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 2021 年立法會選舉中,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投白票帖文,被控煽惑投白票罪。蘇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緩刑。他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案件早前經聆訊後,終院法官周三(17 日)一致駁回上訴。
法官裁定,控罪有正當目的,再考慮立法背景後,認為人大因應 2019 年社會動盪而改革選舉制度,確保香港可有效管治。判詞又指,條例限制公眾不得鼓吹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而個人不投票或投廢票不屬違法。條例只限制公眾於選舉期間的公開言行,私下討論並不違法,考慮到條例憲制目的,限制言論自由有其必要。
上訴方早前爭議,條例限制市民表達自由及接收不同資訊的權利,又指市民投廢票或不投票,本身並不違法,亦屬參與選舉制度的其中一個方式。律政司一方則指,立法源於 2019 年社會情況,當局要採取強硬行動,以防選舉制度被削弱。
判詞:阻止他人杯葛選舉屬正當目的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7A(1) 條訂明,在選舉期間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非法行為。上訴方爭議,第 27A(1) 條並無達到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而參與選舉的方式,不局限於在選票中投選候選人,即使選民不投票、投廢票,亦可反映他們認為沒有心儀候選人,或認為選舉制度有缺陷,不欲參與在其中,而不投票本身亦無違法。
判詞指,當有人舉辦活動時,不論活動性質如何,當然希望活動成功,主辦方宣傳及鼓勵他人參與活動,亦相當合理。相反地,主辦方亦會採取行動避免有人杯葛或破壞活動,以免活動失敗。此道理不僅適用於生日派對或婚宴,也同樣適用於體育賽事、流行音樂會,以及本案相關的選舉活動。(This reasoning applies as much to a birthday party or wedding banquet as it does to a sporting event, a pop concert or, most pertinently for present purposes, an election.)
判詞續指,選舉由《基本法》所規定,以填補為管治香港而設立的公職,所以選舉是否妥善進行、是否具有合法性、代表性及公信力,均屬憲制上重要事項。而確保選舉可順利舉行並吸引廣泛參與,具正當而重大利益,故鼓勵選民參與選舉 以及阻止他人杯葛選舉亦屬正當目的。
原審裁控罪合憲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申請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吳加悅代表。
上訴人蘇浚鋒(被起訴時 23 歲,項目主任),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蘇浚鋒原不認罪,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審訊時,辯方爭議控罪違憲,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定控罪合憲。蘇改為認罪,被判囚 2 個月、緩刑 18 個月。
FA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