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案發後已離婚的夫妻,被控 2018 年在寓所,合謀強姦家中 30 歲女菲傭 X。44 歲丈夫及 32 歲妻子,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 4 罪。案件周五(26 日)踏入第 14 日審訊,4 男 3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4 小時,一致裁定兩人強姦、協助和教唆強姦等 4 罪,所有罪名不成立。女被告得悉裁決後落淚。
法官李運騰解散陪審團後,特別感謝檢控官對法庭提供協助,指他表現良好,指本案的裁決只是基於證據作出。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兩名被告分別由大律師林芷瑩及陳文慧代表。
控方案情:妻幫夫口交助勃起插入
夫事後付 150 元封口費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妻子向 X 稱「Sir want you(先生要你)」、「pay money(付錢)」,並要求 X 到主人房。但丈夫陰莖未能勃起插入,妻子遂為他口交協助勃起。
丈夫隨後強行與 X 無套性交,妻子全程旁觀,並曾撫弄 X 乳房。事後丈夫支付 150 元着 X 保密。事主翌日向中介公司職員求助及報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丈夫與 X 當時只是普通眼神接觸,但他誇大供詞,故意塑造兩人有曖昧關係,又指 X 沒有動機、也不必將案情複雜化誣告兩人。
辯方案情:X 接受夫提出金錢性交
妻正洗澡並不知情
辯方案情指,實情是 X 趁女僱主洗澡時,接受男僱主提出以 100 元性交,完事後再多給 X 50 元。X 全裸離開房間時,撞見剛洗完澡的女僱主,整件事只是金錢交易。女僱主此前並不知情,當晚亦即責罵兩人。
辯方又指,X 對男僱主一直關係頗好,又指她是為了民事索償而訛稱遭強姦。
男僱主是唯一辯方證人。審訊時供稱,當晚與 X 在廚房炸豬大腸時雙方「有啲眼神交流」、形容兩人「神交」,之後「突然間有啲性幻想,就用太太手機發咗兩句俾工人姐姐」,即 「Sir I like you, do you like it sir?」,並解釋指「炸豬大腸時覺得同佢有啲眉來眼去,嗰刻想同佢做愛」。
兩人被女僱主撞破後,他回應「你睇到啦,金錢交易囉」,後被女僱主痛罵並掌摑一巴。他稱當日向 X 提出性交,是因為之前妻子曾拒絕行房。
辯方結案:X 供詞前言不對後語 並不可信
男僱主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時,重申本次事件是金錢交易,並指 X 的證供不可信,例如她供稱自己「聲嘶力竭」求救約 20 分鐘,但又稱當時正在案發主人房睡覺的 1 歲半男嬰,及在隔壁房間睡覺的 8 歲女兒,均沒有被吵醒。
律師亦指,X 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例如她作供時,一時稱女僱主是說「sir want you(先生要你)」,一時稱是「sir like you(先生喜歡你)」,惟「want 同 like 差好遠」。
女僱主代表結案陳詞,則強調男僱主是個「完全無道德底線嘅渣男」,但他堅持本案是金錢交易,盤問下沒有動搖「點鋤都唔散」,認為他只是因一時性衝動,作出「令人噁心」的性交易。
夫婦分別被控強姦及協助強姦
男被告陳暹德(44 歲),被控於或約於 2018 年 1 月 21 日,在元朗洪水橋洪福邨某單位,企圖強姦和強姦 X;女被告黎芷珊(32 歲)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協助和教唆陳暹德強姦,以及猥褻侵犯 X。
HCCC 1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