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周二(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 5 個月,就犯罪所得利益罰款 99,720 元,另須向證監會支付 37 萬訴訟及調查費用。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被告毫無疑問對香港電影業作出非凡貢獻,且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不高,所涉利益亦不算十分龐大,但案件損害公眾對證券巿場的信心,即使被告背景良好,因本案嚴重損害聲譽、構成心理壓力,並不構成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的理由。官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黃受查至今已 8 年半,加上長期服務社會、熱心公益,酌情減刑 4 個月。

辯:證監會改聘專家致延誤 控:因專家不適需另聘他人
被告黃栢鳴(78 歲,黃百鳴為藝名)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蕭錦濤。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前,關注控方對辯方指檢控出現延誤的立場。控方指,本案牽涉大量數碼證據,中間出現「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法律 101 文章)申請,亦因第一名專家證人身體抱恙而要再聘請第二名專家,耗費時間確實加長,但並非不合理延誤。
辯方則指,首名專家證人認為其中一個涉案訊息並不屬於內幕消息。其後證監會發電郵向他查詢,專家回覆不會改變意見。辯方指,「可能亦都因為咁樣」,同一時間專家出現身體狀況,證監會遂改聘第二名專家證人再寫報告,這名專家則認為該涉案訊息屬內幕消息。
控方同意辯方列出的時間線,但強調不是因為辯方指稱的原因改聘專家。
官:被告為電影業奉獻一生亦不能判緩刑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毫無疑問對香港電影業作出非凡貢獻,且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不高,本案的犯案手段亦不複雜,對比同類型案件,涉及利益不算十分龐大,惟被告作為天馬影視的股東兼主席,就出售股權有話語權,案件損害公眾對證券巿場的信心。
裁判官又指,涉內幕交易的被告一般均有良好背景、職業、甚至專業資格,因此才能接觸內幕消息,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為電影業奉獻了一生,因本案聲譽嚴重受損,對他及家人構成心理壓力,亦不能構成判處緩刑或社服令的特殊理由。
官:證監會花費時間合理 不猜測為何改聘專家
就辯方指稱的檢控延誤,裁判官認為證監會花費不少時間索取證人陳述書,因證監會沒有權強迫證人簽署陳述書,亦必須交予律政司審閱本案大量文件,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並非不合理。
證監會花費 3 年索取兩名專家的報告,期間證監會繼續調查工作,同時會面數名證人。對於辯方質疑因第一名專家的意見對控方案情不利,控方才改聘另一位專家,裁判官指「不打算在此猜測箇中原因」,他認為本案確實存在延誤,但亦不構成判處緩刑的理由。

官:考慮受查至今8年半等減刑
裁判官引述辯方求情,提及案件拖延多年,對被告心理、精神造成重大壓力,他多年來保持低調,避免出席公眾活動會見傳媒,曾患上前列腺癌,女兒因不能承受過大壓力,最終離港,兒子亦患上抑鬱症,妻子則患上乳癌,幸好手術後已情況好轉;被告另遭已離港潛逃的黑社會人士恐嚇,審訊期間獲得警方保護。
辯方形容被告是文員出身,憑一己努力打出一片天,現已達退休年齡,本案必然成為他不可磨滅的污點,他多年來為推動電影業發展付出無盡心血,亦熱心公益,2020 年向中央政府捐助 100 萬元防疫。
裁判官考慮到本案案情、被告角色及實際得益,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應他由受查至今已 8 年半,因案件不明朗因素產生焦慮,酌情減刑 3 個月,另因他長期服務社會、熱心公益減刑 1 個月,判監 5 個月。
被告另須就其胞妹處理股票實際得益,罰款 99,720 元,及向證監會支付逾 37 萬元調查費用及訟費。黃百鳴庭上指可以馬上繳交;辯方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被指協議買賣股份期間 指示胞妹買股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控方開案陳詞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裁判官高偉雄上月裁決時指,黃供稱因胞妹多次追問股份問題感困擾,才以「反話」回覆訊息,非真正建議她買股。惟裁判官高偉雄認為,若黃對提問感不滿可直接提出,又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相關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股票,批評其解釋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