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微信女」貼士不買反賣 涉無貨沽空 4人欺詐證券行罪成最重囚兩年

收「微信女」貼士不買反賣 涉無貨沽空 4人欺詐證券行罪成最重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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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猶如發假訊息造成擠提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提及,本案是首宗涉及非法賣空的欺詐案,被告訛稱持有涉案股票,從而作非法賣空,獲取鉅款。以欺詐手段非法賣空容易造成市場波動,被告的行為「猶如發放虛假訊息,造成銀行擠提,引發金融風暴」。

官亦提及,立法監管賣空旨在避免被人濫用、使市場變得不透明和不確定,特別在市場下跌時,賣空會令市場失效,引發「惡性循環」,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而要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避免被操控,對於香港「這細小但開放」的市場尤其重要,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官因應案情、認非法賣空減刑

案件共涉及 9 項控罪。官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30 個月,考慮到各人均願意退回獲益,配合控方提出的充公令,會下調至 24 個月,而且本案手法「簡單」,不牽涉跨境犯案,各被告早已承認交替控罪的「非法賣空」罪,且同意案中大部份事實,節省法庭時間,量刑起點會進一步下調至 18 個月。

收「微信女」貼士不買反賣 9宗交易未持貨沽空賺336萬元 4人欺詐罪成

4 人最重判囚兩年

早前庭上提及,首被告李景康為「主事者」,負責分析及買貨作交收,第三被告林顯輝負責收取「微信女」的貼士。除李景康外,其餘 3 名被告均有致電證券經紀,指示沽貨。李景康與次被告陳藝思,林顯輝與第四被告許佩欣,分別為夫妻;兩對夫婦均認識對方。

官指,李景康及林顯輝因案患上抑鬱症,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兩人犯案後要面對刑事訴訟的壓力,「與人無尤」。李涉 9 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判囚 24 個月。林涉 3 罪,雖然他在 2012 年有前科,但已隔 8 年不會加刑,惟前科經驗應提醒林不要「心存僥倖」,林的總刑期為判囚 22 個月。

官接納另兩名女被告「盲從」丈夫的求情理由,而兩人的報告內容亦正面,遂判處陳藝思 180 小時社會服務;考慮許佩欣的兩名女兒年幼,不希望兩女的父母同時入獄,會判處許 120 小時社服令。

李景康 陳藝思 非法賣空
李景康(前)、陳藝思(後)早前在審訊後離開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商罪科:判刑反映嚴重性

警方於法院外見記者回應判刑,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林浩廉指,歡迎法庭判決,判決亦反映案件嚴重性,能提高阻嚇力。林又指,行動展現警方打擊金融騙案的決心,警方會繼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案情:被告訛稱持股指示沽貨

控方案情指,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間,首被告李景康在「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從事客戶主任。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間,其餘 3 名被告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分別在「京華」、「星火證券有限公司」共開設 5 個證券戶口。

案發期間,除李景康之外的 3 名被告, 分別以電話向「星火」落盤,下達沽售 4 間公司的股票。「星火」經紀洪榮坤發現 3 人在「星火」的戶口並未持有相關股票,曾問他們在其他證券行是否持有相關股票,而 3 人均訛稱持有。洪之後為他們落盤並執行交易。

案情續指,3 人指示沽出股票後,同日隨機在「京華」及「國投證券有限公司」,購入有關股票。購入後再轉到「星火」交收;涉案有 9 宗交易,而 3 人賺取約 336 萬港元的差價。李景康則負責協助 3 人購買股票,並將股票轉到「星火」。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林浩廉。(《法庭線》記者攝)

首被告警誡下稱賺約 4,000 萬元
操作與「微信女」貼士有關

案情續指,李景康在證監會的警誡會面提到,曾跟隨「微信女」的貼士購股票,但受騙輸錢,之後他與另 3 被告改變做法,獲得貼士後不買入股票,反而在未持貨下沽出,再以低位買貨與證券商交收。

李景康警誡下承認在沽出股票時,被告並未持貨。李指,可是有證券商願意做「來貨交收」,例如「星火證券」。針對被告們會否向證券行職員表明他們有貨,李稱他們均會表示「來貨交收」,而他們不會借貨沽賣,而是在沽空後,由李負責買貨作交收,而他們以此方法賺取了 4,000 萬元。

現行法例容許「借貨沽空」,即落盤前必須與中介人訂立股份借貸協議,「無貨沽空」屬非法行為

控罪指涉 4 隻股票

9 項欺詐的控罪指,李景康(現 49 歲)、陳藝思(現 48 歲)、林顯輝(現 48 歲)、許佩欣 Betty(現 52 歲),於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9 月 9 日在香港 ,藉作欺騙,即:

(1) 向星火證券的證券經紀洪榮坤虛假地表示,關於在港交所上市的聲揚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領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8163)、國盛投資基金有限公司(1227)、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1912)、中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766),該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 有股份擁有權,而事實上他們沒有該些股份的擁有權;及/或

(2)沒有向星火證券披露及/或向星火證券隱瞞該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並無股份 8163、1227、1912 、766 的擁有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星火證券代該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 在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或透過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發出股份 8136、1227 、1912 、 766 賣盤,導致該李景康、陳藝思、林顯輝、許佩欣 Betty 獲得利益,或導致星火證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另外 9 項作交替控罪的「非法賣空」罪則指,李、陳、林、許於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9 月 9 日,在香港,在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或透過港交所營運的證券市場售賣證券代號:8163 的 7,800,000 股股份、證券代號:1227 的 30,000,000 股股份、證券代號:1912 的 600,000 股股份、證券代號:766 的 9,000,000 股股份,但他們不具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亦非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具有此權利。

DCCC83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