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他否認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四(5 日)繼續作供,並在控方盤問下確認,案發的 2023 年已累積逾 200 萬本金的債項,每月需還款 11 至 12 萬元。
被告否認向同袍借貸是為了還清私人債務,重申當時擔心遲交房貸會,「如果我太太被 call loan,我都要同佢一齊解決問題,佢嘅事即係我嘅事」。而他誤以為只要在 30 天內還款,便可向同袍借貸超過訂明嘅上限。審訊周五續,雙方將結案陳詞。
兩事主稱曾借錢予被告
案件周二(3 日)開審時,控方證人、高級督察郭俊希供稱,被告鄧俊豪向他聲稱「因為債務問題而要 call loan」,鄧向他借款,他因同情對方若被收樓會「好徬徨」,遂借出 13 萬元,而被告至今僅還 5 萬元。機動部隊警員黃榮立則指,鄧稱親戚患病需 60 萬元做手術,遂向鄧借出 1 萬元應急。
鄧確認案發時累積
逾 200 萬元債務
鄧沒有法律代表,周三開始作供。他周四接受控方盤問時確認,在 2012 年開始向 UA 亞洲聯合財務借貸,多年來未還清,至 2019 年累積至逾 100 萬元債項,同時他向其他其他財務機構借錢,至 2023 年案發時累積逾 200 萬本金的債項。
控方質疑,鄧與家人位於星河明居的單位,並非鄧名下的物業,而按揭申請人是鄧的妻子,即使鄧債台高築,銀行都不會「call loan」要求他還清按揭。
鄧同意,上述逾 200 萬元是他的個人債務,但重申當時他擔心萬一遲交房貸,會被銀行收回貸款,「如果我太太被 call loan,我都要同佢一齊解決問題,佢嘅事即係我嘅事」。他又稱,房貸主要是他負擔,妻子的月薪不足以支付。
控方續指,鄧每月須還款 11 至 12 萬元,房貸則是 3 萬多元,而他案發時的工資是 9.6 萬元、房屋津貼約兩萬元,合共薪津逾 11 萬元,換言之他「入不敷支」。
鄧不同意,指截至 2023 年他需償還款項減少,工資勉強可以負擔,雖然在 2019 年起他開始從不同機構借貸還款,但直至他置業時,財務狀況已有所改善。
控方指出,被告向郭俊希借 13 萬元,並非如他所述用來還房貸,而是用來還清其私人債務。鄧不同意。

鄧:誤以為 30 日內還款
則可借款多於上限
控方引述《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列明公務員在內的「訂明人員」可索取或接受私交友好所給予的貸款,「每次以 3000 元為限,但必須在 30 天內清還」,而有關的私交友好須與該訂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或機構並無公事往來;倘他們任職同一部門,則該友好必須並非其下屬。
鄧供稱,他閱讀公告時有疏忽,「我知道有啲細則,但坦白講,我冇好仔細背誦入面章節」。
控方指不知道法例要求,並非辯護理由。鄧同意,又補充他當時誤解了公告,誤以為「30 天清還,貸款超出限額都可以」,因此他沒有向部門申請借貸,「淨係一直記住要 30 天還款」。
控方指出鄧的解釋是謊話。鄧不同意,重申誤解了公告內容。
鄧同意有機會影響
判斷下屬表現
控方續指,被告是黃榮立的上司,有機會處理其晉升及工作表現評估,向黃借錢會影響鄧的獨立判斷。
鄧同意,稱「係有機會㗎」,但他仍然向黃借貸,因他誤以為在 30 天內還款便不會違規,亦知道在短期內毋須為黃做任何工作表現評核。控方指出,不論鄧有否優待其下屬,他都不能向下屬借貸。鄧同意。
控方又質疑,鄧供稱對公告有誤解一事,他此前從未提及,今天才首次提到。鄧同意,他否認編作證供。
鄧:債務有改善 有能力還款
鄧在盤問後重申,他基於誤解違反了公告的規定,「我想向法庭表示抱歉」,又指自己有遵守其認知的版本,例如接收防疫物資時有主動申請,「如果我唔係誤解咗內文規定,我係願意就向證人(同袍)借貸作出申請」。
鄧續指,他自 2019 年「築成債務嘅漩渦」。裁判官劉淑嫻打斷指,鄧一直有借貸,「你一路都有債務問題」,只是在 2019 年債務達 200 萬元。鄧強調,他一直致力還款而且有改善,其債務不影響他還款給兩位同袍。審訊周五續,控辯將作結案陳詞。
被控欺詐、接受利益
被告鄧俊豪(44 歲,報稱高級督察)被起訴各一項欺詐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
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11 月 12 日至 20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郭俊希訛稱某銀行要求鄧俊豪即時償還按揭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郭俊希給予 13 萬港元貸款,而導致鄧俊豪獲得利益,或郭俊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以及 2024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接受利益,即從警務處警員黃榮立獲得一筆 1 萬港元貸款。
KTCC254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