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 上訴方指不投票亦屬參與選舉 條例限制接收資訊權

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 上訴方指條例限制接收資訊權 不投票亦屬參與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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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條例沒正當目的 令市民接觸資訊受限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申請人蘇浚鋒沒有到庭,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吳加悅代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7A(1)條,訂明在選舉期間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非法行為。

詹陳詞指,第 27A(1) 條並無達到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詹解釋,《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港人表達自由的權利,法庭須保障言論自由。而根據案例,香港的選舉亦必須是公開、公平、真實,市民可免受干預,自由地作出選擇。而表達自由亦包括接收資訊的權利,市民應有權在投票前了解不同資訊,而第 27A(1) 條則令市民無法接觸部分政治立場的討論。

上訴方:選舉有如公眾意見調查 不投票亦非違法

而本案中律政司指控上訴人的行為削弱選舉制度,詹強調,選舉的意義不單是選出公職人員,填補空缺,因為在選舉期間,不論市民的出身、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均有權表達意見,可以視選舉為一次公眾意見調查。

張舉能質疑第 27A(1)條並無達到正當目的之說法。詹解釋,政府宣傳選舉、呼籲選民投票,屬良好政策,但不代表第 27A(1)條有合法目的,因為此條例令市民無法接收到不同立場的資訊。而法庭不應狹隘地解讀何謂參與投票,因為參與方式不局限於在選票中投選候選人,而是更為廣泛的參與方式。即使選民選擇不投票,亦非在選舉制度中缺席,不投票的做法,可反映他們認為沒有心儀候選人,或認為選舉制度有缺陷,不欲參與在其中,而不投票本身亦無違法。

上訴方:不投票亦可反映市民意見

張追問,所以即使投票率低,政府仍可表示選舉成功?詹指不打算討論政治立場,但強調選舉其中一個目的,就是了解選民意見。詹又提到,政府可以有立場地宣傳、鼓勵投票,但當有人提出其他參與選舉制度的方式,不代表可以刑事化相關行為。詹形容,本港的選票中沒有一個選項是「以上皆非(none of the above)」,如選民認為所有候選人都不合適,無法在選票中反映此想法。

霍兆剛提到,選民自可選擇投廢票,但現時條例針對有人公眾呼籲他人投廢票。詹再指,本港並無強制市民投票,而投廢票本身並不違法,市民可藉投廢票表達個人立場,為何呼籲他人投廢票卻屬違法。而即使市民仍可投廢票,但他們因為第27A(1)條,無法接觸到是否應投票的公眾討論。

詹最後指,在第 27A(1)條修例後,至今共 15 宗案件被起訴,所有被告均沒有政治聯繫,亦非任何激進組織成員,只是普通香港市民,甚至可能不知道有第 27A(1)條。

律政司:立法源於 2019 有人擬破壞選舉、癱瘓港府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引述立法背景,指當時因應 2019 年社會事件,有人意圖利用選舉作平台,藉立法會破壞中國的穩定,從中獲得公職,進行反華行動,最終希望癱瘓港府,又透過外國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

而考慮到 2019 年社會動蕩的情況,當時示威者其中一個策略是希望獲選成為議員,進行破壞,而另一策略是削弱選舉制度,結合外國勢力。汲取 2019 年的教訓後,當局明白要採取強硬行動,以防香港的選舉制度被削弱。

律政司:市民仍可投廢票 條例僅禁止選舉期公開杯葛選舉

余又認為,表達自由及接觸資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市民仍可投廢票,而條例僅禁止在選舉期間公開地杯葛選舉,堵塞漏洞,而杯葛選舉會削弱香港的選舉制度。假如沒有條例限制,市民可以隨便批評選舉如詐騙,呼籲人不要參與投票,這些言論會引來「推動力(momentum)」,再加外外國勢力,便會破壞選舉制度。

至於上訴方提到,其他被起訴人士均沒有政治聯繫。余則指,此情況正正可以反映,條例並無歧視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只是阻止他人破壞選舉制度。

FACC 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