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罪。案件周一(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案件押後至 7 月 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作提訊日,兩人須還押。
被控管有多項爆炸品
被告依次為何志珩(被控時 33 歲,無業)、伍子傑(34 歲,電器技工),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罪、「管有爆炸品」罪,共 5 罪。
控罪指,兩人在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續指,兩人於 2024 年 4 月 7 日至 12 月 3 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環三亞甲基三硝胺、三硝基甲苯、三過氧化三丙酮、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以氮為基礎的爆炸品等,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指,兩人在 2023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仔黃竹坑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 657 克白色固體,以及內含萘的 74 克顆粒狀物。
控罪亦指,兩人在 2023 年 12 月 3 日,在鴨脷洲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364 克內有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1,370 克固體內有硝酸銨、約 120 毫升液態硝酸銨、46 克硝酸鈉、71 克澱粉、約 790 毫升液態甘油。
控罪續指,兩人於 2023 年 12 月 4 日,在柴灣漁灣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 580 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 780 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 250 毫升液體、約 3,620 毫升煤油、約 100 毫升甘油、18 克六亞甲基四胺固體。
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