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期間阻差罪成判囚5日 陳朗昇上訴失敗須服刑 判詞:行為構成阻撓 警查身份證合理

採訪期間阻差罪成判囚5日 陳朗昇上訴失敗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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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朗昇(《法庭線》記者攝)

陳:新聞自由屬《基本法》莊嚴承諾

陳朗昇周五穿着印有「Free Press」、「新聞自由」的黑衣,換上膠框眼鏡應訊,指「輸咗要入去,有心理打算,心情都忐忑、複雜」。他重申當日只是到場工作,如上訴失敗會感失望、不開心,「不過比較嚟講,仲有更多人比我唔值得入去坐咁耐,我真係好少嘅事。」

他又認為,本案牽涉新聞自由,「我只係比別人問得清楚啲,得到咁嘅結果」,又指新聞自由是《基本法》下莊嚴承諾,「及唔上警察一句上返行人路、及唔上依家一個截查身份證」。

他說,「我都係因為《基本法》(提及新聞自由)呢四隻字,繼續留喺香港,做由細到大都想做嘅新聞事業,今日如果最終輸咗,對我個人嚟講都幾大諷刺」﹐又指「希望我係最後一個,再冇行家因為做緊嘢時候被警察截查,而惹到官非。」

判詞:《警隊條例》賦權警截停並檢查身份證

判詞引述陳一方的上訴理由,包括指警員梁敏儀當時因覺得陳「行動可疑」,而行使《警隊條例》第 54 條權力,截停及要求陳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但陳一方認為,根據立法背景及歷史,《警隊條例》第 54 條只賦權予警員「截停」他人,查閱身份證須行使《公安條例》第 49 條或《入境條例》第 17C 條的權力。

陳一方續指,警員行使《警隊條例》截停途人的門檻為「行動可疑」,但要查閱身份證,《公安條例》的門檻是「防止或偵測任何罪行」,《入境條例》的門檻則為「與入境有關的目的」,質疑當時情況未達上述兩門檻,警員無權查閱身份證。

法官不同意陳一方的栓釋,指《警隊條例》第 54 條列明,警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官認為,條文語句連貫,用詞「絕不含糊」,清楚賦權警員可截停並檢查途人身份證。若如陳一方所指,警員截停途人後,要再滿足《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門檻才可查身份證,「等同將沒有出現在該條文的字詞,硬生生地塞進該條文內」,而《警隊條例》亦毋須獨立存在。

法官接納律政司一方所指,警員查閱身份證的權力並不限於《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內的條文,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判詞:警對陳有懷疑 查閱身份證合情合理

至於陳一方爭議,警員梁敏儀非正當執行職務、並無「受阻撓」,指梁敏儀按《警隊條例》第 54 條要求陳出示身份證時,在解釋理由時多次更改說法,先指陳過馬路「斜 cut」 、背着斜孭袋令她感可疑,隨後又表示懷疑陳到場示威。

陳一方認為,梁因為陳記協主席的身分才截查他,即使梁的說法屬實,示威本身是受保障權利,陳亦非「行動可疑」或「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

法官則指,根據梁的證供,警方得知有過百人正前往場館,又有情報顯示有人鼓吹到場舉牌表達訴求,警方因憂慮出現混亂,故調派警員到附近戒備。

法官同意警員所指,她是因為陳現身的時間、行為、裝束及行走方向,而對他產生懷疑,並非不合理,亦符合她當值目的,即防止秩序混亂,因此警員上前查閱陳的身份證實屬合情合理。

判詞:陳行為增警履職困難、構成「阻撓」

就陳一方指梁出示委任證、作出第一次警告後,陳於 31 秒內已取出身份證,顯然正配合要求,其行為最多構成不便,未達「阻撓」的法律門檻;且當時有另一警員介入,分散陳的注意力,不能排除陳原有意圖配合梁,並非「故意」阻撓警員。

