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長車廠天台倒地不治 九巴否認沒確保僱員安全 維修經理同意報告沒探討排車安全

車長車廠天台倒地後不治 九巴否認沒確保僱員安全 維修經理同意報告沒探討排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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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車員同意疏通通道巴士
簡單直接、過程安全

辯方繼續盤問九巴車長兼排車員張國松。辯方指出,排車員的職責是疏通天台行車通道上的巴士,即將阻塞通道的巴士先駛至車廠下的街道,若其後有空的已劃線車位,便將街上的巴士駛回。辯方形容,此職責簡單直接,熟能生巧,過程安全,毋須特定指示及詳細流程。張同意。

辯方續指出,九巴規定車長取車開工時,需到車廠取「路程單」,以得知其巴士當時停泊在車廠何處及車牌,車長也可在九巴手機應用程式得知車牌號碼,做法可確保車長知悉將駕駛巴士的資訊。張同意。

排車員:有車廠督察監督駕駛安全

辯方指出,九龍灣車廠 5 樓天台的當眼處,設有「減慢車速,留意途人」、倒車留意事項等內容的告示,車廠的員工休息室、告示板張貼安全駕駛的通告,亦有督察在車廠監督、關注上述的駕駛安全事宜。張同意。

辯方向張展示九巴車長駕駛安全手冊等 7 份九巴文件,指出九巴會在新入職車長的訓練、車長進修課堂,提及在廠內行車注意事項等內容,反映九巴有提供資料、指導、監督。張同意。

張曾在盤問下同意,事發當日 2023 年 9 月 7 日,涉案車廠天台的行車通道的車間距離「可以多啲,可以少啲」。張在控方覆問澄清,車身間距離「最多係 4 呎左右,一定唔會超過 6 呎」,而車頭及車尾間距離「最多都係 3.5 至 4 呎左右」。

維修經理:天台有約 220 個已劃線車位

控方另傳召九巴維修經理林國基。林供稱,事發時任職助理維修經理,負責管理九龍灣車廠設施維修,包括處理車廠內巴士日常維修保養等,如涉更換車頭燈、倒後鏡等維修,則會在天台停車場的「合法停泊位」,即已劃線泊車區處理,而天台有約 220 個已劃線的泊車位,事發天台停泊約 8 至 9 輛待維修巴士。

林續指,每日凌晨 1 時起,沒巴士可進出天台,夜班同事便可循行人通道,尋找及處理需進行簡單維修的巴士,直至早上 6 至 7 時。

控方向林展示九龍灣車廠天台停車場相片,林確認天台不同區域的地面,均以黃線標明行人通道,通道闊 1 米。

九巴維修經理林國基周四(27 日)出庭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維修經理同意安全報告等
沒探討天台排車安全問題

辯方續盤問林國基,指出即使巴士停泊在已劃線車位外,亦不屬「非法」。林同意。

辯方續指出,九龍灣車廠有九巴的督察,會以不規則的路線突擊巡邏廠內的安全事宜,例如「捉人駕車態度不安全」。林同意。

辯方向林展示,林在 2023 年所撰寫的安全評核報告、廠房視察報告等文件,內容顯示九巴有向員工提供安全駕駛訓練、每月都會評核天台停車場的車輛及途人交通事宜等,亦無發現天台有危險、需要改善的情況。林同意。

控方覆問林時,則指出上述文件並無探討,凌晨有大量巴士停泊在車廠天台的行車通道,以及在清晨委派多名排車員到天台排車的安全問題。林同意。

維修主任:事主躺臥天台路面

控方另傳召九巴維修主任張魏興。張指,案發當日早上 7 時 15 分,獲告知「(涉案車廠)天台有個人瞓咗喺馬路中心」,他遂前往天台停車場,發現有名身穿紅、黑色九巴車長制服的人士(即死者羅育權),趟臥在天台斜路的路面,面部向天,其中一隻腳沒有穿鞋。

張續指,羅的頭部後方「應該穿咗」,但地面沒血跡。張曾呼叫羅,惟對方沒反應,故他著同事報警,並獲指示為羅急救,約 3 分鐘後救護車便到達。

張在盤問下稱,當天文台懸掛 8 號風球或以上的信號時,巴士會被召回車廠,令天台停車場的劃線車位內外均泊滿巴士,當改掛較低訊號時,就會有「10 個、8 個人」同時上天台,逐輛逐輛巴士駛走,認為做法行之有效,「因為有好多人睇住」,而定期安全紀錄亦無相關颱風後出車的報告。

九巴維修主任張魏興周四(27 日)作供,稱案發當日獲告知「有個人瞓咗喺馬路中心」。(《法庭線》記者攝)

一車長另案被控危駕致死

被告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被勞工處票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 2023 年 9 月 7 日身為羅育權的僱主,在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

(1)沒有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一個於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的工作系統;
(2)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翻查資料,涉案車長孫偉亮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將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KTS128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