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她否認欺詐等兩罪,案件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即日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上司供稱,被告一直有申報為醫療輔助隊外間工作,惟案發時申請表出現「空窗期」,曾按上級指示要求她解釋。被告則供稱,她認為抗疫不屬外間工作、毋須申報,而從醫輔隊通告理解亦不需請假,否認有意向海關隱瞞。案件周四續。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時任上司:外間工作須申報
行政科每半年檢討
本案被告李桂華,案發時是海關高級關員,周三否認欺詐等兩罪受審。控方傳召 3 名證人作供,皆是李的時任或前上司,主要講述海關內部,如何處理關員申報「外間工作」(outside work),以及李當時的狀況。
李的時任上司、海關督察詹宇寧在控方主問下指,程序上,如關員在外有「外間工作」,需先填寫申請「外間工作」的表格,行政科往後亦會每半年檢討一次,以考慮該「外間工作」會否影響其正職,以及與正職有否衝突。

時任上司:被告申報現「空窗期」
曾按指示要求其解釋
詹又指,被告一直有為醫療輔助隊工作,先前亦有向內部申請。2022 年 3 月 18 日,她收到被告遞交的「外間工作」申請表格,遂轉交上司及行政科的高級監督批核,稱自己角色限於協助被告將文件轉交。
詹續指,其上司即日接收表格後,見被告在 2021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沒有提出「外間工作」申請,出現一段「空窗期」,所以她同日按照上司指示,着被告準備文件,要求她解釋在該段「空窗期」,她有否從事「外間工作」。
詹解釋,若關員有「空窗期」,會阻礙上級考慮,會否批准被告「外間工作」的申請。
時任上司同意
海關沒方法處理「空窗期」
辯方盤問詹指,她收取被告申請表格當天,其實不肯定要如何處理「空窗期」。詹同意,並指她先前未處理過有關「空窗期」的問題。
辯方再問,同日被告是否就要解釋「空窗期」而感到疑惑?詹答「唔係好有印象」。辯方追問,「大家都係摸着石頭過河,諗點樣應付長官」?詹回應「可以咁講」。
辯方指出,海關未有方法處理「空窗期」。詹同意。
高級督察:沒程序處理「空窗期」
被告另一時任上司、海關高級督察林敏光亦有作供。辯方指,林為廉署錄取的口供中,說過被告解釋空窗期的文件,是「唔一定有,唔一定需要」。林庭上靜默一會回答,「我都應該冇咁提及過」。辯方續指,申請人不一定要交代「空窗期」的內容。林不同意。
辯方又指,林曾向廉署稱「問返環頭老細,伙記申唔申請張 memo (指外間工作申請表),冇講斷咗(指空窗期)點處理」。林答他已忘記。
辯方追問,「冇一個既定手續去處理空窗期?」林回答「冇指定程序」。辯方再問「冇一個向下屬講解,程序都冇」?林指「就空窗期處理係冇」。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供稱屬臨時措施而非工作
同日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被告在主問下指,她在 2021 年 5 月 23 日填寫涉案申請表格,寫下「(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間沒有參與任何外間工作」。
被告解釋,此段證人稱為「空窗期」的時間,她正為醫療輔助隊做新冠疫情防疫工作,但稱是屬「臨時措施」,而非「外間工作」,不用額外申報或請假。她又說,一直候命隨時做海關的工作,只是同時有參與輔助隊的工作。
被告續指,醫療輔助隊曾在 2020 年 2 月發出通告指,公務員的上司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容許隊員不需請假去執行輔助隊的工作。而她與另一林姓隊員商討後,稱兩人從通告理解到,參與抗疫不需要額外請假,而她沒有意圖欺騙海關的上司或任何人。
被告又指,至於 2022 年 3 月 18 日她向上司遞交申請表,因她認為其後要回歸輔助隊、負責培訓隊員,會回到「外間工作」而非抗疫工作。她另稱,事後回想事件,認為當時需要請假去做抗疫工作。
被告否認有意隱瞞
控方盤問被告指,她是否認為案發期間參與抗疫,不用問上司准許,亦不用額外申報?李同意。控方再問被告,有沒有刻意隱瞞她在外間工作?被告不同意。
控方引述,被告提及的醫療輔助隊通告指,「(隊員)如果需要,(醫療輔助隊)總部可以發出請假的證明書」,問李對此句的理解。被告答,她認為「唔需要申請」,而如果隊員是公務員「就會有證明」。控方追問,她有沒有申請證明書?被告則指沒有需要。
被告同日完成作供,審訊周四續,料辯方將傳召被告提及的醫療輔助隊林姓隊員作供。
被控欺詐等兩罪
被告李桂華(起訴時 42 歲,報稱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控各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及欺詐罪。
首控罪指,李桂華身為代理人,即特區政府海關高級關員,於或約於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的報告表格,其中報稱被告於 2021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期間,沒有執行任何外間工作。被告明知文件意圖用以誤導海關。
欺詐罪則指,李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翌年 1 月 17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海關虛假地表示她於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翌年 1 月 21 日,先後 28 次執行在家候命工作,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海關不扣減,被告就該 28 次工作時,合共 19,230.61 港元的薪金,而獲得利益,及令海關蒙受不利。
ESCC74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