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我們曾分開 Part 1、Part 2,講述 10 條在香港少有聽聞,但其實仍然生效的刑事罪行,例如在海洋公園不准講粗口、不得在電車司機右手面上落等(當時更製作了影像版!)。 今期「法律 101」,我們再分享多 5 條罕見而有趣的刑事罪行。
「清除排泄物的規定」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 8 條指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洗手間以外的建築物公用部分大小便。也不能夠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受照顧或看管的 12 歲以下兒童這樣做。
除了規管大小便的地方,香港法律竟然對移除糞便的方式,也有仔細規定?同一《規例》的第 14 條規定,除非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將排泄物移走或載送,以下情況除外:
- 以不透水物料恰當製成的盛器、車輛或船隻移走,用蓋密封遮蓋,以防止所載物或臭氣溢出
- 如屬排泄物,移走或載送的時間介乎午夜與上午 6 時
違者首次定罪可處 $5,000 (第 2 級罰款)罰款;其後定罪則可罰 $10,000(第 3 級罰款)。《規例》也訂明,如果移走或載送過程,有排泄物跌下或溢出,有關人士須立即將受影響地方潔淨。

「使廁所淤塞」
原來將不易溶於水中的物質放進廁所沖走,也是罪行。《衞生及清糞規例》第 6 條指:
「如有任何物質難以溶於水中
或相當可能阻止或妨礙任何需用水作沖廁用途的廁所或尿廁妥善操作,
任何人不得將該物質或准許將該物質放入該廁所或尿廁內。」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第 1 級罰款);如屬持續犯罪,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每一天另加罰款 $50。
似乎本港沒有與此罪行相關的判詞。不知是否因為搜證有局限,而導致檢控困難呢?

「不良表演」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2A 條,「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均不得參與、提供或管理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違者可處罰款 $25,000(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
「公開真人表演」是指在公眾地方舉行的真人表演,或公眾可看見的真人表演,或公眾獲准觀看的真人表演(不論是以繳費或其他方式)。
至於條文中的「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如何定義?由於此罪鮮有檢控,本港似乎未曾有案例深入探討。本港就此罪、有判詞記載的檢控,似乎只有兩宗,都是 80 年代的案件。該兩案的判詞都沒詳細提及案情,但相信均涉不雅、淫褻性質的室內真人舞蹈表演。

「畜養經常吠叫的狗隻」
原來狗隻經常吠叫,主人亦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1) 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
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
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 (第 1 級罰款)或監禁 3 個月。
不過,翻查司法機構的判詞搜索系統,似乎未見此罪的檢控。
與此罪有一定程度相似的另一項罪行,旨在管制動物噪音,則較常有檢控案件。《噪音管制條例》第 5(3) 條禁止「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經定罪可處罰款 $10,000 (第 3 級罰款)。
何謂「煩擾的根源」?根據案例,法庭會以「是否屬於合理的人不會容忍」這準則來判斷。

「阻撓或襲擊履行職責的神職人員」
阻撓他人的罪行,大多關於公職人員,但原來履行職務的神職人員同樣受保障。《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4(a) 條規定:
「任何人以威脅或武力方式阻撓、制止或試圖阻撓、制止教士或其他神職人員
在任何…舉行宗教崇拜儀式的地方舉行宗教儀式或為其他情況作主持人,
或在…墓地為死者的合法葬禮履行職責」
一經定罪,違者可處監禁 2 年。

第 34(b) 條則禁止任何人對即將履行,或即將前往履行,上述儀式或職責,或履行後正在歸途的神職人員,「予以擊打或使用武力,或憑藉或假裝執行民事法律程序文件而將其逮捕」,違者罰則同上。
此條例源自英國 的《1861 年侵害人身法》,頗有歷史及宗教色彩。條例並沒有界定何謂「教士」或「神職人員」,似乎香港目前也沒有關乎此罪行的判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