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歲英籍女子在泰國旅行時結識英籍銀行家,對方其後邀請她來港相聚,並讓她在家中留宿。女子稱期間遭強姦並報警。警方調查後,指該女子曾要求男方支付 10 萬英鎊,反控告女子報假案及勒索。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周三(22 日)在區院被判囚 6 年。
官判刑指,被告利用對方的善良、天真、好感及友誼,在抵港後兩天內勒索事主,最終因對方沒按要求支付金額,而報稱遭強姦,批評被告行為殘忍且邪惡。
被告早前作供時堅稱被強逼性交及肛交,又指是男方承諾為其強姦方為補償金錢。
官關注被告教育程度
法官謝沈智慧甫開庭關注被告 Rose Isabel 的教育程度,指求情信提及被告持有「比碩士學位更高一級的學歷(something that is over and above a master’s degree)」,問及被告有否持有博士學位。
辯方否認,在官追問下澄清,被告沒持有大學學士學位,她持有的「深造文憑(Postgraduate Diploma)」證書是在高中畢業後取得。
官其後判刑指,被告向警方聲稱完成「研究生課程(Postgraduate Education)」,惟辯方庭上確認該課程屬「深造文憑(Postgraduate Diploma)」。
官:被告利用事主善良及好感
批評行為殘忍且邪惡
官判刑指,強姦指控容易提出,但極難反駁,被告以此要求事主 X 賠償相當大的金額(substantial amount),金額更由 5,000 鎊增至 10 萬鎊,雖然辯方求情指 X 僅損失 5,000 鎊,惟官指出是因為 X 的銀行須作保安檢查,才無法成功支付其餘款項。被告案發時更刪除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及發出「限時訊息」,企圖隱瞞真相。
官續指,X 對被告極為友善(X has been nothing but kind to the defendant),X 邀請被告來港表示會為她支付旅費,被告卻利用 X 的善良、天真、好感及友誼,在抵港後短短 2 天內勒索 X,最終因 X 沒按要求支付全部金錢,而報警稱遭 X 強姦及肛交,作為對 X 的懲罰。官批評被告利用兩人關係,行為殘忍且邪惡。
官拒納外國人身份、患有骨科疾病等求情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品格良好,在香港及英國均沒刑事定罪紀錄,其外國人身份難以適應香港獄中生活,加上被告患有骨科疾病,原本可以離港治療,但因被捕而無法前往治療。
官拒納上述所有求情理由,指品格良好非減刑因素,若外國人違反香港法律,更不應被寬待,加上香港是多元文化社會,獄中不少人都能以英語溝通,被告亦可在獄中得到適切的治療。
官考慮兩罪性質不同,被告沒有悔意,就勒索罪判處 5 年監禁,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判處 3 年監禁,其中一年分期執行,即判處監禁 6 年。
被告早前作供堅稱被強姦
綜合判詞,被告在泰國旅行時結識英籍銀行家 X,對方其後邀請她來港相聚,並讓她在家中留宿。事主 X 供稱,被告留宿期間二人曾同睡於床上及親吻,男方亦為被告口交,惟二人最終沒發生性行為,但被告事後指控自己強姦,要求他支付 10 萬英鎊,最終曾付 5,000 鎊。
被告則供稱,強調與 X 並無浪漫關係。其訊息提到「Love a husband like you」僅指喜歡 X 的生活方式,並非想 X 成為其丈夫。
被告又指,抵港當晚於 X 寓所留宿,兩人僅朋友關係,但同意有發展空間,惟當晚 X 捉著其頸部,強逼她性交及肛交,自己掙扎反抗不果。
被告稱,X 事後提出支付 2,000 至 5,000 鎊,她沒有接受。至於曾發訊指 X 欠錢,被告指因 X 曾承諾為強姦一事補償。而她在訊息提及,「you’ve given 10% of what I’M owed, 100% of my soul gone. (你只給了我應得的 10%,但我已失去靈魂卻)」,因她想 X 知道,其行為奪走了她 100% 的靈魂,不能修補。
判詞:被告威脅報警為迫使付款
判詞指,被告在報稱遭強姦翌日,仍主動在 WhatsApp 跟對方談及性經驗、性幻想等,又繼續出入其寓所。官認為,對話顯示二人非純友誼、曾有親密關係,但沒有性交,被告的強姦指控屬虛假。官又指,性侵指控容易提出,但極難反駁,被告威脅會報警,唯一目的是迫使男方付款。
被告 ROSE ISABEL ANONIA BARBRA EUDORA(現 26 歲,英國籍)被控一項勒索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她於 2024 年 2 月 2 日,為使自己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要求 X 交出 10 萬英鎊;另於 2 月 3 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向警方虛報 X 曾強姦她。
DCCC733/2024