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林洋鋐被指在去年一周內三度在佐敦單位非禮家傭、恐嚇對方,案件排期明年 3 月開審。控方為事主申請在香港以視像方式作供,指證人離鄉別井到港工作,承受沉重心理壓力,不欲在庭上看見被告。辯方反對,指案中爭議是有否獲得同意和兩人誠信,被告有權與證人對質。
區院法官嚴舜儀周三(29 日)批准控方申請,指證人離鄉別井,兩人之間被告較強勢,可理解證人作供時會受巨大壓力,而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可平衡各方利益,符合司法公正,亦不會妨礙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控方:證人不欲庭上看見被告
控方指本案涉及非禮罪,考慮到罪行性質,證人 X 在法庭環境及被告在場的情 況下作供,會感到壓力,故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應准許 X 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
控方提到 X 受僱於被告之前,曾於另外兩名香港僱主家裡擔任傭工。X 的證人陳述書提到,事發至今她仍有沉重心理壓力及陰影。她獨自來港工作,亦無任何親屬在港,害怕同類事情再發生,因此至今仍不敢重新投入工作。她不想於庭上作供時直接看到被告,因為會令她感到非常大壓力及害怕,影響其作供。
控方強調,事主擁有在作證時毋須擔驚受怕的權利,亦有權在刑事程序中獲得尊重及體諒。而即使 X 為成年人,但她離鄉別井到香港工作,在港沒有親人,需要獨自等候審訊,以及在庭上指證作為前僱主的被告,可以理解她承受巨大壓力。
辯方:被告應有權與 X 對質
辯方提出反對,指視像直播作供應用於「罕見且特殊的情況」,但不包括本案的情況,而 X 受壓的理由不足以蓋過被告公平審判及「當面質詢證人」的基本權利。此外,X 是成熟成年人,任何「與壓力相關的憂慮」都可透過屏風後作證和使用特別通道處理。
辯方提到,X 是否有親屬在港與本案無關,X 並無出入境限制,而被告的妻子已在合約結束後,在勞工處安排下向 X 支付 1.23 萬元,包括返回印尼的機票。X 可先回印尼,待明年 3 月開審時再返港作供。此外,X 與被告互相認識,案中的爭議是有否獲得同意和兩人誠信,強調被告有權與 X 對質,本案並非「罕見且特殊的情況」。
官:視像作供不削公平審訊
法官則認為,處理本案爭議時要考慮控罪性質、X 與被告關係,X 的個人背景等。至於 X 是否在候審期間回印尼是其個人決定。她作為外傭,被告是她的前僱主。她與香港的聯繫薄弱,X 與被告間並非熟人,事發時她入職約 6 周。本案並非一般非禮,雖然 X 為成熟成年人,但她離鄉別井,社會支援有限,兩人之間,被告較強勢。
官又提到,X 需要在異地法庭供出事發經過,會感到巨大壓力和害怕是常理之內。即使在法庭設置屏風,但 X 在異地法庭內作證仍會感到巨大壓力,認為屬「罕有且特殊的情況」,要為 X 安排良好作證環境,避免不必要壓力,符合公眾利益。
官指,而且以視像方式作供,並不會對被告不利,各方能實時清楚地觀察,以及聆聽 X 的證供。其法律代表亦能透過螢幕盤問 X,並無削弱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
林被控非禮、刑恐等 4 罪
被告林洋鋐(57 歲,律師)被控 3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 1 項刑事恐嚇罪。
控罪指,林於 2025 年 7 月 2 日、5 日及 8 日,在佐敦同一單位內猥褻侵犯女子 X;及於同月 9 日同地,威脅女⼦ X 會使她的⼈⾝遭受損害,意圖使 X 受驚及/或導致 X 不作出她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排期 2027 年 3 月 15 日開審,預需時 5 天。
DCCC16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