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授權特首發出證明書,若認定某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相關案件即屬危害國安案件,就該作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時,某人在國安同一案件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周一(8 日)中午開會討論。
翻查資料,「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在 2024 年申請人身保護令,爭議自己承認的交替控罪非《國安法》罪行、要求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而提早獲釋時,曾觸發特首發出證明書指其案件涉國安,以及國安委介入指其交替控罪屬危害國安罪行,最終申請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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