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 男子認串謀爆炸被判囚14年 官斥「無異於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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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本案串謀意圖透露放爆炸品以造成社會混亂,削弱香港穩定,甚至推翻政府。而除了警方、官員等目標人物外,其他無辜途人亦會受牽連。官斥責被告的行為無異於世界各地恐怖分子在人口稠密的地方放炸彈。

官又提到,被告又與他人仔細討論製作炸彈的過程及材料,其寓所亦有大量化學品,串謀時間約為 2 年 9 個月,意圖透過引起公眾恐慌而攻擊港府。官最後判處被告監禁 14 年,部分控罪刑期同時執行。

案情:搜出大批化學品 

案情指,警方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到被告張黎明位於黃大仙東頭邨的寓所拘捕被告。警方同時在單位搜出大批化學品,包括尿素、檸檬酸、木炭、氯化鉀、丙酮等。屋內另有一張寫上「魚點可以無水架!人又點可以無自由架!」的海報,另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字眼。被告向警方透露自己另於新蒲崗租用一個迷李倉,警方搜查時發現有硫、氧化鈷、二氧化矽及矽酸鈉,以及 V 煞面具。

被告否認國安法控罪

被告張黎明(案發時 31 歲,電腦技術員)否認《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兩項「管有爆炸品」罪。

首罪為《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二罪名為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其餘 3 項罪名均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寶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

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