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刊憲生效 列明特首證明書不受挑戰 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案件

國安附例刊憲生效 列明特首證明書不受挑戰 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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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證明書不受挑戰

政府周二下午 4 時半發稿,指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同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10 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下稱《規例》),以清楚述明在《國安法》等下,介定「其他國安罪行」的機制。

《規例》新增 3 項條文,當中有一條主要處理甚麼情況下,某罪行會被視為危害國安罪行。按照附例條文,當有人干犯某刑事罪行,而特首在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期間發出證明書,認定該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國安案件,「不論上述作為或檢控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抑或之後作出」。換言之,特首證明書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

該條文亦列明,證明書一經發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上述證明書提出質疑,亦不得就該證明書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政府發言人:只適用一小撮危國安歹徒

政府發言人重申,是次修訂旨在清楚述明有關機制,為《國安法》等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重申有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政府早前指在聽取立法會意見後,會盡快就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現時立法會網頁,已把刊憲後的《程序事宜規例》,列入已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文件清單。

特首李家超周二(9日)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及會否擔心公眾有一人「話晒事」、權力集中在特首的觀感。李家超指,特首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的行為,又指特首可閱讀敏感情報,而且危害國安圖謀大多涉及「國家級嘅高手」,適宜由特首行使權力,重申修例旨在令法例更加清晰,沒有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罰則和權力。(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