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其中 61 歲男子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案件周二(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修訂原有欺詐罪,另增加企圖欺詐及交替的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並要求押後案件,待與食環及海關案件合併,屆時本案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至 1 月 13 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
被控欺詐及企圖欺詐 另有 3 交替控罪
經修訂控罪指,被告呂子聰(61 歲,報稱商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16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政府物流服務署虛假陳述以下事項:
- 稱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供應的瓶裝飲用水,是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
- 稱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能自我證明》、《自我聲明》為真實
控罪續指,呂意圖詐騙及誘使政府物流服務署接受「鑫鼎鑫」的投標,並於 2025 年 6 月 26 指與其簽訂價值 52,940,000 港元的瓶裝飲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港府蒙受不利。
新增控罪為一項「企圖欺詐罪」及交替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企圖欺詐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 3 份申請人為「鑫鼎鑫」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水樣本的檢測報告,編號分別為 HC25073844、HC25073214 及 HC25074172 為真實,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物流署於同年 6 月 26 日,簽訂為港島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的合同下,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港府蒙受不利。
交替控罪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知道上述文書為虛假文書下,而使用該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容啟初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的副本,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翻查政府電話簿,同名者容啟初為物流服務署高級物料供應主任。
一人被捕、另一人被通緝
警方與海關於 2025 年 8 月 18 日向傳媒指,就事件以「欺詐罪」拘捕一男一女,屬夫妻關係,兩人分別是涉事公司董事及股東;另外正通緝一名內地男子,相信與事件有關。
物流署稱,由於無法信納相關飲用水供應商能繼續履行合約,已根據合約條款即時終止其合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則指,已邀請審計署就採購招標過程進行審查。
ESCC215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