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女控女保安霸佔單位勝訴 官裁定擁近四成業權 下令女保安就非法驅逐賠償

陳美華 蕭榮娟

分享:

陳美華(右)透過「龍耳」創辦人邵日贊(左)手語傳譯回應判決。(《法庭線》記者攝)

陳美華回應判決:不想與蕭同住
作供時感害怕

陳美華在判決後,透過「龍耳」創辦人邵日贊手語傳譯回應指,對結果感到開心,但她不想與蕭榮娟同住,暫未知後續如何處理。她又憶述,作供時感到害怕,尤其被要求翻閱文件,擔心不知道如何表達。邵日贊亦指,實際業權如何處理仍待跟進。

陳一方:
曾付 10 萬元應獲相應業權

原告陳美華(59 歲)由大律師蘇信恩、何睿銘代表;被告蕭榮娟(65 歲)由律師吳文堅代表。蕭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

綜合判詞內容,陳美華的父親陳國於 2002 年以約 26 萬元,購入李鄭屋邨禮讓樓一單位。陳國於 2017 年去世前,委任大廈女保安員蕭榮娟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受益人,蕭翌年將單位轉到自己名下。

陳美華一方指,她貢獻買樓款項當中的 10 萬元,與陳國有一個「共同意圖構定信託」或交替的「所付代價歸復信託」。換言之,陳美華持有物業的 38.28% 實益業權,陳國在遺囑內將物業贈予蕭榮娟,屬違反相關信託,蕭榮娟亦屬不合法地把陳美華驅逐。

蕭榮娟一方:驅逐陳出門非不當

蕭榮娟一方則否認,陳美華曾貢獻 10 萬元、擁實益業權,又指陳美華不幫助陳國處理日常事務,陳國經常向蕭尋求協助,並告訴蕭會立遺囑,將物業贈予她。蕭指,陳美華在 2017 年向房委會申請除名,她本人於 2018 年搬入單位,承擔所有開支。

蕭指,陳美華經常在午夜進行各種活動,嚴重影響蕭睡眠,認為與陳同住十分困難。2021 年 9 月或 10 月,蕭感憤怒而更換門鎖,沒將新鑰匙交給陳,認為陳已獲分配一個公屋單位,她並非無家可歸,後來出於同情予她新鑰匙,認為自己驅逐行為並非不當。

陳美華一方要求法庭聲明,陳持有物業的 38.28% 實益權益。本案爭議包括陳美華有否向父親支付 10 萬元,是否有相應的物業權益;蕭的驅逐行為是否合法,陳有否受到損失。

一方質疑陳作供迴避
官:或難以明白邏輯關係提問

針對陳美華的供詞可信性,官指她是天生聾人,雖然有聾校的中三程度、智商正常,但不代表她擁有相等於一般中三程度的理解和表達能力。

官解釋,語言對一個人的認知、理解和表達能力的發展十分重要,而手語是形象性的語言,陳美華從小學習手語,對於一些牽涉邏輯關係、結構複雜的句子或提問,或會難以明白。

官舉例,陳似乎連「今年是 2025 年」這個概念也不明白,認為她或需要花更多時間,與傳譯員澄清問題意思,是可以理解。

就蕭一方的代表律師吳文堅批評,陳美華於一些敏感或難以回答的問題,表現得十分迴避,經常在盤問時沉默、不回答問題或答非所問,令人以為她是不理解問題。

吳指,其實陳有手語翻譯,又有即時中文字幕協助,理應不會產生誤會,質疑陳藉此迴避對她不利的問題,是不誠實表現,指其證供多次出現重大前後矛盾,故非誠實可靠證人。

官認為,無可否認陳美華接受盤問時,曾經對部分問題表現沉默不語,或自顧自覆述其案情,而出現答非所問的情況。然而,如代表陳的大狀蘇信恩指,這些情況往往出現於陳被問及邏輯或結構複雜的問題,例如「向你指出」、「發生這事情在⋯⋯事件的⋯⋯年前/後發生」、「如果⋯⋯你便會/不會⋯⋯,同意嗎?」

官:不會單憑供詞矛盾裁陳不誠實

官指根據觀察,傳譯員要花上不少時間去翻譯這些問題,但陳還是顯出不太明白的樣子,傳譯員多次向法庭反映陳不理解概念,並嘗試用另一個方式翻譯同一問題,盡量讓陳理解問題的意思。在這情況下,陳有時候會問非所答,或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答案。

官指,儘管各方已盡最大努力幫助陳理解問題,但法庭無法估算就某一個問題或答案,有多少意思在翻譯過程中被遺失了(lost in translation),但法庭也不會、不能單憑陳庭上證供出現前後矛盾,而判定她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

被告蕭榮娟(左)、原告陳美華(右)
被告蕭榮娟(左)、原告陳美華(右)(資料圖片)

