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檢控《華爾街日報》 鄭供稱記協選舉前遭上司要求退選及退出執委會

鄭嘉如檢控《華爾街日報》 鄭供稱記協選舉前遭上司要求退選及退出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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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以控方證人身分首日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官批准談判電郵呈堂

原告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律政司不介入本案。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蔡一鳴爭議鄭與《華》的談判電郵應獲准展示及呈堂。雙方早前完成陳詞,官周一批准鄭與《華》之間由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12 月 16 日之間的「無損權益」(without prejudice)電郵呈堂,可以在庭上向鄭指出。

庭上讀出第二份同意事實,控辯雙方同意鄭在 2024 年 7 月 17 日及 11 月 12 日先後進行兩次記者會,確認該記者會的謄本及片段呈堂;另確認由鄭提供,在 2024 年 6 月 20 至 22 日的涉案訊息和電話對話錄音之中,發出訊息的人身處香港之外。

記協選舉前兩日 上司要求退選

控方傳召鄭嘉如出庭作供,她拿著一個文件夾、文具、水杯和扣住記協「逆風前行」布章匙扣的一隻 USB 記憶體,坐在證人枱以英語宣誓作供。辯方隨即指出,鄭不應自備文件作供,鄭應要求將文件放回旁聽席上。

鄭供稱,《華》在香港的分部是由被告 Dow Jones Publichsing Co. (Asia), Inc,即 Dow Jones & Company 旗下的子公司管轄。鄭在 2020 年 3 月加入《華》。由 2024 年 5 月起,《華》的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 成為鄭的直屬上司,Ball 的直屬上司則是《華》的國際版總編輯 Gordon Fairclough。

鄭在 2019 年成為記協會員,稱因為她是香港記者,希望參與香港一個主流的記者工會。及至 2020 年,她成為記協的執委,並在 2024 年參選記協主席,執委會選舉定於同年 6 月 22 日。

2024 年 6 月 20 日,Ball 透過社交軟件 Signal 致電給鄭,談及她參選記協執委會及主席一事,指她參選「會有問題」(problematic),她需要與《華》的管理層及公司的法律團隊討論。鄭使用私人手提電話錄下通話內容,並自行製作謄本,錄音和謄本均儲存到一隻呈堂的 USB 記憶體內。辯方指不會爭議證物鏈,但爭議所有錄音及訊息均是傳聞證供。

鄭同日透過電郵回覆 Ball,指記協是在香港註冊的工會,她會繼續參選記協執委會,亦不認為她參與記協會威脅她的人身安全,並相信她在記協的工作,與 Dow Jones 支持新聞自由的價值觀一致。

法律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上司要求退出執委會
鄭:受聘時公司沒有意見

6 月 21 日,Ball 再次致電鄭,稱與其上司討論過後,希望鄭退選,因為鄭沒有事先向公司申請參選。Ball 同日發出 Signal 訊息,要求鄭退出記協執委會:

One more thing: we would also like you to leave the board position with the HKJA. If it expires soon, we can simply let it lapse. If there is still a lot of time on it, we would like you to give it up.(還有一件事:我們希望你辭去記協執委會成員一職,若執委會快將換屆,我們可以待任期屆滿。如果任期還有很長,我們希望你放棄。)

鄭在庭上補充,她認為 Ball 稱的「我們」(we)是指 Ball、其上司 Gordon Fairclough 及《華》的管理層。

Ball 同日第二次致電鄭,鄭稱她會繼續參選執委會,因為法律保障她參加及參選工會的權利,Ball 則表示若鄭堅持參選,記協主席一職將「不能兼容」(incompatiable)鄭在《華》的工作。鄭問 Ball 為何會不相容、《華》是否會解僱她,Ball 回應指人事部的 Kerene Ko 會跟她審閱僱傭合約,解釋她參選將會違反哪項條款。

