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自編自導罪案予還押犯提供情報換減刑 27歲女認處理黑錢還押候判 求情指身世可憐

被告 鄭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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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不認罪受審 周二改認罪

同案被告分別為主腦王珏琛、其女友劉臻頤、兩名同黨關宇軒、溫展鵬早前已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囚 1 年至 3 年 6 星期。

餘下一名被告鄭樂琳(現 27 歲)為溫的同居者,她原否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受審,周二(7 日)改認罪。

求情:為照顧精神病母 放棄赴英留學

辯方周三求情指,被告 6 度會見精神科醫生,醫療報告提及其成長經歷悽慘,自幼父母經常爭執,致母親精神狀況極差,多次嘗試自殺,被告原本成績不俗,17 歲時有機會赴英留學,但為照顧母親留港。

辯方續指,被告母親生意出現問題,被告需要為她還債,加上自幼長期情緒低落,精神狀況欠佳,曾嘗試自殺,亦被前男友施暴,她曾懷孕但最終中止懷孕。

被告不時低頭拭淚

辯方形容被告背景可憐,與一宗上訴庭洗黑錢案件「林嘉倩」案的背景相似,現亦認罪顯示悔意,已沒與同案的溫展鵬有任何聯絡,希望法庭可考慮監禁以外的判刑選項;求情期間被告不時低頭拭淚,休庭時亦不斷抽泣。

控方補充指,「林嘉倩」案與本案不同,林並沒有成功交易黑錢,本案被告則成功取得黑錢。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希望透過懲教署確認被告的背景,是否符合辯方所言,而本案性質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被告須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 7 月 22 日判刑。

同案 4 人認罪判囚 1 年至 3 年多

被告鄭樂琳(現 27 歲)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她在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31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總額港幣 319,500 元現金,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作處理該財產。

同案 4 名被告早前分別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等罪,王珏琛(41 歲)判監 3 年零 6 星期、其女友劉臻頤(29 歲)判監 16 個月,另兩名同黨關宇軒(27 歲)、溫展鵬(29 歲)則分別判監 20 個月及一年。

案情指,案發時王與陳逸衡、李觀浩同被還押,王計劃藉兩宗非法管有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案,安排陳及李向警方提供情報以獲取減刑。劉按王的指示聯絡陳母收取約 25 萬現金,並將 4 萬元交給關,關再將 3 萬元分給溫;王亦指示劉從李的家人收取共 125 萬元,會將 6 萬元分給關,溫則收取 32 萬元,事後住所搜出 319,000 元。

關按王及劉的指示購買氣槍,王又指會安排炸藥,劉另按指示,向關提供炸藥製作指南。王在警誡下承認從陳收取 25 萬元及向李的家人收取 125 萬元。

鄭則承認代表同居的同案被告收取約 31 萬元現金,廉署在其睡房檢取約 29 萬現金。控方指,接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該筆現金牽涉甚麼罪行,亦無證據她參與相關罪行。

DCCC3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