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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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申請離婚須符合 5 個法定條件的其中之一(見法律101|如何申請離婚?),當中較常見的是分居一年,而雙方同意離婚;或分居兩年,而一方不同意離婚。兩者均牽涉「分居」這關鍵條件。

到底「分居」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兩人住在不同單位,是否必然等於分居?若住在同一單位,又是否一定不算分居?

原則:是否視婚姻結束 / 是否已分開生活

根據上訴庭案例 PLTO v KLK & HITL ,雙方是否住在同一單位,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因為兩人住在不同單位,可能是雙方選擇的生活方式,例如因工作關係需在不同地方居住;相反,兩人住在同一單位,也可以猶如兩家人般各自生活。

因此,對分開居住的夫妻而言,更重要的考慮是他們是否視婚姻已結束(俗語「得個殼」),至於仍然同住的夫妻,關鍵則在於他們是否已實質上分開生活。

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分房瞓」便算分居嗎?

PLTO 案的夫妻為例,他們住在同一單位但「分房瞓」。丈夫拒絕搬離單位,只因單位設施及位置優越,亦擔心別人得知他們離婚後會有偏見。

而兩人仍維持之前的夫妻生活模式,包括一同用餐,妻子會為丈夫煮食及洗衣,又會陪同

丈夫出席工作上的社交活動。此外,根據妻子的庭上證供,她確認當時仍認為婚姻關係持續,並以妻子身分為丈夫做各種事務。

最終,上訴庭認為兩人在法律上不屬分居。

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又以 PLTO 案中所引述的北愛爾蘭案件 Dooris 的夫妻為例,他們同樣在同一單位「分房瞓」,而且丈夫有獨立書房。然而,妻子仍負責煮食、清潔及洗衣,兩人亦會一同用餐和交談,丈夫則負責所有家庭開支。

原審法官和上訴法官均認為,兩人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分居。上訴法官指出,同住但各自生活的常見情況,包括分房而睡、分開用餐、不再為對方煮食或購物,及停止社交往來和溝通。

不過,上訴法庭亦強調,一對夫妻是否分居,屬事實與程度問題,並非單靠法律定義可判斷,須視乎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因子女而共同生活,便不算分居嗎?

那麼,假如有夫妻共同照顧和養育子女,甚至因此繼續一同生活,是否就代表雙方仍視婚姻關係未完結,因而不構成分居?

在家事法庭案件 AFTA v JMA 中,一對夫妻已停止性行為,亦不再一同前往教堂。丈夫因婚外情而被逐出教堂,兩人的社交圈子因而得知他們的婚姻出現問題。

丈夫起初睡在沙發上,後來搬離單位。雖然丈夫定期回到單位探望兩名女兒,也繼續使用單位作爲通訊地址。

法官認為,這不代表婚姻關係仍然持續,裁定兩人已分居。

法律101|甚麼是「分居」?

另一宗家事法庭案件 WKL v GF 中情況亦相似。一對夫妻爭執加劇,丈夫起初搬離單位,在辦公室留宿;後來為照顧女兒搬回單位,但與妻子「分房瞓」。雙方並簽署一份名為「和諧婚姻協議」(Agreement for Harmonious Marriage)的文件,訂明若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須離開其房間。後來,單位租約被業主終止,兩人自此住在不同單位。

法官考慮雙方的相處模式後,裁定兩人屬分居。

由此可見,夫妻為了子女而繼續溝通、同場甚至同住,不代表兩人沒有分居。法庭所着重的法律原則是:夫妻住在不同單位,那是基於生活需要,還是已各行各路?若仍同住,是關係疏遠卻仍保持夫妻連繫,還是「昨日最親的某某」已變成陌生的「同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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