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五(24 日)踏入第 19 日,將傳召消防處處長楊恩健,以及消防處助理處長(新界北)鄧榮華。
重點:
– 鄧榮華:安排高級人員到各座指揮 按情況要求增援
– 鄧:火勢猛烈同事未有停止搜救
– 楊恩健:接聽求助電話有改善空間 本周增設 30 條熱線
– 楊同意就發泡膠問題 消防及屋宇署均有權執法
– 楊:屋宇署將定時提供搭棚樓宇名單 加強消防巡查
– 楊:同意屋宇署沒救火知識 與消防需互補不足
– 杜淦堃:昨收居民葉家駒郵件 不滿政府監管失效
第 18 日報道:
消防副處長憶尋何偉豪經過 解釋未有使用緊急警示系統
15:03 散會
14:45 楊:數據顯示高樓層滅火效率更高
政府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問,若有議題與火警危險相關,消防處會關注亦有權處理。如相關物料由屋宇署規管,消防處會先溝通,有需要時提供協助;楊確認。
針於要求承辦商提交 SDN 時,處方會先審核的新機制,楊恩健補充指,現時以行政措施處理,先與商會聯絡,要由處方先評估,再於 14 日內電子提交 FS251 證書,而對方每次申延期時,處方均會了解是否必需,達 60 日後便會發出「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
委員陳健波問及,處方有否針對高樓層滅火的改善方法?楊指,宏福苑大火後,處方成立督導委員會進行檢討,而是次大火屬「前所未見大災難」。楊指,過往針對高樓層滅火的數據,一般高樓層的火勢,處方平均 19 分鐘內可完成,而整體其他火勢則需要 24 分鐘處理,可見現時針對高樓層的滅火效率更高。
至於樓宇天井位垃圾問題,楊指可連同民政處及地區防火委員會處理,「用到地區力量處理民生問題」。
14:29 楊:物管目測異常有責任通知承辦商處理
「宏泰消防」代表大律師林樂夫詢問現時 SDN 政策,指消防收到 SDN 後會主動巡查?楊恩健指,「會睇警鐘同電掣有冇閂到」。楊又同意,大維修期間有可能多於一間消防承辦商在屋苑內工作。
林關注消防承辦商之間沒協調機制,楊指消防承辦商發現問題應向消防處報告,「佢哋自己專業責任,去講返消防系統問題」。
代表物管公司置邦的大狀則指,物管局發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通函,提到物管公司要「檢查、測試及保養」火警警報系統、消防系統電源、消防控制板信號,但法例規定要消防承辦商檢查?
楊指,通函內容不算是檢查,「我會演繹為目測」,即視察手動警報器有否破爛、消防系統電源封條,又指控制板不一定在泵房,「平時管理員都會睇到」。楊強調「物管行多一步」,並非處理消防系統,而只是盡責任利用目測方法,「盡快去搵消防承辦商減低風險」,同意發現異常便要處理。
14:20 杜:昨日收居民葉家駒郵件 不滿政府監管失效
杜淦堃指,居民感謝前線同事救火,但的確有居民投訴物料、消防設施、風險安全等問題,均與今次火警成因有很大關連,「佢哋到今日仍然係非常不滿」。
杜指,昨日收到居民葉家駒的郵件,指其太太在火災喪生,提到他對於政府部門的處理方法,「當然有佢哋唔滿意嘅地方,對於有關監管似乎失效感到失望」。杜又指,不會也不能夠將所有居民訴求全面讀出,但此情況是引伸各部門在條例下,對職責的正確理解,對於大火前發生的事、之後檢討、改善工作是非常重要。
14:15 楊:同意屋宇署沒救火知識 與消防需互補不足
杜再引述淘大迷你倉司法覆核案的判詞,指法庭提及消防處擁有其他部門欠缺的火警知識。而針對「生口」及發泡膠問題,消防處可出「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Fire Hazard Abatement Notice),但發出通知書前,可能要先向屋宇署查詢?楊補充,重點在於「應唔應該咁做」,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不應貿然出通知書要求修復窗戶。
