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打兩女兒、指示錄假口供 女兒:與妹遲一小時回家 門外罰企6小時

九龍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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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兩女童由同學父帶往報案

被告 S.K.W. 被控共 5 罪,其中 4 項虐兒罪指他分別於 2025 年 7 月及 10 月故意傷害或虐待女童 X 及 Y;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指示 Y 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

承認事實指,兩名女童 X 及 Y 分別在上海及浙江出生,現年 11 及 12 歲;被告為兩女童的父親,3 人同住於事發單位。2025 年 7 月 29 日,Y(姊姊)在公園遇見祖父並由祖父帶回家中,其後偵緝警長及警員帶兩人及被告到尖沙咀警署,Y 在父親陪同下錄取書面供詞。

2025 年 10 月 31 日凌晨 3 時,兩女童離開單位至​​駿發花園,同日晚上由同學的父親帶往油麻地警署報案。兩女童留醫一個月後,轉至保良局新生家。Y 兩次與警方的錄影會面均有社署職員陪同。

Y 口供:與妹遲一小時回家
門外罰企 6 小時

庭上播放 Y 就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及 31 日事件與警員的錄影會面。Y 提及自從報警後,感覺「呢件事好似被我同阿妹搞大咗」。她指當日父親原要求她與妹妹(即女童 X)晚上 7 時回家,但她們在救世軍中心溫習時遇到朋友,最後 8 時才回到家中,就遭爸爸要求在大門外罰企至凌晨。

Y 指,期間父親曾經外出與祖父母用膳,惟回家時亦只是匆忙經過她與妹妹,亦沒為她們準備晚餐。

Y 提到,當時其實可以入屋,但因為害怕父親突然回來所以她未有入屋飲水或上洗手間,而 X 也只入屋上過一次洗手間。二人手機被收走,只在門外聊天。期間父親曾叫她們入屋執拾東西,收拾好之後父親又出門,兩人就繼續站在大門外。

Y 指,父親回來時先用拳頭打向 X 的頭部,然後回屋內,再走出來以手背打 Y 的左臂。陪同進行錄影會面的社工問 Y 父親打她們的力度,Y 指自己的手被打後變紅,亦有麻痹的感覺,屬大力,又指父親亦打到 X「企唔穩、少少向後」。

Y 憶述,妹妹被打後感到非常憤怒,妹妹提議到公園去,Y 則因翌日要考呈分試拒絕。但在自己被打後,Y 亦同樣憤怒,並稱「如果佢再出嚟打我哋咁點算」,所以就同意妹妹的提議。

二人凌晨離家到公園
早上到朋友家求助

二人凌晨離家前往公園。被問及有何特別事發生,Y 在錄影會面指與妹妹坐在椅子期間,有個未能看清樣貌的男子在她們面前走來走去,但對方未有對她們有任何舉動。至早上約 7 時,二人前往朋友的家。

被問及有何補充,Y 突然稱不想父親入獄,認為事件不太嚴重,又稱父親有心臟病,希望父親繼續就診、過自己生活。社工安慰 Y 稱會安排福利後,繼續問 Y 在朋友家中的事。

Y 指想在朋友家中休息,稱她與妹妹均無手機,只因之前曾到訪才記得朋友的住址。Y 告訴朋友的家人事發經過,並請求幫助,因為她「已經唔知要點」。兩人獲朋友的母親贈予麵包,亦在友人的房間休息,而朋友則出門上學。惟朋友的祖母不同意她們逗留,由朋友的父親帶她們報案。

辯方質疑兩警員行事

控方周二早上先傳召兩名警察證人熊進濤及劉昇耀,處理 7 月所發生的事件。兩名警員當時駐守油尖刑事調查隊,負責處理 Y 的高危失蹤案。

綜合兩警員供詞,他們在抵達 Y 報稱的地址後,獲大廈保安員告知 Y 已與祖父外出,故熊及劉便致電被告,詢問 Y 祖父的電話號碼,然後請祖父帶 Y 回到住所。

辯方盤問時質疑,兩警員下午 5 時 55 分已到達大廈,為何要 6 時 12 分才上到單位,是否期間前往抽煙、處理的是否公事。熊承認有去抽煙,但稱不記得離開大廈範圍是否為處理公事。辯方另質疑當二人上樓後,為何劉未有在記事冊作紀錄。劉則稱「無印象點解唔咁做」。

就 Y 的傷勢,熊指未有特別檢驗,劉則指在事主的家時未見 Y 有任何表面傷勢,後來在警署錄口供時才寫下 Y 前額、右邊面及右前臂輕微擦傷。

兩次事發相隔 3 個月

其中 3 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指,被告 S.K.W. 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油麻地某大廈單位內,及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31 日在同一大廈的走廊,⾝為超過 16 歲⽽對 10 歲的兒童 X 及 12 歲的兒童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傷害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另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則指,被告 S.K.W.,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香港,意圖妨凝司法公正,作出了⼀項或⼀系列具有妨司法公正傾向的⾏為,即你指示 Y 向香港警務處作出虛假陳述。

餘下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0 ⽉ 30 日與 31 ⽇之間,⾸尾兩⽇包括在內,在香港,⾝為超過 16 歲⽽對⼀名 10 歲及⼀名 12 歲的兒童,即 X 及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虐待或忽略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案件周三續審,將播放 Y 另一段長約 46 分鐘的錄影會面。辯方指會傳召兩名證人,暫未透露身份。被告還押候訊。

KCCC303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