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2 月,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接載女乘客時,強行親吻、捏胸,又按她的頭向下體等,他否認一項非禮罪受審,周三(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裁判官指,事主供詞有無法磨合之處,例如她成功使開被告買水,卻沒趁機逃走;經歷可怕遭遇後,仍為數十元車費與被告討價還價,反應不合理。而被告凌晨將醉酒事主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處,行為屬自招嫌疑,惟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胡振威(35 歲,報稱助教),被指於 2025 年 2 月 1 日,在香港由中環威靈頓街公廁至沙田顯徑體育館的一輛的士內猥褻侵犯女子 X。
事主:的士內遭親吻、捏胸
事主 X 供稱,案發凌晨在中環酒吧聚會後,登上被告所駕駛的士,前往沙田顯徑體育館。她指,上車後躺在車廂後座,被告不時轉頭跟她搭訕,又問她男友在哪裡,更伸手摸其大腿和臉頰,她遂撥開被告的手。
X 指醒來後,已到達目的地附近,被告把車停近橋底位置,該處燈光昏暗。被告下車坐到後方乘客位扶起 X,攬住其肩膀、親吻她,X 推開被告,對方再捉住她的手腕摸下體,又拉下褲鍊,把 X 的頭部「撳」到他下身,使 X 的嘴巴碰到被告的內褲邊。
X 續指,被告拉開她衣服上的拉鍊,伸手捏其胸部兩至三下。X 稱當時想離開,但覺得坐「霸王車」不好,故向被告表示想飲水,被告便下車到附近便利店買水。待被告回來,X 打算離開,被告指車費為 250 元,X 指車程僅值 200 元,付款後下車,同日在男友陪同下報警。
官:事主事後反應不合理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X 的證供有無法磨合之處,例如 X 供稱要求被告買水,並成功使被告離開,顯而易見她可以趁機離開,卻沒有這樣做;X 剛剛經歷可怕遭遇,仍為數十元車費與被告討價還價,事後反應並不合理。
官認為,X 作供時對不少細節均不肯定,即使 X是誠實證人,亦不代表其證供可信可靠。
官:被告行為自招嫌疑
至於被告供稱因 X 在車上嘔吐,他到後座與 X 同坐,又指關上車門是習慣。官質疑,如被告要檢查,可從司機位向後看,或是打開車門查看,認為被告具大學學歷、工作經驗,知道當時車輛並非駕駛狀態,沒必要關上車門,指被告行為不必要、不合理,使兩人處於密封空間。
官指,考慮沒有證據顯示兩人認識、性別不同、X 處於醉酒狀態,被告在凌晨將酒醉的 X 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處,行為屬自招嫌疑,惟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SCC8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