鄭續指,她在通話中亦提及,她入職時已是記協的執委會名譽秘書,她曾與聘用她的上司商討,得悉《華》對此沒有意見(had no problem with it),她亦因此獲聘。而在她受僱期間,時任記協主席短暫離港,她曾暫任發言人,亦詢問過當時上司的意見。

人事部稱公司不批准參選

6 月 22 日凌晨,鄭收到人事部職員 Kerene Ko 的電郵,稱鄭沒有事先向公司申請參選工會:

We wanted to make clear that we just learned of your intention to seek the role of Chairperson of the HKJA. You should have asked for approval before seeking this role. To be clear, you did not seek, and will not receive the company’s approval to pursue this role.(我們想重申我們剛剛才得悉你有意參選記協主席,你應該事前獲得我們的批准,你既沒有向公司申請許可,亦不會獲公司批准參選。)

鄭在控方詢問下補充,就她所知 Kerene Ko 發出電郵時應身處香港,因為她在收到電郵前約 5 小時,即前一晚 7 時左右,在《華》位於中環廣場的辦公室見過她。

當選後被解僱
拒放棄追討權利換賠償

鄭在 6 月 22 日當選記協主席,並在 7 月 1 日就任主席。至 7 月 17 日,《華》解僱鄭,Gordon Fairclough 亦親自來港,向鄭解釋解僱的原因,指鄭原本的職責會分配到其他地區。

鄭在庭上補充,《華》在 2024 年 5 月曾解僱香港大部分人手,而負責報道中國汽車業新聞的她沒有被解僱,Deborah Ball 稱在香港的解僱已經結束,請她日後集中報道中國汽車業的新聞,當時《華》的總編輯亦曾在公司電郵稱,中國電動車行業,將是亞洲其中一個重要新聞議題。

鄭在 7 月 17 日拒絕簽署解僱信,信件提出,若鄭同意解僱可獲金錢賠償,附帶條件包括承諾不採取法律行動、同意保密等。鄭庭上供稱她不同意部分列出的條件,包括要求她放棄《僱傭條例》等法律的追討權利,她亦認為解僱她不合法、不道德,希望保留她作為工會領袖的權利,自由向任何人講述是次的不合理解僱。

鄭否認動機不良 冀案件警惕僱主

對於《華》一方指鄭檢控動機不良,是為了「敲詐」賠償。鄭庭上否認是為了取得更多賠償而興訟,她解釋檢控的動機,是因為僱主基於一名僱員是工會成員而解僱他,屬違法行為,但很少有僱主因此承擔法律責任,「而我作為一個捍衛記者(權利)的工會領袖,我覺得我需要採取行動,令僱主負上責任,警惕新聞界以至所有界別的僱主,令他們明白不能因為僱員參加工會而解僱他,亦不能阻止任何人參加工會」。

曾談和解金額
鄭:對調解持開放態度

控方向鄭展示 11 月 26 日勞資審裁處的申索書,顯示鄭無意庭外和解。不過在同日晚上,鄭的代表律師與《華》的代表律師在電郵通訊中提及和解金額,鄭一方指「我們有信心以良好的意願溝通,可以令這件事暫告一段落」(We are confident by engaging in good faith, we can put this matter behind us, and moving forward)。

鄭確認其代表律師發出上述電郵,但解釋當時律師是概括當天與《華》一方的會議內容,亦提及《華》拒絕在美國使用調解服務,她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時,已經明白調解成功的機會不高,「但我當時仍然希望我的律師,對日後的調解保持開放態度」,同時她亦認為「僱主仍能做的,就是逆轉其過錯,所以我要求復職」。

勞工處律政司不檢控

鄭亦供稱,她起初對於向勞工處投訴仍抱持樂觀態度,但在 12 月 12 日,因為檢控期限快將屆滿,她尚未收到勞工處或律政司的回覆,因此展開私人檢控程序。

直至 12 月 20 日,勞工處回覆指索取了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建議不再繼續檢控,感謝鄭盡公民責任投訴僱主。鄭指對此決定大感失望。審訊周二續,鄭將繼續作供。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