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陳嘉信被嚴肅訓誡後再涉抄襲陳詞 上訴庭批欠思考 下令發還另一官重審

陳嘉信 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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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股份爭議 陳嘉信裁原告敗訴

民事案原告為顧明均胞妹顧明芳、顧明芳兩名子女梁永欣與梁永鋯,以及顧明均;被告為顧明芳前夫朱嘉楨。顧一方要求朱一方交還價值 400 萬元的股份。

陳嘉信於 2024 年 9 月 13 日頒下原審判決,裁定顧一方敗訴。顧一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由副庭長關淑馨、法官朱芬齡及林雲浩一同審理,2026 年 7 月聆訊,同月頒判決。

上訴庭引述背景指,顧明均一方指朱嘉楨於 1995 年稱打算與顧明芳離婚,口頭上表示可繼續以信託形式持有涉案股份,撫養子女。但朱不同意,又指早於 1992 年已把股份出售予朋友,同時亦通知顧明均不會於 1995 年主動提出交還股份。

陳嘉信採納朱一方的說法,裁定顧一方敗訴並須付訟費。

上訴庭:判詞 95% 抄陳詞
令人懷疑有否獨立思考

上訴庭指,陳嘉信的判詞有近 95% 內容抄自被告方的結案陳詞,包括提到顧明芳與朱於 1995 年沒有發生相關對話,而朱早於 1992 年已出售股份予朋友;又指其中的理據及原因幾乎逐字複製被告方的結案陳詞,認為判詞顯示,陳未有考慮原告方的證供及陳詞。

就被告方指,陳有獨立考慮不同議顯,並非全盤接受其立場,在聆訊期間亦主動參與對話,相信陳有自行分析爭議,上訴庭拒納說法,指判詞有近 95% 內容抄自被告方的陳詞這一點,讓人不禁懷疑陳在處理重大爭議問題時有否真正運用獨立思考。

上訴庭又指,被告方提出的反駁對於法官判詞中的論證過程及結論,相對不重要,認為陳嘉信在整體上缺乏積極、獨立且公正的司法思考。根據案例,法官要親自分析案件爭議,並以自己的文字說明結論及理據,即使他投入參與審訊都無法取代上述要求。

上訴庭指顧一方的上訴理據成立,裁定得直,並下令把案件發還另一法官審理。

張舉能嚴肅訓誡後
陳嘉信判詞再涉抄陳詞

翻查資料,陳嘉信曾另被指在黃道益商標爭議案、鷹君集團案的民事案判詞,大幅抄襲與訟方的陳詞,受到上訴庭批評。在鷹君案中,上訴庭批評陳在 239 段的判詞中,221 段涉抄襲,部分為逐字抄襲或僅作少量字眼修改,而分析實質理據的段落均全部抄襲勝訴一方,令人覺得法官放棄司法責任。

至於黃道益商標案,上訴方逐段比對陳的判詞及原告的開案和結案陳詞,並呈上列表,估算判詞逾 98% 內容都是由原告書面陳詞抄襲過來;又指餘下 2% 內容亦沒有一句完整句子是由陳親自撰寫,形容判詞是原告陳詞的「複製品」,質疑陳未有獨立思考。

上訴庭在該案指出,從列表可見陳的判詞幾乎將原告陳詞逐字複製,只是稍作修飾,例如將「P」改成 the Plaintiff(原告)、將「Ds」改成 the defendants(眾被告)等,並提到此案判詞的抄襲程度是反駁法官有公正履行職務的有力證據,裁定上訴方得直,發還予另一法官重審。

司法機構於 2023 年 6 月向確認,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判詞不能抄襲,此舉會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機構當時指,張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對陳作出嚴肅訓誡,而陳表示明白和同意。

這次是張舉能與潘兆初對陳作出嚴肅訓誡後,陳嘉信再有判詞被上訴庭批評抄襲陳詞。

CACV42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