

被告爭鮮(香港)食品有限公司被食環署檢控一項「食物的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傳票控罪,控罪指被告在 2024 年 5 月 21 日,於天水圍天瑞商場分店出售的一盒壽司拼盤,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即食物含有外來物質,即一根金屬螺絲,以致對購買人不利。

FLS109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