法官認為,由警員截查至拘捕陳,歷時約 2 分 17 秒,當時有 4 名警員先後到場,陳則手持不透明的卡套揮動,重複問警員「你守邊度」,一直沒有出示身份證,警員無從得知卡套內是否載有陳的身份證,亦無機會查閱證件。 

法官又指,陳的行為增加梁履行職責的困難,構成「阻撓」,且梁已表明身分,但陳持續向梁及其他警員發問,考慮陳發問的次數、態度、持續時間及其反應等,原審裁判官裁定陳故意阻撓並無不妥。法官又認為,其他警員介入時,同樣要求陳出示身份證,並不會分散其注意力,拒納陳的辯解。

判詞:陳沒真誠悔意 原審量刑非明顯過重

至於刑罰上訴,陳一方質疑判囚 5 天屬明顯過重,因為陳有良好品格,本案不涉社運、涉案時間短暫等。

法官指,原審官量刑時已考慮陳對新聞業的貢獻、所獲獎項及參與義工,又指事發時梁警並無作出任何挑釁行為,但陳的言行粗魯並具挑釁性、情緒激動,警方多次警告後,陳仍未能平靜。

官形容,當時警員保持克制,若警員未能自制便可能與陳發生衝突。此外,事件發生於公眾地方,雙方對峙可能激化現場氣氛,增加警方與公眾發生衝突的風險。

官又同意裁判官指,案發於 2022 年 9 月,針對當時社會環境,在公眾地方守規、守秩序「重要及可貴」,所以陳蓄意阻撓警員,情節有其嚴重之處。

至於是否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官指陳沒真誠悔意,裁判官以監禁 7 天作量刑起點,考慮其求情理由後,減至監禁 5 天。法官認為原審量刑並無明顯過重,駁回其定罪及刑罰上訴。

陳一方有意提上訴

陳一方有意提上訴,陳由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沒有保釋申請,但希望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據了解,相關法律議題為,在《公安條例》 第 49 條或《入境條例》第 17C 條涵蓋的情況外,《警隊條例》第54(1) 條有否賦予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權力?

記協主席鄭嘉如
記協主席鄭嘉如到庭旁聽。(《法庭線》記者攝)
鄭嘉如:判決對新聞自由影響重大

記協主席鄭嘉如旁聽判決後,對在場傳媒表示,認為是次判決對新聞自由影響重大,指香港過去 7 年有多名記者因新聞工作被判監。而本案令記者保障個人權利、確認警員身分時增加危機,「採取行動保護自己權利,原來有被監禁嘅危險」,「咁一啲個人權利,公民權利,你冇辦法去 defend 佢,你就冇呢啲權利⋯⋯所以我都可以話對呢個判決極之失望」。

鄭又指,「記者採訪前首先係一個市民,普通市民有嘅權利,記者亦都有」,所以當市民被警員截查時,查詢警員身份,相較於採訪權而言,屬更加基礎,「咁依家法庭話畀我哋聽,你要伸張、行使嚟個權利,你可能會面臨相當大的風險」。

記協其後再發聲明表示對判決深感遺憾,認為長遠將令記者在採訪場合面對額外法律風險,又指市民面對身份不明的便衣人士,要求對方出示證明、清晰說明來意,屬合理合法行駛個人權利,與故意阻撓執法人員相去甚遠,法庭必須保護公民行使個人權利的空間。

原審:陳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案件於 2023 年 5 月開審,案發時截查陳朗昇的便衣警員供稱,當時見陳與同行男子打斜過馬路,被告以手按著斜孭袋,認為他們或打算示威,故將他們截停。陳朗昇在案件表證成立後作供,指截查警員兩度「好快咁」拿出卡套,但沒回應其提問,及後多名警員走近,截查警亦沒再要求他盡快出示身份證。陳解釋,因自己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故希望問清楚截查警員的資料。

原審裁判官梁嘉琪拒絕接納陳的證供,另接納警員有合理理由截查陳,又指案發時警員已道出身分,達到陳的發問目的,惟陳仍繼續詢問,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HCMA468/2023(WKCC33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