官:陳供詞有不可靠之處
但合乎情理

官又認為,陳在盤問下的證供,與其狀書上的案情和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大概一致,她堅稱曾予父親 10 萬元「夾錢」購入單位。至於陳就李鄭屋邨單位申請除名,陳指父親、蕭榮娟帶她到房委會辦公室,蕭兇惡地叫她簽名,過程中沒有手語翻譯,也沒人向她解釋文件。她指,如有人解釋文件內容給她聽,她不會簽名。

就蕭一方指,陳沒告訴她曾貢獻 10 萬元買樓。陳則解釋,蕭搬入單位後態度很惡,包括曾指控她偷竊,令她很害怕,加上當時其最大關注非物業的實益業權,而是為何父親的最新遺囑,與她所認知的不同,即父親在沒事前通知或商量下將單位交予外人。

官接納陳的解釋,指畢竟蕭是外人,陳沒必要告訴對方家事,她聚焦新遺囑來源、內容,也是合理和沒有令人生疑之處。再者,陳沒有坐視不理,立即找聾人朋友和社工幫忙,見義務律師時提及自己「夾錢買樓」一事。

官認為,雖然有關時間性上的議題,陳的供詞有不可靠的地方,但對照文件證據後,認為其供詞合乎情理。

官:不考慮節目內容
惟蕭證供令人質疑

至於蕭榮娟的供詞,陳一方引述無綫節目《東張西望》內容,指蕭在節目說謊。惟官認同蕭一方指,此為具娛樂性質的節目,片段經過剪輯、問題帶引導性,蕭亦非在正式莊嚴場合受訪,因此法庭不會考慮節目內容。

不過,官認為蕭部分庭上證供令人質疑,例如她堅稱沒有參與過陳的公屋申請和除名申請,也沒有相關文件副本,卻能在本案披露相關文件,被問及如何取得這些文件時,她只回答「唔記得」或「唔知道」 ,完全無法提供任何令人信納的理由。

官又指,蕭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包括蕭需付 10 萬元為陳父還債、與陳美華同住至陳申請公屋、每月給陳生活費等。

蕭盤問下知悉此協議,卻沒在供詞提及,也沒有披露這份文件,只解釋「唔記得」,官明言「這個藉口顯然不能令人接受」。官續指,「最令人驚訝的,是蕭女士聲稱她是直到開審時的開案陳詞,才首次聽到有這個協議」。

官認為,蕭很可能故意隱瞞這份協議的存在,合理推論是這份「秘密協議」對蕭的案情不利,有選擇性披露之嫌,認為其證供相對不可信,也不是一位可靠證人。

結案陳詞:女保安一方質疑聾女供述時序時懂改變供詞 官指對時間概念模糊

官裁定:陳在受威逼下申請除名

官強調,本案爭議不完全取決於雙方可信度,相對來說,文件證據更能協助法庭。官考慮陳轉帳 10 萬元紀錄、陳父購買物業的時間性,以及 2002 年第一份遺囑、「秘密協議」內容,裁定陳所轉帳的 10 萬元,與其舅父借給父親的 10 萬元如出一轍,即均是予陳父買樓。

官指,陳父購買物業後不久便訂立遺囑,指定陳美華的舅母為遺囑執行人,並將物業以聯權共有形式留給陳及其舅母,以確認陳及其舅父母有金錢上付出。

官續裁定,蕭有參與陳美華的除名申請,指陳在受威逼、不明所以的情況下簽署文件,蕭同時安排陳父訂立新遺囑,使蕭成為遺囑的唯一執行人和受益人。

而蕭與陳美華哥哥訂立「秘密協議」時,蕭已知悉陳美華、其舅父母各出資 10 萬元購買物業,雙方業權大概是「一半一半」,因此蕭同意若出售物業,要向陳支付一半售價或 50 萬元。蕭向陳美華舅父支付 10 萬元,表面是代陳父還款,實質是買斷物業業權。

官信納陳與父夾錢買樓
可獲相應業權

官認為,本案涉及一位不懂手語的年邁父親,與聾人女兒之間的溝通,「在這個客觀環境因素下,要當事人討論過某些特定的詞語或概念,才構定共同意圖,是脫離現實的。」

官接納陳美華供稱,陳父說過與她「夾錢買樓」,2002 年訂立遺囑是確認她對購入物業有金錢貢獻,認為這些溝通顯示出,至少在陳美華與父親之間有共識或共同意圖,陳美華可獲得相等實益業權。

總括而言,法庭裁定陳美華擁有物業的 38.28% 實益業權;陳美華的除名申請無效,因此裁定蕭將陳逐出物業是不合法行為。

損害賠償方面,官指本案沒有依賴專家證據,以證明物業市值租金,蕭須向陳美華支付 200 元,作為非法驅逐的象徵式賠償,以及支付訟費。

DCCJ10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