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災民第一輪上樓結束,一群業主以紙本方式收集到 247 戶業主或遺產管理人、即逾 12% 業主的聯署,再次要求召開業大會。前管委江祥發上周三(4 月 29 日)親身到合安辦事處遞交聯署,職員接收後稱「我哋會交返畀律師處理。」
聯署業主周一(4 日)發出新聞稿,指已按法例要求列明業主資料及簽署,具備法律效力,人數亦已超出法定門檻。江向《法庭線》表示,收集簽署時正值聽證會、災民上樓,「我哋真係天南地北,冇可能召集到啲街坊,依家周圍去約佢哋交收。」他指現時心態是「盡做」,如合安未能在期限內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將考慮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以維護法定權利。
紙本聯署共列出 11 項議程,包括討論及議決「要求政府允許多次返回單位收拾物件」、要求政府「公開全苑 8 幢樓宇完整勘查報告」,以及讓業主投票表達對「賣業權」、「樓換樓」及「原址重建或重置」的意向(詳見內文)。
民政事務總署周二晚回覆,知悉有宏福苑業主提出要求,「據了解,合安正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業主的要求,並諮詢法律意見。地區民政處亦會按需要提供適切協助。」「合安」周四(7 日)回覆,指正諮詢法律意見,並進行相關的核實程序。
民政事務總署周二晚回覆指,知悉有宏福苑業主向「合安」提出由不少於 5% 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的要求,又稱「據了解,合安正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業主的要求,並諮詢法律意見。地區民政處亦會按需要提供適切協助。」
「合安」周四回覆,指正就此事諮詢法律意見,並進行相關的核實程序,又指將舉行兩場業主簡介會,就屋苑事項作出報告(見報道)。
江祥發:逾 12% 業主參與紙本聯署
宏福苑業主今年 3 月透過 Google Form 收集聯署,要求政府協助及督促法團管理人「合安」盡快召開業主大會。有份發起聯署的居民其後收到「合安」回覆,指相關資料「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現階段不會安排業主會議」。「合安」另指,將於 5 月上旬舉行業戶簡介會,匯報各項工作進度。(見報道)
宏福苑現屆管委會在大火後被政府入稟申請解散,委員江祥發向《法庭線》指,在「合安」拒絕按 Google Form 聯署安排業主大會後,他和一班業主再以紙本方式收集聯署,收集到 247 戶業主或遺產管理人聯署。若以宏福苑共 1,984 戶計算,即約 12.45% 的業主已參與聯署,已滿足至少需 5% 業主一同提出的法定門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管委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 14 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 45 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擬議決促公開勘查報告
讓業主投票表達對後續方案意向
紙本聯署指預計業主大會時長至少 6 小時,並列出 11 項議程,包括要求「合安」匯報屋苑及大維修財務狀況、討論及議決「要求政府允許多次返回單位收拾物件」、「退回大維修餘款予全體業主」,以及要求政府「公開全苑 8 幢樓宇完整勘查報告」。
而其中一項議程為「議決宏福苑後續處理方案,並授權管理人向政府交涉和申請相關支援,並向全體業主匯報」,並讓業主投票表達對「售買業權予政府」、「參與政府樓換樓計劃」及「原址重建或重置」3 個方案的意向。(議程全文見文末)
江上周親身到合安交聯署
上周三(4 月 29 日)下午,江祥發親身往「合安」位於荃灣的辦公室遞交紙本聯署,只獲准在接待處交收。江要求「合安」的梁姓職員簽署「聯署收件確認書」,惟梁沒簽署,僅手寫一張接收證明予江,提到「Contents not verified」(內容未核實)及蓋上公司印章,表示「我哋會交返畀律師處理,其他問題搵公司答你,我幫你收文件㗎啫。」
江祥發指,「合安」作為由政府申請委任、經土地審裁處批准的法團管理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例及履行法定責任,不應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規避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律要求。他指聯署的業主要求,在業主大會就屋苑及大維修財務狀況、原址重建和安置方案等事項,作出討論及議決。
江又指,如管理人未能於《建築物管理條例》 所規定之期限內,依法發出會議通告及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將考慮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以維護法定權利。
江:暫時是最後一步
江祥發向《法庭線》表示,花了約兩星期收集業主紙本簽署,期間正值聽證會、災民上樓,「我哋真係天南地北,冇可能召集到啲街坊,依家周圍去約佢哋交收,用盡我哋方法去收集啲紙本(簽署)」,希望業主大會能夠𨤳清居民疑問,例如上樓執拾的安排,以及賣業權方案。
他又指,曾詢問接收文件的「合安」職員是甚麼職位,但不獲回應,「合安係一個好神秘嘅組織,你見過管理處冇管理處未,冇職員喺度未?做盡所有嘢,都係開個業主大會啫,點解咁唔合作,叫你落嚟收又諸多阻滯。」
江祥發認為,「合安」不想開業主大會,而他與一群業主現時的心態是「盡做」,遞交紙本簽署暫時是「最後一步」,「我哋啲蟻民可以做到啲乜嘢呢?投訴政府又唔睬我,依家連啲管理公司都恰我哋,你話係咪真係好無奈?開業主大會係我哋權利,睇唔到你點解唔開囉。」


以下為紙本聯署內容、議程:
《建築物管理條例》根據附表3第1(2)條
要求召開宏福苑業主特別大會
敬啟者:
我們是總共擁有座落於大埔公路元洲仔3821號宏福苑不少於5%的業主,現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附表3第1(2)條,要求管理人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和邀請政府派出代表出席及容許傳媒派員採訪,並盡可能在容納至少一千人的場地及星期六或日舉行業主大會,會議時長預計至少六小時,議決以下事項:
-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與前業主立案法團之交接進度」;
-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屋苑及大維修財務狀況,並提供所有文件」;
-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工程保險、屋苑保險之跟進情況、進度及處理方案」;
-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宏福苑與宏業、鴻毅之間的合約狀況及跟進處理」;
- 討論及議決「要求政府允許多次返回單位收拾物件,並交代餘下物件的處理方案」;
- 討論及議決「管理人啟動退回大維修餘款予全體業主」;
- 討論及議決「管理人設立專責專職人員處理宏福苑業主的查詢、跟進回覆,並設立實體辦事處」;
- 討論及議決管理人「於業主大會舉行後一星期內,要求政府公開全苑8幢樓宇完整勘查報告,並公開予全體業主」;
- 討論及議決宏福苑後續處理方案,並授權管理人向政府交涉和申請相關支援,並向全體業主匯報(投票選項如下:A.售買業權予政府 B.參與政府樓換樓計劃 C.原址重建或重置);
- 討論及議決兩個月內舉行下次業主大會;
- 其他事項。
此致
宏福苑委任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