杜再指,兩個部門間要「自己搞掂佢」。楊同意,指屋宇署同事可能沒有相關救火知識,處方亦會提供意見,部門間要互補不足。
至於發泡膠問題,楊指屋宇署本身有規定,故消防處不能即時執法,而且亦有阻燃的發泡膠。楊強調要互補不足,各部門有不同專家。
杜再指,如果說發泡膠並非消防處的職權範圍,「咁講解釋唔到你哋責任,亦都未必準確」?楊同意,亦同意處方有責任作最後把關。
12:45 午膳
12:29 楊:同意當承辦商申請延期 SDN 處方應詢問了解詳情
消防助理處長姜世明早前提及,現時由承辦商通知處方消防裝置被關上,希望將來改為由處方先批核。楊恩健表示,現時已草擬修例,將提交立法會修改條文,要求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先通知處方,由處方審核,了解是否有必要關閉設施,亦要求對方 60 日內完成工程,否則會發出「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
杜提及,大火前處方收到 SDN(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後,曾派員到宏福苑視察,但只集中於發生火警時的替代措拖,沒了解關閉消防系統的原因。楊指,此為原有政策,新做法則要求同事除考慮替代措拖外,亦要了解消防系統、水缸等情況。楊又提到,以往資源集中處理大廈有否進行年檢,因為有部分大廈「年檢都唔做」,處方曾就過千座大廈提控。
至於宏福苑的情況,承辦商每 14 日申請延期 SDN,持續關閉裝置逾半年。楊指需要承辦商每 14 日通知一次消防處,因處方擔心沒有承辦商跟進工程,而承辦商提交 SDN 可證明工程持續有人跟進。
針對維修水缸時間需時長,楊指法團亦需時開會審批等,而承辦商每 14 天向處方通報要停止裝置時,他同意處方可「問多啲」,了解承辦商「做到咩地步」。
另外,大火時有部分求助者致電 999 熱線,再轉駁至消防時,需等候近 15 分鐘。杜提及,處方於 2017 年提出更換第 4 代熱線系統,原計劃於 2022 年落成。楊解釋,當時面對疫情及「黑暴」,延遲付運時間,處方已催促熱線承建商盡快完工。
至於大火時有 300 多個重複求助個案,楊指會研究如何處理,但亦擔心如用 AI 篩選會出錯,令待救者無人拯救。
12:17 楊:屋宇署將定時提供搭棚樓宇名單 加強消防巡查
針對規管消防設施,消防助理處長姜世明早前提及,當處方收到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後,需時逐張輸入系統,考慮將來以電子方式遞交。
楊補充指,兩個月後將修改法例,要求承辦商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供證書,最快在一個月內發出消防通函,要求電子交證書。
至於監管承辦商的方法,消防過往沿用扣分制。楊恩健指,在 30 萬張證書當中,會核對 6.5 萬張。如承辦商曾被扣分,處方會針對承辦商加強巡查,亦會對消防裝置做完整功能測試。
修例後如承辦商未有向處方依時提供證書,沒按要求入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會加重刑罰,甚至可判監。另設續牌制度,如要求承辦商每 3 至 5 年續牌,處方會考慮其檢控紀錄,如多次被扣分會拒絕續牌。
至於火警後情況,楊指火警後與屋宇署、房屋局商討,要求對方每兩周提供正進行搭棚工程的樓宇名單予消防處,如樓宇有 SDN 會要求停止工程,亦會派員到搭棚樓宇巡查消防設備。在緊急預案中,同事亦會考慮如火勢蔓延至另一樓宇,消防要如何處理,現時已巡查約 600 多座大廈。
12:05 楊同意就發泡膠問題 消防及屋宇署均有權執法
杜淦堃指,即消防處有責任保護生命財產,不可以指涉被動消防裝置,處方就沒有角色?楊同意。楊又指,未見過「生口」,但如同事接獲相關投訴,不會坐視不理,「如果佢哋(屋宇署)認為我哋做更適合,我哋唔會吝嗇去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如果能夠減低火警危險,我哋會出嘅」。
