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強姦12歲輕度智障姪女判囚11年 官斥沒同理心、利用事主滿足性慾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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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有創傷後壓力症

法官引述本案背景指,事主 X 心理報告顯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會感到羞愧,亦對 X 母親造成影響。X 母親知悉事件後感到震驚,自責無法保護 X。

官另引述被告的背景,他曾任職廚房助理及運輸工,事發時正領取綜援。被告的報告顯示,其智商處於邊緣水平、有高性慾,其 17 歲兒子同為輕度智障,而被告視 X 為解決性慾的工具。

被告利用 X 滿足性慾

官表示,在本案中 X 是被告的姪女、患輕度智障,屬加刑因素。而且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令 X 有懷孕及性病風險,侵犯歷時兩個月,強行肛交令 X 相當疼痛,事件亦對 X 母親造成影響。被告沒有威嚇 X ,亦沒有對 X 造成其他外傷。

官又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戀童癖,但他以 X 作為目標犯案,又提到可能被告從未與兒子同住,所以對輕度智障的 X 沒有同理心,利用 X 滿足性慾。

官續就非禮、強姦等 5 罪採納 18 個月至 13 年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11 年。

案情:事主患輕度智障
被強姦後再被要求口交

被告 Y.C.L.(案發時 40 歲,現 43 歲,無業)承認於 2023 年 7 月,在新界某住所內,強姦及非禮女童 X、向 X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與 X 肛交。他另承認在同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間的某日,在新界另一處住所內非禮 X。

案情指,案發時 12 歲的事主 X 為被告姪女,患有輕度智障,她自 2021 年 7 月起與寄養家長同住,不時會返回位於新界的寓所留宿。被告和被告父親的住所也在 X 寓所附近。

案情續指,被告曾將其陽具插入 X 陰道,又要求 X 口交等。另外,被告又曾突然將其陰莖插入 X 肛門,X 感到疼痛並大聲尖叫,被告遂一手捂着 X 嘴巴。

案情又指,至同年 9 月 15 日,X 向寄養家長告知事件,最終報警。被告於同月 26 日被捕,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強姦 X、與 X 肛交等,又指案發期間沒使用避孕套。

HCCC3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