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就「其他國安罪行」設定義機制,由特首定性刑事案涉國安,須列為國安案處理。特首李家超周二(9日)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及會否擔心公眾有一人「話晒事」、權力集中在特首的觀感。
李家超表示,特首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嚴肅的行為,又指特首可閱讀敏感、國家層面的情報,而且危害國安的圖謀大多涉及「國家級嘅高手」,適宜由特首行使權力,重申修例旨在令法例更加清晰,沒有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罰則和權力。
另外,政府周一(8日)深夜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若特首發出證明書,必然會告知法庭和被告,又指國安案審訊一般公開,公眾「便有機會」從中知道特首有否發證明書。
李家超:發證明書屬嚴謹行為
政府周一(8 日)公布,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訂明若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以國安相關程序處理;同案所涉及的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特首李家超周二(9)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及政府初步評估會多頻密動用證明書機制、如何避免一人「話晒事」的觀感,以及會否對外公布發證明書的原因。
李家超表示,特首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嚴肅的行為,指特首可閱讀許多與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情報及資料,尤其是間諜活動,「好多呢一啲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嘅圖謀,其實都係國家級嘅高手,所以好多資料只係行政長官先審閱得到」,因此由特首行使權力發證明書適當,而有關資料敏感,未必可於公開場合透露,重申特首會審慎行事。
有記者追問,會否擔心修例令公眾覺得權力更加集中在特首的手中。李家超指,修例目的旨在令法例更加清晰,尤其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7(d) 條中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變得清晰,是更加更加清晰(make it clear, make it much much clearer)」,有助日後減少爭拋,強調並沒擴充罪行定義,亦沒增加罰則或權力。
政府:國安審訊一般公開 公眾會知悉有否發證書
針對特首發證明書後會否公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周一(8 日)表示,「如果你見到係用指定法官,或者有特別安排,當然呢件事係會,大家係會公開、會知㗎喎。因為我哋所有嘅國安處理程序,後續嘅程序、審訊都係公開進行,所以大家係會知呢件事嘅」。(見另稿)
《法庭線》同日向政府查詢會否披露指定法官名單,供公眾判斷特首有否發出證明書。
政府周一深夜回覆稱,如特首就案件發出證明書,必然會告知法庭和被告,使法庭和涉案各方遵從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程序,又指危害國安案件的審訊程序,一般在公開法庭進行,公衆人士便有機會知道行政長官有否在相關案件中發出證明書。
至於指定法官名單,政府則指相關名單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政府:特首發證明書可諮詢國安委
在 2021 年「港大評議會案」中,港大 4 名學生包括張敬生,被指在學生會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其後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判監。
張敬生服刑時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特首李家超其後發出證明書,案件轉交《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審理。審理途中國安委亦介入,指張的交替控罪亦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黎婉姫最終以國安委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為由,駁回張的申請。
今次修例建議,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除可認定案件屬國安案外,亦可直接將同案相關或交替罪行視為國安罪行。《法庭線》查詢做法是否與之前有別,日後就此情況是否毋須國安委再介入。
政府回覆稱,由特首發證明書符合《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指特首按例「有權就某項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書。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必須判斷該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故特首證明書機制正是用於界定條例下「其他國安罪行」的機制。
政府又指,特首發證明書時可諮詢任何其認為有需要諮詢的人士或機構,包括國安委。
政府倡特首發證明書即屬國安案
保安局及律政司周一(8 日)向立法會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附屬法例,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何謂「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下稱「其他國安罪行」)。
按文件,機制訂明若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以國安相關程序處理,就該作為引發調查、拘捕或檢控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安罪行;同案所涉及的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