主席陸啟康指,溝通非常重要,因屋宇署未必知道所有火災風險?楊同意。
針對發泡膠問題,杜指消防處認為屬工程物料,應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負責;ICU 則覺得屬臨時物料,應由消防處負責。
楊表示,屋宇署對外牆發泡膠有嚴格規管,作業守則提到不可以在窗上貼發泡膠,他同意消防處與屋宇署均有權執法,「如果我哋見有部門處理咗,而入面涉及多過我哋管轄範疇嘅事,我哋會溝通」,商討由哪個部門執法較好。
杜問,即大火前兩個部門均有權就發泡膠問題執法?楊同意,又指針對「生口」問題,「兩個部門我哋一定負責任」。
11:35 楊談及消防與屋宇署分工
針對消防處與其他部門分工情況,杜淦堃引述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指,建築物料、被動的消防裝置,監管責任在屋宇署,問楊恩健屋宇署所處理的事情,與火警危險是否有關?楊同意,指與屋宇署「大部分都係硬性分工」。杜指,大廈樓宇維修火警風險差不多最高?楊同意。
杜續指,根據《消防條例》第 8 條,消防處有權進入任何處所,以確定是否有火警危險存在?楊同意,但如面對單位內有易燃物,不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指通知書限針對阻礙走火通道、公眾地方。
杜以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為例,指大火後衍生營運商司法覆核消防處政策。翻查資料,消防處事後檢討迷你倉的消防設施,向全港迷你倉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按新標準改善單位佈局。杜指,法庭同意消防處處長不應把建築火警危險的責任交給屋宇署。
楊指,當年有參與迷你倉大火救援行動,指內部很熱、每個倉如火爐,難以進入,情況非常危險要監管,因此處方提出不同政策,發牌制度則需時立法,並與其他部門互補。
楊續指,消防處以「火警危險」、救火角度監管迷你倉,包括倉與倉之間不應太密、有一定闊道;須設救援窗口,屋宇署則以其法例監管迷你倉,因此兩個部門分工,「知自已做緊咩,用盡自己權力」。
楊指,後樓梯「生口」、發泡膠封窗等情況,由於屋宇署在法例下針對對窗戶及防火物料的考量,主要涉及結構及工程等範疇,未必完全兼顧到消防需要。他指,消防在大火後已與屋宇署討論如何規管,例如在屋宇署監管採光要求的同時,能否兼容到消防救火。
11:15 楊恩健:接聽求助電話有改善空間 本周增設 30 條熱線
委員會其後傳召消防處處長楊恩健,為目前職級最高的證人。

杜淦堃指,過去數月曾 11 次向消防處提問、索取資料,處方共提供 33 份證人供詞,非常配合,協助委員會掌握大火當日工作、提出建議。
杜又指,外界將宏福苑大火與英國格倫費爾大廈(Grenfell Tower)大火相比,兩者「痛點」相似,包括規模、牽涉外牆易燃物,亦提到接線生未有效處理求助電話等。楊恩健指,在英國大廈大火後,本港亦有就事件報告建議改善。
他舉例針對樓宇外牆物料,處方曾聯同屋宇署,在全港找出外牆物料隔熱但可燃的大廈,制定緊急預案;推遲註冊工程師計劃,以檢視是否有漏洞;研究留在原地政策(stay put policy),包括教育市民不只聽到警鐘要走,見濃煙應該留在家中,以毛巾封門縫及帶「逃生三寶」。
針對短時間內接收大量求助個案,楊指希望盡快接聽求助人電話,今次大火後同意有改善空間,本周起已增加支援中心 30 條線,兩個月後再增加 30 條線。針對疏散情況,楊指救人、滅火、疏散,「三樣嘢係密不可分」,而搜疏隊最主要目的是疏散,重申疏散有策略及指引。
11:05 小休

10:58 鄧:分區同事如不掌握位置 指揮車會提供指示
消防員何偉豪收到宏昌閣求助,但因停下協助居民疏散,與同事失散,誤入宏泰閣。杜淦堃關注,當有其他分區同事到大埔協助時行錯路,應如何處理?
