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青年被指9次非禮14歲少女 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非誠實可靠證人

17歲青年被指9次非禮14歲少女 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非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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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指,2023 年 8 月中,被告與事主在 Instagram 相識並發展為情侶關係。同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3 日期間,被告被指在中環摩天輪、中環大會堂、尖沙咀、長洲、旺角、沙田等多個地點,9 次觸碰或拍打事主的胸部,試過將手從事主右肩跨過並「揸」其右胸,問「依家唔搞得啊?」或「係咪又唔搞得啊?」。

事主不滿被告的行為,曾出手「摵」被告制止,並告知自己感受。最終事主大哭,將事件告知母親並報警。

官:反應最大非禮事件後
仍打情罵俏

裁判官林子康分析證供指,本案定罪基礎依賴事主的錄影會面、證供內容,而他認為事主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提到,事主供稱她不滿被告的行為,但案發期間兩人仍以情侶身分去不同地方。

官又指,事主供稱 2023 年 10 月 2 日與被告一同到訪旺角的貓 cafe 後,被對方非禮,是她最大反應一次。但在該次事件之後,「(事主)依然同被告人在 instagram 對話,仍然係情侶相互間的對話,沒有敵意,視對方為敵人的情況」,仍有「打情罵俏」的情況。

官:事主供詞與 CCTV 不一致
亦前後不一

官續指,事主供稱同年 10 月 3 日,與被告一同到城門河。事主指是想將事情「講清楚」,而她在庭上憶述當日細節。惟官認為,事主的行為沒有與被告「講清楚」的意圖。

官指,兩人對話顯示,事主向被告稱當天為「國際男友日」,要求被告與她見面。當日石門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事主曾拿着食物給被告,而兩人往同一方向離開,與事主在庭上指「相當嬲對方」,因不滿被告非禮而「摵」對方的說法不一致。

官亦認為事主的證供前後不一,指案發後警員到事主住所,與她進行錄影會面,事主提及她與前男友(非被告)分手, 是因為對方要求觸碰胸部,她想避免事件發生所以分手。官指,若事主說法屬實,即她對遭非禮反感,她理應在本案多次指稱非禮事件發生後,停止與被告交往。官認為,事主的前後說法不能磨合。

官:事主庭上掩飾成熟程度

官認為,事主在庭上掩飾其成熟程度,「唔係咁無知」,舉例指被告與事主的對話提及「打飛機」,事主供稱不知道是甚麼意思,但從兩人對話上文下理可見,事主確實知道「打飛機」的意思。而事主在庭上經常稱「我只係得 14 歲當時,心境未成熟,唔知自己諗乜」。官認為只是藉口。

官指,由於事主的證供不可信,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裁定被告 9 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青年被控 9 次非禮

陳姓被告(被起訴時 17 歲,報稱學生),被控 9 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3 年 9 月 28 日到 10 月 3 日,在中環摩天輪、中環大會堂、尖沙咀、長洲、旺角、沙田,共 9 次猥褻侵犯 14 歲的女童 X。

ESCC28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