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辯方質疑曾擅自解鎖手機檢視內容 案件主管否認

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辯方質疑曾擅自解鎖手機檢視內容 案件主管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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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
黃百鳴周三離開東區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黃胞妹被檢走手機
翌日提涉 LPP 申請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時任助理經理關嘉倩,周三在海外透過視像作供。她於 2018 年是本案主管,2021 年離開證監會。關確認在 2018 年 8 月 21 日負責搜查黃百鳴的住所;她並非負責搜查其胞妹黃潔珍的住所,沒有負責檢取黃潔珍的手機。

在 8 月 22 日,證監會收到代表黃潔珍律師行的信件,提出「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申請,指黃被檢走的手機可能涉及敏感的法律諮詢材料。關確認,得知有 LPP 申請當日,從證物房提取該手機封存,其後證監會沒有檢視或干擾手機內的資料。

直至同年 11 月,證監會在黃潔珍的代表律師在場下解封手機,由獨立 IT 顧問複製不受 LPP 保障的資料,製作工作副本。黃一方其後亦撤回 LPP 申請。

法律101|何謂「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甚麼資料受保障?

辯方:取走手機兩晚自行保管
案件主管:為準備安排法證程序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時引述證監會紀錄,顯示關嘉倩在 8 月 22 日從證物房提取了手機,8 月 24 日才歸還,足足兩天時間自行保管手機。

關解釋,當時提取手機是用作準備安排獨立 IT 顧問進行法證程序,她不會將手機帶回家,但已不記得當時將手機放在哪裡保管。

辯方指出,手機上貼着一張便條,寫上解鎖的方式,質疑關在 22 日提取手機後曾解鎖並檢視手機中的內容。關稱不記得手機上有便條,亦「唔記得咗當日發生咩事」,重申當時「應該用我最快嘅方法 seal(封存)咗個電話」,而封存手機毋須花費兩晚時間。

辯方續指,黃潔珍的律師行因未獲回覆,在 8 月 24 日再次去信證監會。

關供稱,她不清楚證監會有否回信,但知道該律師樓曾聯絡她另一位同事了解情況。關亦確認,有信件顯示她在 8 月 30 日回覆律師行,信中沒提及她從證物房提取了手機,並自行保管兩晚。

證監會透過法證程序複製手機內容,製成工作副本後,關曾提取工作副本約 20 日用作「分析」(analysis)。

關供稱,工作副本沒有密碼保護,強調當時已沒有 LPP 申請,「所以我係可以睇入面嘅內容」,她不記得將副本存放在哪裡,不記得有否供同事檢視,亦不記得何時發現涉案的 6 個 WhatsApp 訊息。

關:提取手機期間沒檢視內容

關在控方大律師蕭錦濤覆問下補充,她不記得何時得悉黃潔珍有 LPP 申請,但在得悉後已立即封存手機。在證物房提取證物後,關會在自己的辦公位置檢視證物,離開座位或下班時,會將證物鎖在櫃桶內,她亦重申,在提取手機準備法證程序期間,沒有檢視手機中的內容。

控方亦關注,證監會為何需要獨立 IT 顧問複製工作副本,關解釋是為減少打開手機的次數,避免干擾手機,不會直接用手機檢視內容。

檢視黃百鳴手機逾一小時
關:不記得有否與案相關內容

辯方另問及搜查黃百鳴住所的情況,指搜查紀錄顯示關在早上 7 時 44 分至 9 時檢視黃百鳴的手機。

關稱她不記得當時是否有人取得黃的手機密碼,亦不記得檢視的 1 小時零 15 分鐘期間,有否找到與調查相關的內容。

辯方詢問,證監會當時有否向黃百鳴解釋,他有權離開單位、立即請律師或拒絕提供密碼。關一概稱不記得當時的做法。

辯方質疑,黃由 2018 年至今都未能取回手機,手機亦沒有任何內容列作證物,問是否證監會正常的程序?關表示「唔記得係咪一般做法」。

關在控方覆問下補充,不記得當時是誰決定檢取黃百鳴的手機,但在檢取證物離開單位前,黃的代表律師已經到場。

證監會 馬詠珊(左)鄭立(右)
證監會人員馬詠珊(左)及鄭立(右)周三先後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判例指須取手令檢視手機內容
證監部門總監:曾詢法律意見

辯方周二盤問時提及 2017 年的「岑永根案」,原訟庭裁定執法機構在檢取被捕人士的電子裝置時,除非情況緊急,否則須取得搜查令,才可檢視電子裝置的內容。兩名證監會人員供稱,在判例後證監會沿用過往做法,會邀請受查人提供電子裝置密碼,以檢視內容,不會額外申請搜查令。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總監馬詠珊周三供稱,證監會在 2020 年就上述判例諮詢過證監會法律部以及外聘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裁判官高偉雄提醒,證人毋須披露涉及 LPP 的法律意見詳情。

辯方關注,證監會為何不直接向律政司諮詢?

馬解釋證監會與其他執法機構不同,有自己的法律團隊,一般都不會就個別案件諮詢律政司意見,但指理論上「應該係可以」針對政策問題,索取律政司意見。

證監高級經理:工作副本不能修改

庭上另傳召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鄭立作供,他確認其工作範圍包括管理證監會的證物房。在辯方盤問下,鄭供稱若調查人員提取證物並保管過夜,系統會自動提醒調查人員歸還,而提取證物時需要填寫原因。

鄭亦供稱,在 2020 年 6 月,關嘉倩要求他協助將黃潔珍手機內容的工作副本,上載至內部系統,供法規執行部的同事檢視。鄭在控方覆問下解釋,系統只容許同事檢視,不能修改,亦只限於負責該案件的調查人員檢視。審訊周四續。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