鄧榮華指,每次消防車到場時,其主管均要到流動指揮車報到,如有同事不掌握每座大廈位置,便會提供指示。流動指揮車亦設有地理資訊系統、地圖,只要同事到流動指揮車報到,表示需要協助,指揮車便可提供協助。而消防車亦有流動終端機,鄧認為不會造成重大工作障礙,一般情況下,現場亦會有總入口指揮,「佢會見到啲 point、啲點,佢哋一定會知道火警位置喺邊度」。
10:25 鄧:當時現場已額外增派 3 鋼梯
至於宏福苑的消防栓及喉轆系統被關,鄧榮華指當人員到大廈內灌救時,會使用消防栓,但因宏福苑有損壞,令人員在高層滅火時須使用手提泵加壓,帶到 10 樓以上,而該手提泵重達 80 公斤,增添困難。
鄧指,並非無辦法解決,但樓梯狹窄、光線不足,要把泵搬上去亦非易事。鄧解釋,如單靠消防泵車,可能水壓只可應付 20 層樓,要在高層射水便要使用手提泵。鄧形容消防栓及喉轆系統被關,對滅火有影響,「但係一個可以克服嘅影響」。
會上講及運用鋼梯的情況,鄧指鋼梯可協助內部滅火,防止火勢蔓延,亦可進行外圍拯救。在是次大火中,曾進行一次拯救。
宏昌閣 2 樓居民周志偉早前作供指,他當日與妻子到鄰居 203 室暫避,見消防車停泊在樓下時,妻子不斷拍玻璃,消防員最終看到他們。鄧指,拯救過程有一定困難,指鋼梯靠近宏昌閣,竹枝及灰燼不斷墜下,要以水平方式延伸梯臂至單位,逐名居民救出。鄧指鋼梯臂亦被燒毀無法操作,在現場無法維修,當時的緊急車輛通道亦被竹枝覆蓋。
鄧指,除了射水外,鋼梯可用作撲滅棚架火勢,進行冷卻及降溫,阻止火勢蔓延。至於有人關注應否在更早階段派出鋼梯車,鄧指現場已按需要要求鋼梯車增援,而當四級火的既定機制為安排 3 把鋼梯,在場指揮的黃景文已要求額外 3 把鋼梯到場。
資深大律師杜淦堃關注,日後再面對外牆大火時,會否檢討及早派出鋼梯?鄧指每次行動後均會檢討,汲取經驗。
10:15 鄧:火勢猛烈同事未有停止搜救
會上展示鄧的書面證供,他在會上解釋,火警初期有消防員進入宏昌閣,希望進行緊急搶救及疏散,但到達樓梯時發現已受火勢影響,「好熱好大煙」﹐遂返回大堂,但遇上棚架倒塌,要在惡劣環境下離開。
鄧指,當時現場雜物不斷下墜,人員要繼續滅火,同時擔心大量居民被困,他們須移開竹枝進入大廈大堂,但即使入到大堂亦未必可上樓,因樓梯已有濃煙,同事曾抓緊機會移開竹枝,在大堂營救 3 名昏迷人士。鄧續指,即使火勢猛烈,消防員未有停止搜救,人員由低層起逐層滅火,亦有人員冒險往單位拯救。
鄧舉例指,在處理宏泰閣 10 樓及 14 樓單位的搜救工作時,人員抓緊機會,「當然佢哋需要無比勇氣」拯救市民,而當時宏泰閣低層火勢仍非常猛烈。
他指,處方曾考慮以鋼梯在 10 樓位置空降消防員,解釋當時火警前所未見,各人均想盡方法,希望盡快「搶高」滅火,而宏泰閣指揮官打算在 10 樓設「橋頭堡」,以鋼梯進入單位,把消防員送入大廈,但發現兩邊單位火勢猛烈,最後要調整策略,「我哋會盡量去嘗試,儘管未必實行到」。
鄧形容,每座大廈情況有異,且均有高級及豐富經驗的指揮人員,有同事嘗試到高位滅火,但發現低層火勢猛烈;亦有同事在中層滅火後,想再往高層時,發現中層及低層再次起火,形容情況「好動態」,須時刻評估策略。

10:00 鄧榮華:安排高級人員到各座指揮 按情況要求增加資源
消防處助理處長(新界北)鄧榮華於起火當日下午 4 時 18 分至 6 時 22 分為現場總指揮。

會上展示消防內部紀錄,顯示處方於下午 3 時 12 分通知鄧榮華宏福苑起火,他當時知現場已升為三級火,牽涉棚架火警,他意識到情況嚴重,於 3 時 50 分到場。
他到場時發現宏昌閣及宏泰閣已火勢嚴重,並蔓延至其他座數,確認當時情況屬史無前例地惡劣,當時同事告知在宏泰閣對出空地發現消防員何偉豪,現場已安排點名,確保其他同事安全。
鄧指,當時 7 座大廈已起火,宏昌、宏泰、宏盛、宏道及宏新閣火勢較大,而宏建、宏仁閣則較輕微,當時動用多條消防喉、旋轉鋼梯車灌救。他隨後安排其他區長級等高職級同事到場,確保每座大廈均有一名高職級人員負責。
根據紀錄,鄧曾要求 4 架額外消防車及一把鋼梯增援,而副消防總長(新界北)黃景文亦要求額外搜救隊到場。鄧指在大型火警中,高職級人員在場可要求增加資源,毋須「架構重疊」至總指揮,而黃當時最清楚資源調配的情況。及至 5 時半,根據紀錄,鄧指 7 座大廈已火勢猛烈,消防持績灌救,亦使用無人機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